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所建国初,县卫生院设清道员6人,打扫县城街道。1956年,成立清扫组,有清道员和清毒员10人,后改称街道卫生管理所。1962年5月改归城关镇管理。1969年2月机构撤销,人员下放,由街道居民委员会派人打扫。1972年,恢复清扫组,归县卫生防疫站管辖。1973年11月1日,改为城关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划归城关镇管理,有职工13人,1987年底,增至30人。
环卫管理1958年以来,机关单位、居民小组、城镇住户,分别订立爱国卫生公约,坚持每天一小扫、周末一大扫、月检查、季突击、年终总评的卫生制度。在1958年除害灭病高潮中,县卫生局长康锡久,带领专业人员提着马灯、电筒,亲自钻进下水道,察勘全城排污设施。事后,县除害灭病指挥部发动群众进行南丰建县以来最彻底的清沟活动,清理城内大小下水道18条,计8000余米。是年,南门旅社、人民银行南丰支行、县粮食局等5个单位,评为抚州专区卫生先进单位;谭志仙等8户居民获全区卫生光荣户称号。1962年6月6日,城关镇人民委员会制订了《南丰县城关镇除害讲卫生管理规定》11条,巩固除害灭病成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环境卫生质量及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准有所下降,一些疾病的发病率回升,早已绝迹的疥疮、头虱又见蔓延。环境污染现象也时有发生。
1980年以来,县城大街小巷先后铺上水泥路面,疏浚所有下水道,购置0.75吨机动垃圾清运车2辆和机动洒水车1辆,添置垃圾箱(窖)89个,水泥果壳箱30只,在大坪嵊设置垃圾处理场1座,占地1.8万平方米,填平城区污水塘6000余平方米。1982年8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制订《南丰县城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从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琴城镇抽调人员,组织执勤小组上街检查,督促执行。1987年4月1日起,对琴城镇71家公共场所,按国务院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使环境卫生由行政管理转入法制管理。1987年起,南丰连续3年被评为抚州地区城镇卫生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