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339
颗粒名称: 卷十七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2
页数: 30
页码: 453
摘要: 1986~2005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实施治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多次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刑事、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县创造了一个安定和谐环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1988年12月至春节开展打击抢劫、盗窃犯罪专项斗争,破获刑事案件5起,摧毁犯罪团伙3个,抓获人犯14名。案例一:“3·10”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 1999年3月10日晚6时许,宜黄县圳口乡吴芳义和刘贤彪与横源村村民杨振发、周春祥等人在吴家喝酒。当晚8时许,二人行至横源村下堡组锯板厂时,改变主意,产生到被害人罗礼卿、周玉丽家抢劫的念头。
关键词: 公安工作 刑事侦查

内容

1986~2005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实施治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多次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刑事、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县创造了一个安定和谐环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
  第一章公安 1986年,县公安局内设秘书科(1991年8月改为办公室)、政工科、政保科、保卫科、治安科、预审科、消防科、刑侦队、看守所。下设凤冈、棠阴、二都、兰水、东陂、圳口、桃陂7个公安派出所。定编75人,实配64人。1988年4月,成立公安局林业分局(1998年10月分离)。1988年5月,增设交通警察大队(正科级事业单位,定编6人)。1989年10月,成立户政科。1990年9月,成立监察室、通信科,11月成立法制科。1994年11月,成立刑警大队。1995年,增设南源、神岗、中港、白竹、潭坊5个公安派出所,县编委增加地方事业编39人。1997年6月,成立110报警指挥中心和治安巡逻警察大队(副科级单位),同年10月,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警务督察大队,11月撤销预审科。2004年,成立黄陂、梨溪公安派出所。
  2005年,县公安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政保科、治安科、户政科、消防科(消防大队)、刑警大队、通信科、法制科、监察室、交通警察大队、110报警指挥中心和治安巡逻警察大队、警务督察大队共七科二室四大队一中心。下设凤冈、二都、中港、白竹、东陂(1961年12月成立,1963年撤销,1986年恢复)、神岗(1961年12月成立、1963年撤销,1995年10月恢复)、圳口、棠阴、南源、桃陂、黄陂、梨溪等12个基层公安派出所。全局干警共177人(男147人,女30人)。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59人。离退休干警19人。
  第一节刑事侦察 1986~2005年期间,重案大案时有发生,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流氓团伙流窜作案也有发生,经济犯罪、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狡猾,反侦察能力增强。县公安局坚持“严打”斗争与专项斗争相结合、坚持城市社会治安整治与农村集中整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刑侦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重大作用,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983年8月~1987年2月,在近4年的“严打”斗争中,全县共收捕各种人犯751人,破获反革命案件3起、刑事案件435起(其中重大案件50起),摧毁犯罪团伙31个,成员125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15.96万元,收缴凶器103件、气枪1支、子弹51发、雷管48发、炸药28公斤、导火索517米,收捕人犯中,逮捕402人,送劳动教养18人,判处死刑6人、无期徒刑8人。
  1987年2月21日~3月18日,组织精干警力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破获盗窃案20起,抓获盗窃犯8人(逮捕7人),缴获各种赃物赃款1万余元。
  1988年12月至春节开展打击抢劫、盗窃犯罪专项斗争,破获刑事案件5起,摧毁犯罪团伙3个,抓获人犯14名。
  1989年5月5日~9月30日,先后开展了5次以打击流窜盗窃犯和抢劫犯为重点的刑事犯罪统一行动专项斗争,破获刑事案件26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67名,缴获赃款赃物折款3.56万元。
  1991年先后两次开展农村集中整治“严打”斗争,给那些扰乱乡民、盗窃农民财物的犯罪分子有力的打击,使农村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
  1996年4月,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开展“严打”斗争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的“严打”斗争,到同年11月共破获各类案件25起,摧毁犯罪团伙4个(成员19名),收捕各类犯罪分子77名(逮捕17名、送劳教13名、少教1名),收缴枪(铳)支200余支、管制刀具30把,缴获赃款赃物折款7万余元。
  1998年7月30日,破获了一起集杀人、抢劫、伤害的重大刑事案。犯罪嫌疑人饶某外号“穿山豹”,伙同王文斌(已被正法)等人,于1995~1996年先后多次在凤冈仙三都、圳口枫林等地实施杀人、抢劫、敲诈、伤害等犯罪,横行霸道,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气焰十分嚣张,影响恶劣,群众敢怒而不敢言。在1996年“严打”斗争中饶某漏网逃跑,县公安局刑警多次追捕未果。1998年8月潜回宜黄后,继续作案,终于在10月7日下午3时40分被抓落网。
  1999年5、6月开展了打击流氓团伙与黑社会势力专项斗争。
  2000年3月开始,开展了为时半年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斗争,成功解救了11名被拐卖的少女,摧毁犯罪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2001年5月11日,县公安局破获农民黄某种植罂粟案,捣毁罂粟园半亩,铲除挂果罂粟396株,收缴罂粟种子35克。同年打掉以季某某、洪某某为首的盗窃团伙和入室盗窃摩托车案28起以及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团伙4个,34人(其中公安部督办1个、省公安厅督办1个),相继铲除了梨溪镇以何某某、棠阴镇以罗某某、凤冈镇以黄某某和城南乡以方某为首的4个作恶多端、危害一方的涉黑团伙和流氓势力。全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455起(其中重大案件27起),破获204起,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的稳定。
  2002年8月23日,经过24小时昼夜奋战,迅速破获一起监守自盗案。县农行梨溪营业所出纳罗某某利用出纳之便,侵吞巨款46万元,携款外逃,在江西省九江市被抓获。
  2003年7月12日,破获朱某某盗窃案,带破系列盗窃案14起,查获被盗手机10余部和其他物品折款2万余元。摧毁了以陈某为首的恶势力5人团伙。还协助福建警方抓获杀人抢劫、入室盗窃重大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为上海某著名运动员追回各种被盗奖牌10多块。
  2004年10月30日,宜黄县桃陂乡增坊村发生一起杀人案,村民曾文秀被人用刀砍死在家中。案发后6小时就将犯罪嫌疑人吴茂信抓获归案。同年摧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破获刑事案件3起,治安案件3起,缴获砍刀4把、短铳两支。
