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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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615
颗粒名称: 公房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摘要: 1958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公房及城镇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公房及城镇土地,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分配。并根据省有关精神,制定出《南丰县城镇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此后,房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房屋普查和房屋建设的综合开发工作,积极挖掘房屋潜力,调剂房屋余缺,办理房屋互换,推行县城住宅商品化。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公房管理

内容

1958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公房及城镇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公房及城镇土地,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分配。并根据省有关精神,制定出《南丰县城镇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此后,房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房屋普查和房屋建设的综合开发工作,积极挖掘房屋潜力,调剂房屋余缺,办理房屋互换,推行县城住宅商品化。
  1962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城镇公产房屋250栋,629间,面积2.2万平方米,代管房屋8间,店1栋。
  1982年8月,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发出文件规定:凡属县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兴建的职工宿舍,房产所有权一律归县,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收缴租金,按照“以租养房,剩余建房”的方针与房屋上不漏、下不湿原则,实行定面积、定人员、定修理费用,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按平方米面积定房租标准:住宅房租每平方米分别为0.05元、0.06元、0.07元、0.08元;商业企业用房房租分别为0.18元、0.24元、0.28元、0.36元、0.42元。
  1983年,根据省有关精神,结合县具体情况,对住房标准提出4条管理意见:1.现住进住宅的单位职工,其住房标准控制在30平方米面积内,超过部分按规定加收房租。2.副局级(或相似级)以上干部住房标准,每户使用面积可按40~60平方米掌握。3.干部、职工空锁私房或私房出租又住公房的,应合并计算使用面积,超过部分每月按每平方米面积加收房租0.50元。4.部分干部职工虽有两套住宅,但人口较多,空房确有困难,对住房人数在7口以上的,按合并计算面积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面积加收房租0.20元。1984年,又结合干部职工分房住房的实际情况,规定住宅过户须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分房小组研究同意,房产公司才办理过户手续。1985年以后,制定《南丰出售商品住宅实施细则》,逐步试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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