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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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117
颗粒名称: 第八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272.3
页数: 4
页码: 374
摘要: 政府组织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全县粮食市场秩序得到初步治理。1991年,在县城和乡镇兴建了一批粮食初级市场,使粮食市场管理步入规范化。1998年,国务院颁发《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大型粮食批发业务均进入批发交易市场交易,并缴纳粮食交易费,批发市场给予办理放行手续。粮食经营者违法经营粮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成立了内部结算中心,有效地减轻了政策变化及各种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营销管理 市场监管

内容

一、市场管理 1986年,在全年粮食定购任务和代购计划未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农村收购粮食,出省粮食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1988年秋季,大米(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政府组织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全县粮食市场秩序得到初步治理。1991年,在县城和乡镇兴建了一批粮食初级市场,使粮食市场管理步入规范化。
  1993年,由于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都放开,粮食市场又开始混乱,个体粮商和私营公司,抬价抢购粮食,造成粮价飞涨,稻谷由年初的0.2元多一斤,涨到年底的0.7~0.8元一斤,致使粮食部门收不到粮食。1994年,国家开始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政府组织工商、税务、粮食、物价等部门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严加惩处。与此同时,还在出县路口设立东陂、圳口、桃陂、官仓4个粮食卡站,粮食部门派人守卡,禁止粮食非法运销。同时成立由工商、粮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粮食稽查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巡查管理,使全县粮食市场日趋稳定。
  1998年,国务院颁发《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其它国有粮食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充分发挥党政统一管理的职能,建立起县长、乡长、村长(应为村主任)的“三长”管理粮食市场的管理责任制,明确规定“三长”对辖区内粮食市场的管理责任。同时,由工商部门对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商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对农村代农加工点重新登记造册。采取查处非法运销粮食,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重新核发粮食零售企业执照等措施,制止和打击了私商和粮贩到农村非法收购、运销粮食的行为。建立了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县组建了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配备人员、办公场所,实行电脑联网。大型粮食批发业务均进入批发交易市场交易,并缴纳粮食交易费,批发市场给予办理放行手续。
  1999年,中央为了促进粮食转化,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对于有收购资金、有仓储设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资信条件好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用粮单位,允许报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同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并组织收购,但不得违反粮食价格政策,收购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
  2000年,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允许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发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2003年,中晚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收购市场已全面放开,彻底打破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垄断收购的局面,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的流通格局正在形成。
  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经县粮食局行政许可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条例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违法经营粮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截至2005年上半年,县粮食局对2家国有粮食企业和12家私人粮商的收粮资格,进行了行政许可。
  二、价格管理 1985年,粮食、植物油料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江西省明确合同定购品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3个品种,其他粮食品种一律自由购销。1988年,省粮食局下达了《江西省粮油物价管理办法》,规定:糯稻、各品种大米、毛棉油及经批准的少数主产区顶抵定购任务的双竹粘、大豆等品种,统销品种籼稻、粳稻、糯米、特二、标一及各种大米、、赣一粉、富强粉、赣粉、精粉面条、米粉干、毛棉油和计划内的细糠、麦夫、糠饼、菜饼等由省粮食局管理;波纹面、龙须面、银丝面、稗子,由地市粮食局管理和制订购销价格;米制品以及各种花色米面制品和混合糠、糠碎米、沙麦、地脚麦和壳等由县粮食局管理和制订购销价格。
  江西省根据国务院精神,分别于1987、1989、1992年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1993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的通知》,全省确定1993年早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每百斤分别为24.50元和30元,并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各县市自定。1995年,在国家规定的定购粮收购价格的基础上,每百斤稻谷价外补贴10元,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坚持市场收购,价格随行就市。1996年提高了定购粮收购价格,全省每百斤提高15元,再上浮9.72%,同时取消定购粮价外补贴。1997年定购粮食收购价维持1996年价格不变,即每百斤早籼谷65元,晚籼谷73元;对定购粮以外的粮食按照略高于市价的原则实行保护价收购,即每百斤早灿谷为55元,晚籼谷为66元。1998年以后,粮食收购价格有国家定购价、议购保护价、集市议价三种。2000~2003年,全县早籼稻和晚籼稻分别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2004年全国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国务院制定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每百斤70元,晚籼稻每百斤72元。2005年,亦维持这个最低收购水平。