  2005年4月,破获东陂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绑架小学生案,犯罪嫌疑人邓某在放学的路上绑架小学生,并勒索赎金5万元。县公安局仅用了12个小时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安全解救了人质。同年,相继破获了“5·6”戴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6·8”王某某、“7·7”陈某某2起故意杀人案和宣某某50万元经济诈骗案。
  1986~2005年全县侦破刑事案件情况单位:件说明。1986年发(破)案数因资料缺失,故未分出案件类型。
  案例一:“3·10”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 1999年3月10日晚6时许,宜黄县圳口乡吴芳义和刘贤彪与横源村村民杨振发、周春祥等人在吴家喝酒。席间,吴芳义说与圳口下南电站的周芳忠有过结,提出要去报复周,刘贤标听后表示同意。席后,吴、刘二人拿了3根钢管,不顾旁人劝阻,冒雨窜到屋外。当晚8时许,二人行至横源村下堡组锯板厂时,改变主意,产生到被害人罗礼卿、周玉丽家抢劫的念头。吴芳义、刘贤彪窜到二楼敲开罗礼卿的门,二人便手持钢管朝罗打去。吴芳义将罗从二楼阳台踢落到一楼,刘贤彪窜到楼下继续用钢管朝罗头部和身上猛打。被害人周玉丽欲出门下楼救罗,被吴芳义用钢管打了一下。接着又向被害人汪雄勤勒索要钱,汪称只有20元,周劝吴芳义不要打汪,被窜上楼的刘贤彪看见,刘又持钢管朝周头部打去,并将周从二楼阳台推跌倒一楼。刘贤彪并在一楼奸淫周(未遂),之后,吴、刘二人慌忙逃离现场。被害人罗礼卿、汪雄勤、周玉丽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罗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周脱险。
  案件发生后,宜黄县公安局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侦查工作,很快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全力以赴追捕逃犯。1999年6月7日,刘贤彪在广东省汕头市被抓获。同年9月30日,吴芳义在安徽省凤阳县被抓获。吴、刘二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案例二:翁庆亮强奸杀人案 1991年6月13日晚8时,城南中学女学生陈某某在其租居的城南信用社二楼学生居住区洗澡间内洗澡时,遭受一中学生翁庆亮(男,1971年5月生)闯入强奸。陈某某反抗时,被翁庆亮用卡脖的方法杀死,随后,翁庆亮将尸1体移至县一中后门1草坪上奸尸后,将尸体藏匿于附近一涵洞内。案发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经缜密侦查,一举抓获案犯翁庆亮。翁被依法判处死刑。
  第二节政治经济保卫政治保卫主要由县公安局政保科负责,在1995年成立国家安全机关之前,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反革命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政治保卫部门立案侦察。国家安全机关成立后,境外间谍、特务案,由国家安全部门侦破,公安机关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其他反革命案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1986年11月,县公安局政保部门先后破获了罗生发特务案1起1人,反革命集团诈骗案1起,反革命宣传煽动案5起。1994年2月,在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成功破获一起涉案人员60多人的“梅花党”反革命集团诈骗案。1996年10月,查禁了一起以抚州为核心的天主教地下势力网络,该网络人员窜入宜黄。县公安局配合上级机关彻底制止了天主教地下势力在喻家山、屎塘山每年4次例行大型非法聚会。1999年7月,以李洪志为首的邪教“法轮功”,其猖獗活动波及宜黄,县公安局政保部门迅速行动,展开摸底调查,掌握活动动向,并及时对宜黄骨干饶某、程某进行传唤,收缴“法轮功”书籍信件及用具540余件。但饶、程2人经传唤教育不改,在2002年2月继续进行邪教活动,被依法送去劳动教养。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新《刑法》实施前的“四反”案件(即反动标语、反动传单、反动组织、反革命挂钩信)均属反革命案件予以立案侦察,新《刑法》实施后,“四反”案件不再作为反革命案件或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侦察,只作为应查明的政治问题。
  1986年以来,政保部门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在全县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建立了保卫组织。各内保单位结合整顿和改进企业管理进行内部治安整顿,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实行综合治理,确保了内保单位的安全稳定,使内保单位的改革顺利进行,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5月省公安厅授予县供电所保卫股、中国人民银行宜黄县支行保卫股、中国建设银行宜黄县支行保卫股为1992年全省经文保系统达标保卫组织称号。
  第三节治安管理 1986~2005年,县公安局受理各类治安案件7435起,查处7104件,查处率95.55%。
  特种行业管理 1986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颁布后,县公安局在当年12月,开展新条例宣传月活动,翻印了2000份新条例布告及单行本2000余册、宣传提纲300余份发至基层,供基层群众学习,及时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民警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使特种行业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到2005年底全县特种行业共有55家,其中旅馆18家,废旧金属物品收购部27个,印刷业10家,凡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发给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同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对未经批准许可的特种行业不准营业,一经发现予以查处。
  枪支弹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在20世纪80年代前,就对全县枪支(包括民间鸟铳)进行过清理登记,并协助县人武部加强民兵的枪支管理。1986年对公安保卫系统的枪支进行定编建卡,实行一枪三卡,三级存盘制度。凡有枪单位必须设立枪支专用柜,实行专人值班及枪支集中保管制度。1996年省公安厅确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配发原则,对归口管理、配发范围、标准、配发审批、持枪纪律、领用登记、储存保管、维修保养、痕迹建档、报废销毁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枪支弹药管理由各级治安部门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枪支弹药的计划、购买、运输、配发审批和日常管理。1999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全县公务用枪配枪单位和持枪人员分别核发新版《公务用枪持枪证》和《公务用枪证》。在民用枪支管理方面,1986~2005年,为全面改革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布置,充分利用12个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基础力量和发挥全县92个(534人)基层治保会的重要作用,开展了民用枪支安全大检查和收缴,1996年收缴各类枪支(铳)2000余支。1998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收枪治爆整治和整顿农村“三小”企业用爆破器材管理,此次整治行动共收缴枪支(铳)206支、管制刀具32把、炸药31.5公斤,雷管18支。
