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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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36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9
页码: 465
摘要: 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刑事、经济、法纪、监督、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权。1986年内设办公室、刑检科、经检科、法纪科,全院干警24人。1988年成立政工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94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6年刑检科分设为批捕科和起诉科。2001年成立技术科和司法警察大队。2003年法纪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勘查现场和预审工作。共提前介入198次;参与现场勘查152次;介入预审239次;使审查批捕时间缩短56%,加快了办案的速度。经审查决定起诉634件1003人。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察制度

内容

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刑事、经济、法纪、监督、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权。1986年内设办公室、刑检科、经检科、法纪科,全院干警24人。1988年成立政工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94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6年经检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副科级)。1996年刑检科分设为批捕科和起诉科。2001年成立技术科和司法警察大队。2003年法纪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
  2005年,县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法纪政策研究)、政工科(副科级)、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副科级)、司法警察大队,全院干警35人。1992~1997年3月,分别派设棠阴镇、黄陂镇、潭坊乡和县农业银行、县税务局、县粮食局、县地方税务局共7个检察室,1998年前后撤销。
  第一节刑事检察 1986~2005年,遵照高检院“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内部制约的机制”的指示和省检察院刑检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改革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的办案程序。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积极参加“严打”和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严格依法办案,稳中求快,务必搞准。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勘查现场和预审工作。在审查快捕,提高审查批捕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办案质量。共提前介入198次;参与现场勘查152次;介入预审239次;使审查批捕时间缩短56%,加快了办案的速度。
  1986~2005年全县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情况审查起诉 1986~2005年,刑检部门集中力量、审查证据、快速起诉,共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审查起诉各类案件1015件160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34件1003人。对重、特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参与预审,协助公安机关查实证据,将55件121人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1986~2005年全县审查起诉案件情况出庭支持公诉 1986~2005年,根据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全部担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出庭指示要求,在“严打”案件数量上升、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刑检部门通过认真阅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精心制作公诉词、拟好答辩提纲,充分做好出庭公诉工作。共向县法院起诉各类刑事案件830件1242人;法院开庭审理830次,出庭支持公诉778次,占法院开庭数的93.7%,发表公诉词570篇,占出庭数的68.6%。
  1986~2005年全县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情况单位:件、人、篇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 1986~2005年,根据省检察院有关开展“两监督”工作的指示,县检察院全面履行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共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书面)《纠正违法通知》65件,公安机关采纳已纠正61件;共发出检察建议34份;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2件64人,公安机关已立案41件63人;发出《立案通知书》4件,公安机关采纳已立案;追捕15件66人;不批准逮捕52件131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35件;追诉3件3人,不诉4件1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9件。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共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13份,均被法院采纳并纠正;提出增加被告人从重从快或减轻情节34人次;依法提出量刑畸轻抗诉案5件,法院已改判。选出237件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积极配合法院公开审理,进行法制宣传,受教育群众达11万人次。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节经济检察 1986~2005年,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53件384人,立案侦查148件168人;决定逮捕91件97人;提起公诉96件10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67万余元。
  1989年,“二高”(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同)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坦白自首的通知》后,县检察机关派员广泛深入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群众中,发送《敦促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自首坦白书》,动员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同经济犯罪作斗争,大胆检举揭发各种经济犯罪行为,教育和规劝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仅从8月15日~10月31日,即有42人投案自首(其中科级干部12人;机关干部5人,企业厂长5人;企事业单位14人,其他6人)交待违法犯罪金额9万余元,主动退回赃款7.58万余元。对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余罪,检举立功的均按《通告》精神,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1986~2005年全县自侦打击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第三节法纪检察 1986~2005年,法纪部门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把开展法纪检察工作与促进廉政相结合,依法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渎职犯罪案件,使法纪检察工作在建立民主政治和廉洁清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年中,共受理侦查各类法纪犯罪案件139件149人,立案侦查59件63人,决定逮捕19件19人,提请公诉35件35人。
  1986~2005年全县侦办法纪案件情况第四节监所检察 1986~2005年,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把监所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经常化、制度化。坚持做到驻所检察工作“四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办公地点落实、制度落实),每日检查一次,每周全面检查一次,每天有记录,每月有报表。每月召开一次检察、公安、武警三家联席会议和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六类大案要犯重点检查。履行正常监督程序,紧密配合看守所做好人犯思想工作。
  1986~2005年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第五节控告、申诉检察 1988年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同时建立经济犯罪案举报室(后更名为举报中心)。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专门举报箱,完善了工作责任和接待制度,使接待和处理案件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开展了认真初查,改变了以往单纯收、发、抄、转的状况,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开展初查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较好地配合了“严打”斗争。对地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群众告状难的情况,定期派员、派车深入乡、镇、边远山区巡回挂牌宣传办公,共派出98人次到全县11个乡(镇)挂牌设点接待。接待群众1482人次,发现各种案件线索6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400余人次,帮助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检察长定期接待制度,对告急案件,检察长亲自接待,急案急办,妥善处理一批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来信来访案件。对申诉案件认真作了处理,并及时转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989年认真贯彻“二高”《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精神,加强举报接待工作,全院打破科室界线,统一安排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接待群众举报和投案自首人员,深入基层单位、部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揭发犯罪,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8月15日~10月31日,接待群众举报143人次,受理举报信函156件,接待投案自首人员42人。
  1986~2005年全县控告、申诉检察情况单位:件第六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4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1994~2005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抗诉案件97件106人,立案侦查43件47人,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50件56人。
  1994~2005年全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1988~2004年县检察院领导名单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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