  粮食销售价格的调整:1991年全省提高6种粮食(中等粮质标准)的销售价格,即:早籼米、晚籼米、杂优晚米、粳米、糯米、面粉的销价平均每斤提高0.125元。并规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同时给予职工适当的提价补贴。1992年全省提高了四种粮食中等质量标准的统销价格:标准面粉每斤(下同)由0.27元调为0.40元,标准粳米由0.292调为0.45元,标准早籼米由0.258元调为0.36元,标准晚米由0.258元调为0.40元。1994年,国务院又决定自6月10日起适当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省里规定对粮食牌价提高后的居民实行定向补贴。为了进一步理顺粮食购销价格,1996年国务院又决定调高粮食销售价格,省规定全省平均每百斤大米销价从现行103.54元调到131.61元,提价幅度27.12%。1998年,国务院要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贯彻顺价销售原则,省物价局制定了粮食批发作价原则和方法。1999年国家制订了陈化粮处理办法,各县陈化粮早谷价格每吨470~800元之间。200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于粮食库存量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存粮的方法,对库存粮按新购进粮仓的成本顺价销售,以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宜黄县等量对冲销售价格为:早稻41元,晚稻56元。
  三、财务管理在财务体制上,1986~1987年,以采取基数包干加浮动补贴的办法,县粮食局向地区粮食局承包。1988年,省政府决定将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次下放到地市县,将粮食财务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粮食商业企业亏损实行定额拨补和包干拨补;粮油议价企业和饲料企业继续实行利改税。1994年,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对政策性业务采取“钱随粮走”的办法,对费用管理实行定额和定率管理;对商业性经营则采取“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利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包干办法,加强了财务管理,使全县粮食企业实现扭亏增盈。1996年,在“两线运行”框架基础上,建立起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结算体系。成立了内部结算中心,有效地减轻了政策变化及各种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1998年,全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县粮食局成立了“一局、两司、一场”,分别组建收储公司、经营公司和批发市场,使粮食部门行政与业务彻底分开,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真正做到了政企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主营与附营业务分开。加上银行降低利率,对政策性挂帐停息,以及农发行对资金严格监管,使企业亏损逐年减少,到2004年底,全县粮食行业总亏损847万元,比1998年减少1114万元,减幅56.8%。
  在资金管理上,1986~1987年,对流动资金的管理,粮食资金信贷管理实行“存贷分开”,粮食部门在银行有存款,不能及时归还贷款;货款回笼到工行,不能及时拨到农行去收购,导致占用资金大量增加,特别是结算资金增加更多,利息开支增大。1988年,因金融系统信贷紧缩,利率提高,同时国家取消对粮食贷款补贴一半利息的优惠政策,粮食部门所需的收购、调拨资金难以借到,且利率一再增高。1996年,因银行加罚息剧增,根据行署统一部署,宜黄县成立粮食结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收购资金实行“统贷统还”,商业信贷款实行“直贷直还”的运作方式。
  粮食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上重点保证商品资金需要,尽量压缩非商品资金占用,对非商品资金管理,多年来主要采取定额控制办法,减少包装用品和器材物料购置,压缩资金占用,促使企业厉行节约,精打细算。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出现卖粮难情况,国库爆满,库外存粮增多。且大多是包装存放麻袋、蓬布占用增大,造成非商品资金占用增多。加工货款结算由托收承付改为货到付款后,“三角债”不断增加,结算资金越来越多。为盘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1998年专门成立清欠办公室,负责对货款和外借资金的清理催收。是年,根据粮改政策,粮食收购实行封闭运行。全县收购资金全部由粮食收储公司的财务结算统一管理,实行统贷统还,专款专用,专户管理。销售货款,实行钱随粮走、先钱后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对固定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给、企业自筹和外部有偿提供)、专项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构建建筑费、大修膳基金、福利基金)由粮食企业设立专门账户分别管理。
  在费用管理上,1986年以后,宜黄县粮食局的行政管理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粮食流通费用实行定额管理,1993年推行定人员、定仓库、定器材、定损耗、定费用的。“五定”管理办法。1998年,因银行利率降低,中央对原政策亏损挂帐停息,加上粮食部门严加管理,全县商品流通费用有所下降。之后几年,全县费用支出的呈递减趋势,主要原因是银行贷款利率下调,货款及时回笼,农发行对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停息,新增财务挂账停息,减少了财务费用支出。粮食销售减少,经营费用随之减少,经营公司和批发市场日益萎缩,直至停产停业,基本不发生费用。收储公司逐步减少人头费。
  在财政补贴方面,主要包括: 粮食亏损补贴 1985年,粮食工业企业“利改税”后,缴交的所得税返还粮食部门低商业亏损,这种拨补关系维持到1988年,才下放到地县财政拨补。90年代以来,因县财政困难,加上亏损指标不尽合理,超亏严重,造成大量财务挂账。根据1998年财政、审计部门清理1992~1998年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资金占用数为11440万元。2004年底,仅有1187万元挂账数未得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
  粮食超购加价补贴自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执行“倒三七”比例计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宜黄县粮食超购加价款固定以70%的比例计入收购价格内并单独列帐。由于价格多次调整,加价比例越来越大,每年形成的粮食加价款也越多。超购粮食加价款由中央专项拨款。
  粮食提价补贴 80年代中后期,多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而销价未动,提价补贴逐步增加。1998年随着财务体制下放,由省财政厅根据粮油销售计划(统销部分)和固定差价计算,逐级包干给地县财政,县财政再按实际销售差价拨给县粮食局。
  专储粮利息补贴 1990年9月,国务院规定专储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通过省财政厅拨给省粮食局,再由省粮食局逐级下拨到基层储粮单位,年终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根据省粮食局统一安排,宜黄县从1991年起对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逐月预做收入账,利息补贴按贸易粮结算价与统购价每百斤25).30元的差价,以年利8.28%计算;费用补贴根据贸易粮实际库存量,按每百市斤贸易粮补贴3元。同年,中央决定从4月1日起改按结算价全额贴息,中央核定的结算价为早稻每50公斤52.86元,晚稻每50公斤53.60元,以年利率7.74%计算。1993年财政部又决定按每百市斤贸易粮年补贴5元。从1995年6月起,改为按原粮计算。1999年,按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规定,专储粮费用补贴由原来的每年每斤6分调整为每年每斤4分。同时,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办法由原来的每斤粮费用、利息年补0.115元,每斤油费用、利息年补0.45元改为每斤原粮费用年补0.04元、每斤油费用年补0.20元,利息按库存成本同期贷款利率按实补贴。
  超储费用补贴超储费用补贴最初是从代储国家储备粮开始。补贴办法是:从1986年延续到1993年。1991年,根据中央规定,超储粮费用由中央财政每年每市斤补贴4分,该项费用的使用,70%用于顶低粮油亏损,30%用于修建仓库。由中央承担超购加价款,每市斤贸易粮给补贴费用2分2厘。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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