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一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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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89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统一税收
分类号: F810.4
页数: 3
页码: 320
摘要: 1986年~1994年9月,县税务局是国家税务系统垂直管理部门。局机关内先后设办公室、计划会计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税征股、征管股、发票管理所、微机室、专项基金稽查所、稽查队(分局)、税务法庭执行室、税务咨询所等。县内实行两级管理,设直属、棠阴、黄陂3个税务分局和二都、兰水、东陂、神岗、圳口、梨溪、谭坊7个税务所。并形成一套纳税人开业、歇业、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呈下降趋势,最高年218.61万元,最低年63.92万元。此种态势,反映宜黄国有工业经济运行质量不高,适应市场的能力不强。
关键词: 税收管理 税收征管

内容

1986年~1994年9月,县税务局是国家税务系统垂直管理部门。局机关内先后设办公室、计划会计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税征股(税征一股、税征二股)、征管股、发票管理所、微机室、专项基金稽查所、稽查队(分局)、税务法庭执行室(县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税务咨询所等。县内实行两级管理,设直属、棠阴、黄陂3个税务分局和二都、兰水、东陂、神岗、圳口、梨溪、谭坊7个税务所。
  开征税种与税制改革 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开征特别消费税、烟酒主项收入。1990年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年1月,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县税务局开征税种和基金33个,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资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资金、教育费附加、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等。
  1994年税制改革,开征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赠与税;对国有、集体、私营、联营和股份制等内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如何,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流转税中,原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征为农林特产税;对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基本税率拟定为17%、13%;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按不包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对年销售较少,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按销售金额及规定的征收率6%计征增值税;内资企业统一定为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汽油、柴油等奢侈高档的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新开征一种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营业税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资源税包括所有的矿产资源,征收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调整税种: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
  农业税制一直沿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截至1991年,除具体规定随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作修订、补充外,整体基本没变动。
  税收征管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家税制改革不断推进,县税务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征收管理力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税法宣传,建立健全稽征管理制度,开展税收大检查,严格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基层政权管税,委托批发单位代扣税收,加强促产增收工作。1986~1990年,根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对全县个体工商业户进行验证工作,查验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对28户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14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证工作。为加强税收征管,1985年10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建立桃陂、官仓、枫林3个林业、工商、税收检查站,以加强水、陆交通要道的工商税收管理。1989年,仅桃陂检查站查补税款50753元,对打击和威慑偷税漏税,堵塞税收流失,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6年,全县税务登记办证984户。其中国营工业企业23户、商业企业66户,集体工业企业11户、商业企业52户,个体工商户692户。1990年全县换发税务登记证1394户。其中国营工业企业20户、商业企业59户,集体工业企业30户、商业企业14户,个体工商户1100户。1993年底税务登记统计,全县共有纳税单位和个人1860户,其中国有工业企业25户、商业企业75户,集体工业企业30户、商业企业14户,个体工商户1563户。1994年1月,进行清理整顿,全县共有纳税单位和个人1872户,其中国有153户、集体167户、私营4户、个体1544户。并形成一套纳税人开业、歇业、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制度。
  1986~1994年,宜黄县税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纳税户开展税收大检查,累计查补税款592.92万元、查补增值税74.23万元、各项基金23.06万元、其它税款32.29万元、追缴私分减半征收所得税款0.45万元;查处偷、漏、欠、抗税案件10起,其中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案1起、代征员出卖税票案1起、抗税案2起、偷漏税案6起,判刑3人、刑事拘留1人。
  税收收入 1986~1994年,税收分配关系是:除电力产品税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解中央和省外,其余各税归宜黄。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全县税收稳步增加。1986年完成751.60万元,1994年完成1710.02万元,增幅1.3倍。其中:县级税收由1986年的751.60万元增至1994年的980.63万元,增幅30.47%。
  1986~1994年全县税收完成情况单位:万元税源结构 1986~1994年,全县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城建税为主体税收,其它税种数额较小。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呈下降趋势,最高年218.61万元,最低年63.92万元。此种态势,反映宜黄国有工业经济运行质量不高,适应市场的能力不强。
  1986~1994年全县主要税收结构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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