  公共场所管理公共场所是人们自由来往、集会、停留、购物、游览、娱乐活动或进行社会、经济、民间活动的场所,是容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场所。所以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是治安部门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1985年7月,在县城建了第一支治安巡逻队,队员12人,设在凤冈镇派出所,负责县城日夜巡逻,维护县城社会治安秩序。随后各乡镇也相继成立了治安巡逻队,全县共建联防队11支。在各级派出所指导下,担负巡逻、搜集信息,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公共场所。1998年全县列管公共娱乐场所67家,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底全县饭店、录像厅、台球室、舞厅、网吧、影剧院、电子游戏室、溜冰场等娱乐场所21家。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每年对公共场所进行列管登记发证,定期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有3家游戏厅设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2家美容美发厅有色情服务,同时还发现一些场所有安全隐患,公安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违规经营的场所进行停业整顿和取缔,有效地预防了公共场所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爆炸物品管理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导火索)管理条例,对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归口治安部门管理,对爆炸物品的制造、使用、储藏、销售、运输实行核发营业许可证、准购证、准运证。对流散在社会上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建立了危险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1994年1月15日,二都镇河口爆竹厂发生爆炸,炸死3人、炸伤6人。
  1986~2005年全县治安案件查处情况单位:件第四节交通秩序管理宜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988年5月成立,下设办公室、车管股、宣传股、交秩股、一、二、三中队、棠阴中队,有交通民警24人(其中职工1人)。承担全县交通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任务。
  宣传教育 1988~1996年每年举办一期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1997~1998年,坚持每年在县有线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1999年在潭坊乡岱塘村创建交通安全村。次年在全县农村普遍开展安全村创建活动,岱塘交通安全村被省、市评为交通安全示范村。先后在县有线电视台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与信息,通报交通安全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单位试点活动,在春运中开展了“平安问候,安全提醒”活动,充分发动广大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举办“告别陋习,走向文明”万人签名活动,还组建了一支交通安全文艺宣传队深入农村进行巡回演出,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定期举办交通安全讲座、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5年首次开展交通安全进报刊、进网络、进广播、进电视、进手机“五进”活动,在有关企业的大力支持下设立了“小黄帽助学基金”。
  机动车辆管理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厂矿、学校公用车辆和私有车辆坚持每年年检一次,如年检不合格车辆,限期整修;坚持新车及时登记办理挂牌手续,办理车辆购进售出变更户口更换牌照;坚持交通巡逻,发现违章违规车辆及其驾驶员及时处理。截至2005年底,全县有载货汽车200辆、农用车421辆、小车(含面包车)600辆、摩托车8657辆。
  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立即赶赴出事地点,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调处事故,对严重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安抚和合理的经济赔偿。据统计1997~2005年全县处理交通事故540起、死亡69人、伤(残)587人,造成经济损失97.47万元,追究刑事责任司机5人。
  1986~2005年宜黄县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第五节消防管理宜黄县消防中队成立于1978年1月1日,归属于抚州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领导。队址设在原凤冈镇镜湖路16号一所民宅内。1983年1月1日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黄县消防中队(后改称为宜黄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隶属于抚州消防支队(对内上下设消防科),归市消防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各级消防网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审核建筑消防工程安装,并予以监督管理,承担火灾扑救任务。
  消防教育县公安局消防科在消防宣传教育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出墙报、黑板报、放映幻灯、印刷各种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消防教育。近几年,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报道,有效地督促了一批火灾隐患的整改。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火安全意识,火灾消防事故逐年减少。
  消防措施建筑工程消防审核。1992年6月,省消防总队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消防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的通知》,宜黄县消防部门加大建审和消防设施施工检查力度,使建筑工程设计、审核、施工、检查、验收走上规范化轨道,随着《消防法》的颁布施行,建审工作更是有法可依,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消防安全检查。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对全县范围内的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和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企业列入重点目标,集中力量逐行业逐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改了大批火灾隐患。
  消防培训。1995年5月,省公安厅制定下发《江西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省消防总队拟定下发了各类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大纲,1995~2005年,全县参加消防培训人员670余人次,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建立防火制度和档案。每年年初,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县范围内重点单位进行界定,由各单位负责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相关防火安全制度,并配合消防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单位档案。
  消防设施和设备配备。1986~2005年,先后配置了作战消防车2辆和作战人员的作战钢盔、服装等所有配套设备,县城街道马路上安装了防火消防栓,各单位和机动车辆都自行配置了自动报警器和灭火器。
  消防组织网络 1989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防火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报告》,据此,宜黄任命了一批防火责任人,并签订了防火责任书,“两谁”原则得到了落实。1990年2月20日,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江西省消防监督工作标准》,宜黄消防部门进一步熟悉了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健全了防火档案,做到了每季度对重点单位不少于一次的检查,1998年宜黄县消防重点单位47个。
