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政府通告 (1953)府商行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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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8094
颗粒名称: 南丰县人民政府通告 (1953)府商行字第4号
分类号: G278.2
页数: 2
摘要: 查本县自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放宽市场管理以来,有力的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但有少数粮商藉口“有自由贸易”,任意抬价、压价、截购、钻购、争购、抢购,因而造成了粮食市场的混乱。兹为加强粮食市场领导,保证粮价稳定和粮食供应,以维护广大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起见,特成立“陆尘粮食交易所”,进行米、谷、豆、麦交易管理,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县之谷、米、豆、麦交易,必须集中粮食交易所交易。不得在场外成交或拦路截购、争购、抢购。二.米、谷、豆、麦成交后,由买方向交易所缴纳千分之二的管理费。特此通告,希各遵照为要!
关键词: 地方档案 文件报告 南丰县

内容

查本县自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放宽市场管理以来,有力的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但有少数粮商藉口“有自由贸易”,任意抬价、压价、截购、钻购、争购、抢购,因而造成了粮食市场的混乱。兹为加强粮食市场领导,保证粮价稳定和粮食供应,以维护广大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起见,特成立“陆尘粮食交易所”(地点:东门城脚下即九街城背),进行米、谷、豆、麦交易管理,并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县之谷、米、豆、麦交易,必须集中粮食交易所交易。不得在场外成交或拦路截购、争购、抢购。
  二.米、谷、豆、麦成交后,由买方向交易所缴纳千分之二的管理费。
  三.米、谷、豆、麦购销价格,一律按照国营粮店牌价,结合品质,实行优质优价,分等议价,严禁变相抬价压价等不法行为。
  四.内外地粮商在本县采购粮食者,一律到本府工商科登记,经许可后,方准入场交易。
  五.凡违犯上项规定者,由本府按照情节轻重,予以分别处理。
  特此通告,希各遵照为要! 代县长刘云科公元1953年6月28日录自:南丰县档案馆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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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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