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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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8653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07.2
页数: 4
页码: 207
摘要: 1982年全县推行林业“三定”后,宜黄林政管理不断创新管理办法。1986~1990年,采取“两山并一山”,即将“三定”时划分给农民的责任山,自留山合并为一起,采取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199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林业生产经营运行中存在的组织松散、形式零乱、规模狭小,管理混乱等问题,在全县推行林业场户合作经营。2005年开始进行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随着林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变革,宜黄县委、县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结合宜黄实际,不断加强和完善林政管理,全县林政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每5年进行一次全县森林资源清查。
关键词: 林场 经营管理

内容

1982年全县推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责任山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后,宜黄林政管理不断创新管理办法。1986~1990年,采取“两山并一山”,即将“三定”时划分给农民的责任山,自留山合并为一起,采取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1995年,县委、县政府根据林业生产经营运行中存在的组织松散、形式零乱、规模狭小,管理混乱等问题,在全县推行林业场户合作经营(林场+农户)。2005年开始进行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随着林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变革,宜黄县委、县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结合宜黄实际,不断加强和完善林政管理,全县林政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第一节林政资源管理一、采伐证管理 1985年木材经营放开后,继续执行森林限额采伐。每5年进行一次全县森林资源清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森林资源清查成果,按年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下达林木采伐计划,并按计划向上级林业部门领取由省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到各乡(镇)场,集体林的林木采伐计划由各乡(镇)层层分解到辖区内各村、组,并按照“林农申请—村委员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批—二榜公示—林业工作站审核设计—县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的程序发到林权单位或个人。农民自用材采伐证发放由采伐者个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批,由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给自用材采伐许可证。
  二、木材加工经营管理从1986年开始,凡加工经营木材(毛竹)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木材加工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木材。加工单位集材凭县内运输证运材,加工企业对收购的木材以及产品销售、交纳税费要进行台账登记。同时,每年对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年检,年检内容是: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建立了收购木材、销售产品台账,是否在林业部门办理了产品运输放行手续并交纳了林业规费、税费。对年检不合格的木材加工企业,不予审批。针对改革开放后的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盲目上马,一哄而上,资源供不应求的状况,2004年,县委、县政府组织林业、森林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对全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共关、停、并、转了53家证照不齐、耗材大、产值低、附加值低的木材加工企业。
  第二节山林权属管理 1986年全县林业用地面积共为2263030亩,其中确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国有的山林面积124024亩,占全县山林总面积的5.48%。权属划为黄垦、青垦的山林面积23117亩,占1.02%,权属农村集体的山林2115880亩,占93.5%。在农村集体山中,权属归乡(镇)所有的山林10117亩,占集体林总面积0.48%,权属归大队(村)所有的山林1748999亩,占集体山林总面积的82.66%,权属归生队(村民小组)的山林356773亩,占集体山林总面积的16.8%。集体林划分为农民的自留山共计498180亩,占23.54%,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管理的山共计1160111亩,占集体山林的54.82%,联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共6910亩,占集体山林的3.2%,生产队(村小组)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221928亩,占10.4%,大队(村委会)林场承包经营管理的山林共计157511亩,占4.32%。
  1986年,成立了宜黄县速生丰产林基地站,该站以原河桥林场为依托,采取由基地站向农村集体征用荒山,与农行贷款造林方式营造速生丰产林。1986~1990年,县速生丰产林基地站共向农行贷款680万元,向村、组集体征用荒山造林共计5.34万亩。
  1990年5月,县政府批准成立宜黄县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简称世行办),此后,县世行办与县速生丰产林基地站和河桥林场合为一体,三块牌子、一套人员。1991~1998年,世行办先后启动实施了世行一期,世行二期项目造林,共向世界银行贷款本息约2000万元,共造林10.53万亩。
  1986~1998年,县速生丰产林基地站与县世行办共向农行和世行贷借资金2680万元,造林1587885.5亩,造林范围跨越全县11个乡(镇),79个行政村。
