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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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0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惠政策
分类号: F832.6
页数: 2
页码: 341
摘要: 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期满后要继续使用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继续延用地手续。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土管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由土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段计算确定,但最高每亩不得超过3万元。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免收水电增容费,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减半收取,属商品房开发的按75%收取。客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收费,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给予减免。对客商及客商企业实行治安特别保护,尊重客商生活方式习惯,不得对客商住所进行搜查;对投资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企业进行挂牌保护。
关键词: 对外金融关系 外商投资

内容

1992年,县政府颁发《宜黄县关于鼓励外商和外地投资者兴办实业的规定》(宜府发[1992]38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税,在经营期限内全部免征。” 1995年,县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定》(宜府发[1995]25号)文件,规定“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凡属农、林、牧、渔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特产税,第六年开始减半缴纳特产税。” 1996年,县政府颁发《宜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宜府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和农、林、牧、渔项目,前五年免征车辆牌照税;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同时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县土管部门统一征地,其征地费、土地出让金等收费为每亩3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免收水电增容费,电价按不同行业优惠5~2%。行业规费一律减免。” 1998年,宜黄县政府颁发《宜黄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1998]14号文件),规定:境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客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境外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境外客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和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境外客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农、林、牧开发项目,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县外境内客商企业的税收问题,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灵活处理。还规定:对客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予以如下优惠: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按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娱乐用地40年;商业、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要继续使用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继续延用地手续。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土管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由土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段计算确定,但最高每亩不得超过3万元。境外客商投资治理荒山、荒坡、荒土和荒水项目以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免缴征地费和土地使用费。境外客商投资兴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或征用土地,与境外客商同等对待。还规定,对客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收费实行优惠:境外客商投资企业,电价按不同行业、不同季节优惠10~20%;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电价按不同行业、不同季节优惠5~10%。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免收水电增容费,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减半收取,属商品房开发的按75%收取。客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收费,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给予减免。对客商及客商企业实行治安特别保护,尊重客商生活方式习惯,不得对客商住所进行搜查;对投资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企业进行挂牌保护。
  2001年,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税务部门和招商部门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将其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本人,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予以兑现,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个人所得税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客商企业为宜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推选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候选人。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20%以上者,优先聘为县长经济顾问。落户六里铺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前3年分别按100%、80%、6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体制分担。对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缓交诉讼费。对侵犯人身、财产的治安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要限时侦破、及时审理、严厉打击,重大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和办理证(照)等审批事项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严禁对企业进行乱检查,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和年度检查,除安全生产检查外,同一部门不得对外商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司法机关拟作出拘捕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行政处罚机关在拟对外商企业做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查封企业资产、冻结银行账户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县、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对于阻碍外商经营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2002~2005年县政府未再出台优惠政策。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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