  1986~2005年全县火灾情况单位:起、人、万元第六节户政管理县公安户政科(1990年9月成立),担负管理全县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和身份证、边防证以及农转非人口的主要职责。
  常住人口管理亦称户籍管理,依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对城乡居民建立以户为单位、以常住地登记的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全县人口的资料、构成和变动情况。到2005年止,全县总户数58347户,总人口203817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户籍管理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省公安厅户政处草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转下发,1994年至1996年,全县共办理小城镇户口573户,有力地促进了小城镇建设。1997年,全省推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农村户口登记的内容由原来的五项增加到七项。对全县农村的地名、街名、门牌及常住户口进行整顿,至年底全县所有乡(镇)农村基本做到了村有村牌、户有门牌,实现一人一表、一户一簿、一宅一牌、一村一图标的城市化管理。从1994年开始,城乡户口管理进入微机电子化管理。
  暂住人口管理凡外省、市、县来宜黄经商、务工或者探亲访友的都称为暂住人口。依据《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暂住人口要求每个管区民警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做到一户或一人一证管理,并对租房给暂住人的房东或单位要有出租房许可证及治安责任书,属于单位临时雇用的暂住人口由雇用单位出示证明,保证并承担法律责任,预防发生或减少犯罪活动。从1990年设立户政科以来,对暂住人口数字、职业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分类,以便掌握暂住人口的动向。
  边防通行证管理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宜黄县外出经商、务工、探亲访友、旅游人员日益增多,为了确保外出人员的方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申请出入境边境的人员,经认真审查,由派出所签字同意,及时办理、发给边境通行证,确保公民前往边境的正常活动。
  重点人口管理所谓重点人口就是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六种人(略),公安机关都要按照规定登记、建立档案,并掌握他们的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重点人口管理的方针是“依靠群众,结合行政管理进行宣传教育,缩小其流动范围”,对有悔改表现的,经上级批准,可以撤销管理。通过管理和控制,及时掌握动态,减少犯罪,并及时揭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历年来,通过列入管理和撤销管理,使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人得到新生,同时也惩办了一批顽固犯罪分子。
  户口迁移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对农村迁入城市的户口予以限制。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城镇与城镇、城镇与农村、农村与农村之间户口迁移的原则,使这类户口的办理有了政策依据。1985年8月,为解决“农转非”指标少与申请人众多的矛盾,省政府做出决定:每年“农转非”控制比例2‰增加到5‰,1986~2005年全县共办理“农转非”3686人。
  身份证管理 1985年9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除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劳动教养的人以外,几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申领居民身份证。宜黄县的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从1986年开始筹备,1987年发证。随后,因遗失、超过有效期重新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都由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送县公安局户政科统一办理。1986~2005年,全县共办理身份证169870份,临时身份证29316份。
  第七节狱政管理宜黄县看守所(俗称班房或牢房)是实施狱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它是专门收押被依法逮捕、拘留正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犯罪分子的机关,又是教育改造犯人的一个重要阵地。
  宜黄县看守所建于1979年,原设在县公安局院内,后于1998年7月另建在凤冈镇池南原人武部训练基地上新建看守所,占地面积1.31公顷,建筑面积1606平方米,有监舍13间,面积377.28平方米,设计容量为180人。看守所另设有预审室2间、厨房2间、卫生间3间、瞭望哨2个、监室围墙架有高压脉冲电网,监室配有电视监控设施一套,犯人劳动菜地0.13公顷。
  宜黄县看守所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切实遵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押、看守、提审、押解犯人、组织犯人劳动、管理犯人生活、卫生、通讯接见、财物保管、犯人出所等规定,建立了严管监室管理、在押人员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留所服刑罪犯管理、民警与在押(服刑)人员家属联系、提讯、会见、押解在押人员、内外值班民警职责、安全大检查、责任追究制等共18项监管制度;1988年1~5月,在在押人员中开展了文明监室活动,评出文明监室1个,遵规伏法改造积极分子5人。1992年、1998年先后两次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整顿监所秩序专项斗争,共查处有“牢头狱霸”行为人犯(员)4起7人。通过专项斗争,整顿了监所秩序,消除了隐患,堵塞了管理漏洞。
  第八节 110服务宜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巡逻警察大队(简称巡警大队,副科级机构)于1997年6月成立。指挥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县公安警力的调配和情况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下设报警服务台。巡警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制,下设3个巡警中队,与110报警服务台合署办公,负责县城治安巡逻和接处警工作。成立之初,110指挥中心和巡警大队有正式民警8人,聘用合同报警接线员4人。
  110指挥中心成立之后,先后购置了110数字接警程控机2台,安装了指挥台,建立了覆盖全县范围的无线指挥调度和通讯系统,拥有警用电子地图系统,110服务台与县金融系统报警联网开通,与交警122联网。同时先后购置警车2辆,警用摩托车2辆,无线寻呼基地台和其他警用设备,以及健身器材和娱乐设施。110指挥中心和巡警大队切实履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赢得了县委、县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称赞。仅1997年6月至1999年6月共接处警1523起,出动警力5776人次,其中破获刑事案件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查处治安案件142起,查处违法人员259起,报送劳动教养8人;为群众排忧解难441人次,求助、寻人186次;调解纠纷588起。
