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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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891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
页数: 4
页码: 311
摘要: 1994年税制改革前,每年占财政当年收入60%左右,税制改革后,降至50%左右。1987年对工商各税的征收,县政府采取与办事处、乡镇实行工商各税挂钩,超收三、七分成,短收七、三分担的办法。1998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除屠宰税、固定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地方外,其余全部集中在中央。严禁“包税”,必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2000年,县政府制发《宜黄县竹木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原竹原木及旧房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地方各税及附加,由税务部门委托林业部门代征。
关键词: 财政经济 财税

内容

一、工商各税收入工商税收是县财政预算收入的大头。1994年税制改革前,每年占财政当年收入60%左右,税制改革后,降至50%左右。1987年开征的项目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等13种。1987年对工商各税的征收,县政府采取与办事处、乡镇实行工商各税挂钩,超收三、七分成,短收七、三分担的办法。1998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除屠宰税、固定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地方外,其余全部集中在中央。严禁“包税”,必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2000年,县政府制发《宜黄县竹木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原竹原木及旧房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地方各税及附加,由税务部门委托林业部门代征。
  二、农业各税收入农业税收在县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有所增长,1986年农业税,占财政当年收入的11.90%,1994年,占财政当年收入的25.90%,2004年,占县财政当年收入的28.63%。
  农业税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税负政策。1995~2004年,农业税征收(稻谷)基数不变,以实物征收改为折金代收,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计税稻谷价格按三成统购价、七成超购价计算(时称“倒三七”比例价折金代征),1985年为15.59元/50公斤。1995~1998年,为61.2元/50公斤。1999年为55.2元/50公斤。2002~2003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重新据实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以198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
  1986~2005年全县审计处理情况农业特产税 1986~1993年,宜黄县按国务院1983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木竹等部分应税农产品征收的产品税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5月,按《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征收。
  1994~2003年农业特产税项目及税率 1994年,征收农业特产税最多。2004年1月,根据《江西省财政厅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1987年8月起,按《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宜黄县平均税率为每平方米4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契税 1997年,沿用《江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宜黄是1986年乡镇设立财政所后开始征收。1998年1月,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发布新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重新确定征收标准,通用税率为4%。
  三、国营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及调节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转让收入等。
  四、行政性收费收入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它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费用。1986年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27万元,1995年为299万元,2005年,增加到1017万元。
  五、专项收入专项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和部门,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专项收费的项目较多,其中大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控管。2005年,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有: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征收和规定用途使用。另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三项。
  六、罚没收入及其它收入罚没收入主要包括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罚没的财物、追缴的赃物以及国家机关内部查处的贪污、私分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等(不包括依法应归还原主的部分),一律上缴国库。其它收入是财政收入中的非正常收入,其特点是范围较广、数额分散。
  1986~2005年全县财政收入情况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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