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2年(1933)年,高小教师月薪20~30元,初小教师月薪8~10元;后以米代薪,每月薪米120~160斤(糙米),另发给少量纸钞。29年,江西省统一为教师提高待遇,每人每月加薪3元。但物价上涨、纸钞贬值,生活窘迫。乡村保学教师待遇,按县府定例,每月由学生各供给食米10合,每学期以6个月计;或每员每月由乡(保联)筹发学谷1石。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原公教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对就业教师每月发给薪米(标准白米)100斤左右,以后实行工薪制,按级别按月领取工资。
1955年工资改革,全县教职员工资普遍得到调整和提高。1963年又进行全面工资调整,月工资人均达40元左右。以后,又对偏低的教职员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到1982年全县教职员月工资人均增长了一倍多。1984年实行工龄、教龄津贴,使教师的实际收入略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干部职工的收入。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教职员工资又一次普遍得到提高。
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也有所改善。人民公社期间,人均收入一般不低于当地社员强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后,对民办教师的工资作出新的规定:凡分得口粮田与责任田的民师,每月另领取补贴工资25元;分得口粮而未分得责任田的民师,每月另领取补贴工资35元;未分得口粮、责任田的民师,每月工资不少于人民币40元;补贴部分,由县教育事业费与乡、村自筹各分担50%,直接发到民办教师手中。
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也是空前的。198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隆重召开“庆教龄”大会,特向全县中小学教师中连续教龄20年以上的231名教师表示祝贺,并颁发荣誉证和纪念品。县、乡(镇)、历届党代会、人代会,都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10多名教师还被直接选举或选拔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或直接担任县乡(镇)局级党政领导工作;历届县政协均有10多名教师当选为委员,2名教师还分别连任2~3届县政协副主席。工会还常组织教师赴外地参观、旅游或疗养。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并作出新规定,对小教三级、中教五级教师的家属、子女就业或农转非等均优先照顾。县内尊师重教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