  第九节出入境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后,省公安厅对出入境审批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外国人人境出境法》相继颁布后,对境外人员严格依法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国家颁布的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台地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申请,负责对出入境的管理。
  1986~2005年全县出入境人员情况单位:人第二章检察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刑事、经济、法纪、监督、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权。1986年内设办公室、刑检科、经检科、法纪科,全院干警24人。1988年成立政工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94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6年经检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副科级)。1996年刑检科分设为批捕科和起诉科。2001年成立技术科和司法警察大队。2003年法纪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
  2005年,县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法纪政策研究)、政工科(副科级)、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副科级)、司法警察大队,全院干警35人。1992~1997年3月,分别派设棠阴镇、黄陂镇、潭坊乡和县农业银行、县税务局、县粮食局、县地方税务局共7个检察室,1998年前后撤销。
  第一节刑事检察 1986~2005年,遵照高检院“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内部制约的机制”的指示和省检察院刑检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改革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的办案程序。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积极参加“严打”和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严格依法办案,稳中求快,务必搞准。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勘查现场和预审工作。在审查快捕,提高审查批捕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办案质量。共提前介入198次;参与现场勘查152次;介入预审239次;使审查批捕时间缩短56%,加快了办案的速度。
  1986~2005年全县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情况审查起诉 1986~2005年,刑检部门集中力量、审查证据、快速起诉,共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审查起诉各类案件1015件160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34件1003人。对重、特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参与预审,协助公安机关查实证据,将55件121人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1986~2005年全县审查起诉案件情况出庭支持公诉 1986~2005年,根据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全部担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出庭指示要求,在“严打”案件数量上升、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刑检部门通过认真阅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精心制作公诉词、拟好答辩提纲,充分做好出庭公诉工作。共向县法院起诉各类刑事案件830件1242人;法院开庭审理830次,出庭支持公诉778次,占法院开庭数的93.7%,发表公诉词570篇,占出庭数的68.6%。
  1986~2005年全县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情况单位:件、人、篇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 1986~2005年,根据省检察院有关开展“两监督”工作的指示,县检察院全面履行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共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书面)《纠正违法通知》65件,公安机关采纳已纠正61件;共发出检察建议34份;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2件64人,公安机关已立案41件63人;发出《立案通知书》4件,公安机关采纳已立案;追捕15件66人;不批准逮捕52件131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35件;追诉3件3人,不诉4件1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9件。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共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13份,均被法院采纳并纠正;提出增加被告人从重从快或减轻情节34人次;依法提出量刑畸轻抗诉案5件,法院已改判。选出237件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积极配合法院公开审理,进行法制宣传,受教育群众达11万人次。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节经济检察 1986~2005年,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53件384人,立案侦查148件168人;决定逮捕91件97人;提起公诉96件10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67万余元。
  1989年,“二高”(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同)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坦白自首的通知》后,县检察机关派员广泛深入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群众中,发送《敦促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自首坦白书》,动员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同经济犯罪作斗争,大胆检举揭发各种经济犯罪行为,教育和规劝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仅从8月15日~10月31日,即有42人投案自首(其中科级干部12人;机关干部5人,企业厂长5人;企事业单位14人,其他6人)交待违法犯罪金额9万余元,主动退回赃款7.58万余元。对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余罪,检举立功的均按《通告》精神,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1986~2005年全县自侦打击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第三节法纪检察 1986~2005年,法纪部门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把开展法纪检察工作与促进廉政相结合,依法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渎职犯罪案件,使法纪检察工作在建立民主政治和廉洁清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年中,共受理侦查各类法纪犯罪案件139件149人,立案侦查59件63人,决定逮捕19件19人,提请公诉35件35人。
