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房产由县财政科公产股和县工商科管理。1962年,县财政局设立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l964年,房产办公室改为县房产管理所。1974年12月又改为县房地产管理公司,隶属县城建局。
公房管理 1958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公房及城镇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公房及城镇土地,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分配。并根据省有关精神,制定出《南丰县城镇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此后,房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房屋普查和房屋建设的综合开发工作,积极挖掘房屋潜力,调剂房屋余缺,办理房屋互换,推行县城住宅商品化。
1962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城镇公产房屋250栋,629间,面积2.2万平方米,代管房屋8间,店1栋。
1982年8月,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发出文件规定:凡属县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兴建的职工宿舍,房产所有权一律归县,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收缴租金,按照“以租养房,剩余建房”的方针与房屋上不漏、下不湿原则,实行定面积、定人员、定修理费用,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按平方米面积定房租标准:住宅房租每平方米分别为0.05元、0.06元、0.07元、0.08元;商业企业用房房租分别为0.18元、0.24元、0.28元、0.36元、0.42元。
1983年,根据省有关精神,结合县具体情况,对住房标准提出4条管理意见:1.现住进住宅的单位职工,其住房标准控制在30平方米面积内,超过部分按规定加收房租。2.副局级(或相似级)以上干部住房标准,每户使用面积可按40~60平方米掌握。3.干部、职工空锁私房或私房出租又住公房的,应合并计算使用面积,超过部分每月按每平方米面积加收房租0.50元。4.部分干部职工虽有两套住宅,但人口较多,空房确有困难,对住房人数在7口以上的,按合并计算面积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面积加收房租0.20元。1984年,又结合干部职工分房住房的实际情况,规定住宅过户须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分房小组研究同意,房产公司才办理过户手续。1985年以后,制定《南丰出售商品住宅实施细则》,逐步试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私房管理 1954年,房管部门对私有房产进行清查,造册登记,计有私房面积7.68万平方米。l958年,制定《南丰县城镇私有房产租赁暂行办法》(草案)和《南丰县城镇代管房产暂行办法》(草案)。1964年按国务院有关精神,县房管部门又会同工交、公安、商业、城关镇等有关部门,组成“私房改造工作委员会”,采取公私合营经租方式,用类似赎买办法对私房逐步进行改造,或由房管部门以代管方式实行接管。
1980年,决定对城镇公、私房屋进行面积测量,绘图造册,明确产基、产业所有权,经审查核对后,立契登记备案。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或以前波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立契备案确认私有权后,由现占用房饥关单位或住户负责退还。共退还私人房屋207栋,807间,1.6万余平方米,除扣除修理费用外,总共退还房租收入金额7.8万余元。之后,成立城镇房屋交易所,经办与管理私有房产的立契、换契、补契、分割契、赠与契、买契、交换契、典契等契证工作及产权买卖的交易,1981~1983年共办理契证1750份,收交易费9018元,契证费18蝎元,总收入2.78万元。
对在被征用土地上需折迁的私房,一律按国家《城市私有房管理条例》和《私房拆迁征购标准》的规定予以征购,不予易房或易地重建,为拆迁户签发“拆迁通知单”,通知拆迁户按所注安置面积办理回迁新区租住手续;按先补偿安置、后拆房腾地的原则,照补偿标准领取征购费并抵付新房价款;新旧房屋价款由房主负担,产权归房主所有。1985年以来征购拆迁私房补偿标准:最高120元/平方米,自拆自建补偿100元/平方米;最低35元/平方米,自拆自迁补偿15元/平方米,假楼(堆积杂物的小阁楼)一类的楼间分别为15元/平方米和10元/平方米。
建房用地管理 1958年,按《关于加强公房及城镇土地管理的通知》,对建房用地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1963年转发国家房管总局“关于调查研究城镇私有土地问题”的通知,“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属于政策规定要没收的房地产归公外,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归国有”。土地没有统管之前,需征用土地,由县计委审批划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土地仍被单位和私人占有,任意扩房搭棚,翻墙筑基,侵占土地现象较为严重,给城市建设规划带来一定困难。土地国有化后,由城建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凡在城镇土地上建筑工程,一律由主管部门批准施工。
凡使用、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户只有使用权,并同时负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与屋基税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农村购地、租地;农村亦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