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各税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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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8921
颗粒名称: 二、农业各税收入
分类号: F8
页数: 3
页码: 311
摘要: 农业税收在县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有所增长,1986年农业税,占财政当年收入的11.90%,1994年,占财政当年收入的25.90%,2004年,占县财政当年收入的28.63%。农业税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税负政策。1986~2005年全县审计处理情况农业特产税 1986~1993年,宜黄县按国务院1983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木竹等部分应税农产品征收的产品税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1998年1月,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发布新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重新确定征收标准,通用税率为4%。
关键词: 财政经济 财税

内容

农业税收在县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有所增长,1986年农业税,占财政当年收入的11.90%,1994年,占财政当年收入的25.90%,2004年,占县财政当年收入的28.63%。
  农业税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税负政策。1995~2004年,农业税征收(稻谷)基数不变,以实物征收改为折金代收,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计税稻谷价格按三成统购价、七成超购价计算(时称“倒三七”比例价折金代征),1985年为15.59元/50公斤。1995~1998年,为61.2元/50公斤。1999年为55.2元/50公斤。2002~2003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重新据实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以198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
  1986~2005年全县审计处理情况农业特产税 1986~1993年,宜黄县按国务院1983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木竹等部分应税农产品征收的产品税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5月,按《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征收。
  1994~2003年农业特产税项目及税率 1994年,征收农业特产税最多。2004年1月,根据《江西省财政厅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1987年8月起,按《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宜黄县平均税率为每平方米4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契税 1997年,沿用《江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宜黄是1986年乡镇设立财政所后开始征收。1998年1月,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发布新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重新确定征收标准,通用税率为4%。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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