  1986~2005年全县侦办法纪案件情况第四节监所检察 1986~2005年,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把监所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经常化、制度化。坚持做到驻所检察工作“四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办公地点落实、制度落实),每日检查一次,每周全面检查一次,每天有记录,每月有报表。每月召开一次检察、公安、武警三家联席会议和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六类大案要犯重点检查。履行正常监督程序,紧密配合看守所做好人犯思想工作。
  1986~2005年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第五节控告、申诉检察 1988年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同时建立经济犯罪案举报室(后更名为举报中心)。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专门举报箱,完善了工作责任和接待制度,使接待和处理案件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开展了认真初查,改变了以往单纯收、发、抄、转的状况,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开展初查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较好地配合了“严打”斗争。对地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群众告状难的情况,定期派员、派车深入乡、镇、边远山区巡回挂牌宣传办公,共派出98人次到全县11个乡(镇)挂牌设点接待。接待群众1482人次,发现各种案件线索6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400余人次,帮助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检察长定期接待制度,对告急案件,检察长亲自接待,急案急办,妥善处理一批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来信来访案件。对申诉案件认真作了处理,并及时转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989年认真贯彻“二高”《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精神,加强举报接待工作,全院打破科室界线,统一安排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接待群众举报和投案自首人员,深入基层单位、部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揭发犯罪,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8月15日~10月31日,接待群众举报143人次,受理举报信函156件,接待投案自首人员42人。
  1986~2005年全县控告、申诉检察情况单位:件第六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4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1994~2005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抗诉案件97件106人,立案侦查43件47人,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50件56人。
  1994~2005年全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1988~2004年县检察院领导名单第三章审判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权。1986年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有干警24人(其中职工3人)。1989年增设黄陂、潭坊、神岗三个基层人民法庭,全院干警增至34名(其中职工4名)。1990年10月1日增设了行政审判庭。1991年9月增设告诉申诉庭(2003年更名为审判监督庭)、政工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全院干警增至37名(其中职工4名)。1992年7月增设执行庭(2003年更名执行局),全院干警增至39名(其中职工4名)。1995年10月原神岗法庭迁到棠阴镇,并更名为棠阴人民法庭,全院干警增至49名(其中职工7名)。1996年2月增设林业法庭(1999年撤销)、二都法庭(2000年撤销)、司法技术室,同年3月增设交通法庭(1999年撤销)、经济审判二庭(1999年撤销)、法警大队,全院干警增至52名(其中职工7人)。1997年4月增设监察室。2003年撤销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改设并更名为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全院干警48名(其中职工7名)。2004年12月经县编委宜编发(2004)7、8号文批准黄陂法庭、潭坊法庭、棠阴法庭、执行局、政工科升格为副科级机构。
  2005年,县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监察室、司法技术室、法警大队,下设黄陂、潭坊、棠阴三个法庭,全院干警46名(其中职工8名),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离休干部1名)。
  第一节刑事审判 1986~2005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重点是依法严厉打击恐怖犯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和各种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保障国家安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爆炸、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盗窃、抢夺、赌博等多发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尤其是假食品、假药品犯罪,以走私普通货、物品为主的各类走私犯罪以及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严格依照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稳、准、狠,严厉打击不动摇,坚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986~2005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50件,1573人。
  1986~2005年全县刑事案件审结情况单位:件、人第二节民事审判 1986~2005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权。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案件的性质、种类也更加新颖繁杂,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民事审判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现法官的居中裁判,同时,注重调解的原则。
  1986~2005年全县民事案件审结情况单位:件第三节经济审判 1986~2005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市场领域的开放流动,经济领域里的纠纷,尤其是合同、抵押、信贷等一系列的纠纷日益增多。经济审判主要是调整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审判庭2003年改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1986~2005年全县经济案件审结情况单位:件第四节行政审判 1986~1990年,受理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查处理。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凡属行政诉讼案件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均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处理。所谓非诉讼行政执行案,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非诉讼案件,1990~2005年,县法院依法审结了大批行政诉讼案件。
