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年度,全县已实现的社会集团消费品购买力:1974年为194.60万元,1975年为204.71万元,1976年为234.38万元,1978年为308.66万元,1979年为485.13万元,1982年为357.61万元,1985年为480.90万元,1986年为636万元。
1987年,全县认真贯彻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和抚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节约经费、压缩开支的具体规定》,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减少开支,节约经费。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减少到421万元,同1986年相比,下降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