  以上两项造林林地权属采取二种形式: 征用荒山 1985年6月26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征用集体山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基地的通知》,规定:被征用的荒山按每亩13元,稀疏林内的木材按活立木面议折价、由速生丰产林基地站付给被征用的村、组集体。征用费分配原则上村、组提留70%用于发展集体造林,专款专用。30%分给被征用山场的自留山、责任山主。速生丰产林基地站支付林地征用费后,被征用山场的一切所有权永归国家所有,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县速生丰产林基地站和世行办先后分别与43个村签订了征用荒山造林合同,共征用荒山面积760117.53亩。
  国乡合作 1986年9月18日,县政府批复县林业局,同意将速生丰产林基地使用集体荒山造林改为国乡合作造林,即乡村集体提供山场,基地站负责营造林资金、技术、苗木、管理等一切费用,收入按纯利润3:7分成(集体三成、国有林场七成),经营期限30年,从造林当年起至林龄30年主伐止。皆伐结束后,山场仍归还集体。按照这一方案,县速生丰产林基地站与世行办先后分别与56个村签订了国乡合作造林合同,总面积82768亩。2003年合作造林已进入间伐期,由于原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缺乏可操作性,林农的利益没有得到落实,引起群众不满。为此,2003年,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晰宜黄县世行贷款项目国乡合作造林利益分配意见的通知》,文件确定,原合同分成比例不变,经营期限不变,分配变事后分配为事先分配,变货币分配为实物(山林)分配。即按3:7比例划分山林给集体经营管理。2003~2004年,全县从国乡合作造林山林中划出山林11260.6亩给集体经营管理。
  2004年8月,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19号),根据省委19号文件精神,宜黄从2005年1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费,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改革。(简称林改)对全县所有的山林,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全部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新林权证。其工作步骤和要求是:1、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林改方案;2、进行林改勘界勾图,明晰山权、林权;3、进行二榜公示;4、对山林所有权和使用权资料归档,输存在电脑微机中;5、换发新林权证。至2005年底,全县完成林权外业勾图面积2204490.31亩,占任务的95.8%,完成二榜公示的村民小组1033个,占任务的94%;完成输机的林地面积1143100.7亩,占任务的51.9%,完成山林权属争议调处面积89869.2亩,占应调处面积的97%。为全面换发新林权证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木竹运输管理 1986年前,木材生产由林业部门一家进山收购,统一经营,木材调运由县林业车队统一运输。1986年后,收购经营木材由一家变多家,运输车辆也不仅限于林业车队,因此林业车队承运的木材日益减少,林业车队也将车辆承包给个人,此后,所有运输木材的车辆都是私营车辆。私营车辆运输木材经常出现超装和无证运输现象。结果导致超采伐限额和走漏税费。对此情况,国家林业部及各省林业厅制订了有关木材运输规定,规定木材运输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是木材运输的合法凭证,木材运输证分出县木材运输证和县内木材运输证。
  1986年后,所有县内木材调运都必须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县内木材运输证办理包括:县内加工企业用材、县内商品材及出县商品材的县内集材、调拨和短途运输等。各用材单位凭采伐许可证、林业规费票证和县内运输码单到林业局办理县内运输证。无证木材不予办理县内运输证。出现木材及产品凭有效林木采伐许可证(省统一印制)及抚州地区木(竹)统一检尺运输码单(简称码单)、出县木材及其林产品植物检疫证和国家、省政府规定的税费交纳凭证,办理出县商品材运输证。
  有木材加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三证”齐全,并经年检合格,县政府安排了木材消耗计划的加工企业生产木、竹制成品、半成品运输,凭县内运输证、码单及税费凭证办理出县商品材运输证。
  木材检查站(护林防火哨)负责进出境运输木材的检查。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范围内木材收购和运输检查以及木(竹)加工企业木材收购和运输检查。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凡是无证运输、凭证不符、超装等运输车辆都要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上述运输管理办法一直延续至2005年。
  第四节野生动物保护宜黄县山林面积多,森林植被繁茂,生态环境优越,蕴藏着丰富的物种资源。据调查,宜黄县境内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华南虎、云豹、黑鹿、白颈长尾雉、黄腹角雉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水鹿、苏门羚、大灵猫、小灵猫、水獭、獐、黄猴绍、黑熊、豺、穿山甲、藏酉猴、斑头鸺鹠、领角鸮、草鸮、燕隼、游隼、黑鸢、苍鹰、勺鸡、白鹇、鸳鸯、大鲵、棘胸蛙、虎文蛙等25种,野生动物种类达698种。
  1988年国家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1994年江西省下达关于狩猎期规定,每年12月1日至翌年2月底为狩猎期,其他时间为禁猎期。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保护动物不可猎取和一般可以猎取的动物种类。
  1991年,宜黄县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内。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均成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站。开展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并对猎人进行造册登记,发给狩猎证,对无狩猎证的猎户持有的猎枪、土铳统一登记收缴,对猎人非法猎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992年6月6日,根据省内外专家意见,宜黄县人民政府下文成立宜黄县华南虎保护区办公室,并决定建立以鱼牙嶂10万亩芭茅为核心区的宜黄华南虎自然保护区。同年6月17日,江西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同意核减宜黄县鱼牙嶂10万亩芭茅荒山造林任务的复函》,同意将宜黄县鱼牙嶂芭茅地带留作华南虎栖息地。并相应核减10万亩荒山造林任务。是年,宜黄建立了以鱼牙嶂10万亩芭茅林为核心,总面积为349995亩的宜黄县华南虎自然保护区。
  1999年7月4日夜晚,白竹乡农民袁洪华与一只华南虎相遇,被虎伤致死。经地、省专家现场调查考证,附近山上发现老虎挂爪、毛发和新鲜粪便。
  1999年,宜黄县政府决定将华南虎保护区由原来的349995亩扩大至874500亩,并向省政府申请将保护区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2001年3月20日,省政府下文批准宜黄县华南虎保护区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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