  1990~2005年全县行政案件审结情况单位:件、万元第五节控告申诉与信访接待一、控告申诉 1986~1999年,立案由各职能审判庭自行审查立案。1999年最高法人民院制定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县法院成立了立案庭,专门受理当事人起诉(控告)立案工作,并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分立。
  2002~2005年全县立案情况单位:件说明:立案庭成立前的立案数不详。
  1986~1990年,凡属申诉或抗诉案件均以案件的性质划分,属民事或刑事案件分别由民事或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1991~2002年由告诉申诉庭审理。2003年后则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1990~2005年全县控告申诉、抗诉案件审结情况单位:件二、信访接待信访接待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窗口,联系群众的纽带,县法院领导历来重视这项工作,从1990年以来,专门建立了院领导轮流接待日制度,亲自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访。目前信访接待工作由县法院立案庭兼做。
  1986~2005年县审判机关信访接待情况第六节执行1992年7月成立执行庭,2003年改为执行局,全面负责本院执行工作。
  1996~2005年全县执行案执结情况单位:件、万元说明:1992~1995年执行案件数未提供。
  1988~2004年县法院领导名单第四章司法行政县司法局是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机关,2005年,设人事秘书股、法制宣传股(县普法办公室1991年4月成立,正科级,1997年6月因机构改革并入县司法局,与法制宣传股合署办公,保留4个行政编制)、基层工作股(另挂司法鉴定工作股牌子)、法律援助工作股、公证律师工作股。下设县公证处、金峰律师事务所和1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全局编制33个,现有工作人员31人(其中干部30人、职工1人),退休人员3人。
  第一节法制宣传教育县司法局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根据上级部署,坚持常抓不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如黑板报、广播、讲座、培训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着力于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已颁布的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工具,提高法制观念,做到自觉知法、守法、护法,严格执法。宜黄县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紧密结合进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五”普法 1985~1990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教育对象为全县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及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普及教育面,有133048人普及了“十法一条例”,占普法对象141178人的94.2%,其中县处级干部49人,乡局干部378人和一般干部2438人,普及率达100%,使全县公民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1987年8月11日至14日,省普法领导小组在宜黄县召开了全省农村普法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县委副书记、县普法领导小组组长徐禹谟代表县委在会上介绍了宜黄县农村普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二五”普法 1991~1995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普及内容是:以宣传普及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为内容,以专业法为重点。五年来,重点普及了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环境保护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密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管法、农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工会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面:全县普法对象14.3万人,普及面达94.6%。其中县科级干部628人,普及率100%,一般干部2806人,普及率96%,城镇居民个体户9016人,普及率92.4%,农民11万人,普及率92.7%,学生1.7万人,普及率100%。
  在“二五”普法期间,举办各类培训班714期,培训普法宣传骨干1450人,成立了以县四套班子成员为主组成的34人普法宣讲团,编写了普法辅导教材《警钟长鸣》发至各乡(镇)。1995年3月16日,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地区行署在宜黄县召开了全区普法、依法治理经验交流会。
  “三五”普法 1996~2000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普及的法律法规内容是:宪法及修正案、电力法、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刑法(修正)、刑事诉讼法(修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邓小平法制理论、中共中央法制讲座读本、乡镇企业法、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香港特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基本法,省委、省人大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行政监察法、建筑法、公路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烟草专卖法、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消防法、兵役法(修正)、档案法、合同法、农民法律顾问读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复议法、会计法、江西省反窃电办法、气象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普及教育面:全县普法对象18.5万人,普及面达98.2%,其中县科级干部普及面达100%,一般干部职工普及面达96%,农民、居民、个体户普及面达94%,学生普及面达100%。
  在“三五”普法中,1987年8月,中共宜黄县委先后作出了《关于依法治县活动的决定》和《宜黄县依法治县五年工作规划》以及《宜黄县依法治县若干规定》,随着“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的广泛深入,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执法环境不断改善,依法治理的力度不断加大,彻底改变了由过去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管理现状,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工作基本走上了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加快了宜黄县依法治县的进程,有力地推进了全县的民主法制建设。
  “四五”普法 2001~2005年,在全县公民中组织实施了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对象是干部、知识分子、企业经营管理者、学生、个体劳动者及其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农民,重点对象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职干部职工、企业厂长经理、村委会主要领导,普及法律的内容是:2002年重点宣传普及“五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婚姻法、防疫法、税收征管法、红十字会法、江西省环境污染条例;2003年重点普及“五法三条例”: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全生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4年重点宣传普及“五法三条例”:即宪法、行政许可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著作权法、社会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四五”普法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是准备阶段:在2001年度,县委、县政府批转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第二阶段是2002-2004年,各乡(镇)场、各单位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安排,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分步骤、扎扎实实地组织实施;第三阶段是2005年考核验收。
  在“四五”普法中,积极开展了“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等活动,培训了一批法制宣传骨干,编写和下发了各种普法宣传资料,开展了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指导行政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有条件的乡(镇)、县直单位和行政村聘请了法律顾问,学校聘请了法制校长,并定期为学校师生上法制课,连续三年的12月4日开展了“12·4”法制宣传日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有关法律法规电视讲话,认真组织实施了领导干部、在职干部职工和村委会主要干部三大法律知识考试(每年一次);2003年还组织宜黄县代表队参加全市第二届“红盾杯”法律知识大奖赛取得第二名的好成绩。
  4个五年普法规划,都通过省、市抽考、查阅资料,走访单位座谈了解,顺利验收为合格普法县。
  第二节人民调解调解组织网络 1986~2005年,一个遍布全县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已经建立。县里建立了一个司法援助调解中心、12个乡(镇)人民调解中心,151个村民调解委员会有正副调解主任302人,村小组有调解员608人的四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辖区民间纠纷调解,领导组织协调以及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各种矛盾,为维护全县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纠纷调处基层调解员调解纠纷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调解领域不断拓展,到2005年止,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3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民转刑纠纷案件20余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案例:2002年5月28日,当事人余辉祥将4岁幼儿余国贤带到黄陂镇集贸市场收蛇店玩,不慎被毒蛇咬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父母纠集几十人要找收蛇业主闹事,并准备上访。黄陂镇司法所调解员陈贵富闻讯赶到,对此即将酿成械斗的纠纷进行耐心细致的依法调解。划清了死者、卖蛇人、收蛇人三方的责任,达成了赔偿协议。既防止了矛盾激化转刑,又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此案例被《抚州电视台周末说法》栏目采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节法律服务律师事务宜黄县法律顾问处于1998年6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更名成立。2005年改为县金峰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人(中级职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担任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辩护和诉讼代理;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非诉讼调解以及符合条件者提供法律援助;代书各类法律文书等。1986~2005年,为486家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68家、企业单位318家)。为聘任单位代理经济诉讼639起,涉案金额3834万元,办理其他案件1263件,为聘任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278万元;每年办理刑、民(经)各类案件50~150件(起),业务收费1~5万元之间,属于本市范围内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
  公证业务宜黄县公证处是县司法局领导和管理下的一个副科级行政单位,1986年有公证员2人,2005年有公证人员4人。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各种合同、协议、委托、遗嘱、财产继承与赠与、分割、转让、收养子女、拍卖、招投标等;法律行为公证;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亲属关系、身份、学历、出生、死亡、健康状况、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经营状况、不可抗力事件、各类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签名、印鉴、副本、节本、译本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提存、证据保全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等特殊事项公证;清点遗产、保管遗嘱等法律文书、封存样品、代写与公证有关的文书、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调解与公证有关的纠纷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公证。
  县公证处自1986~2005年,共办理涉外、涉港、涉台及国内各类合同及民事公证事项2万多件,提供服务达5万人次,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及公民财产与人身权利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03年之后,办理了企业转制拍卖公证、提存公证、证据保全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企业经营责任制公证、股权转让等不少新型公证事项,为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2005年全县办理各类公证情况单位:件、起基层法律服务为了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982年,县司法局在全县16个乡(镇)建立了16个法律服务所。2005年只保留13个,现有法律服务工作者29人。法律服务所的人员选聘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名单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下文聘任,其工资报酬在有偿法律服务收费中解决,实行自收自支。法律服务所接受乡(镇)和县司法局双重领导。1986~2005年,全县法律服务所共调处民间纠纷9284起,预防民转刑案件46起146人,为农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06843人次,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60万元。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