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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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61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4
摘要: 古代,县署设工房,主办公廨修建。民国时,县政府设建设科,管理公共建筑,招募或征集匠工。1954年8月设手工业管理科;1957年6月改科为局。196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主管基建工作。同年l9月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成立,负责打扫街道、美化城镇环境。1974年8月13日,成立县城市建设局负责城镇建设安排和城镇规划、房屋管理、建材生产等,下辖县建筑工程公司、县房产管理所等机构。1977年5月9日,县城建局改为建筑工程局。1980年,决定对城镇公、私房屋进行面积测量,绘图造册,明确产基、产业所有权,经审查核对后,立契登记备案。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凡在“文化大革命”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县城建局

内容

第一节管理机构古代,县署设工房,主办公廨修建。民国时,县政府设建设科,管理公共建筑,招募或征集匠工。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建设科。1954年8月设手工业管理科;1957年6月改科为局。196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主管基建工作。1973年2月,县抓促部改为生产指挥部。同年l9月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成立,负责打扫街道、美化城镇环境。
  1974年8月13日,成立县城市建设局负责城镇建设安排和城镇规划、房屋管理、建材生产等,下辖县建筑工程公司、县房产管理所等机构。
  1977年5月9日,县城建局改为建筑工程局。同年12月21日1改称县基本建设局,内设人秘、生产、财务、设计等股,负责抓管城市规划、测绘设计、施工队伍、建材分配、环境保护和公共建筑物的管理。下辖县一、二建筑工程公司,县建筑设计室,县建材公司,县房地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1984年2月2日,县基本建设局改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87年局内设人事秘书、财务会计、城乡建设、建筑管理和环境保护5股,分别负责城镇建设规划、测绘设计、基建施工、建材分配、公共建筑物的管理、环境保护等,下辖建筑设计室、建材公司、房地产管理公司、建筑工程公司、自来水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检测站和环境监测站等机构。
  第二节基建投资解放前,全县城乡各项建设投资始终是一纸空文。
  建国后,国家随即拨款用于县城建设。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开始后,全县各项建设的投资,除“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影响外,投资额不断增加,由笫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期间完成投资79.3万元到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期间,增加到834.86万元,而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的头两年完成的投资额,增加到1746万元,为解放后历年完成投资额总数的35.6%;在完成投资总金额中,用于更新改造工程的为1484.79万元。
  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贷款和自筹等几个主要方面。
  第三节规划管理 1957年12月县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三次会议通过《南丰县城乡建设与美化城厢规划》(草案)报告的决议,对城镇建设进行初步规划管理。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城乡建设,忽视严格的管理,存在很大的盲日性,致使一度出现乱占、乱建、违章新建、忽视环境保护 、不考虑消防通道和盲目发展等现象。1978年8月9日为加强县城建设规划与管理,成立县城建设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同年冬县革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基建局《关于加强城镇房屋建设管理,严禁乱拆乱建的请示报告》。
  1981年11月2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试行《城镇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建立统管小组,加强城建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认真搞好城镇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搞好基建队伍的整顿和建设;建立与健全公有房屋的管理制度。
  1984年开始,县城建设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着手《南丰县城(琴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其间,省测绘局航外二队来县进行3个月的全面测量。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在摸清县城历史沿革、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出《总体规划》。经1985年12月3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地、省审批;省人民政府于次年1月24日研究同意,并作出5点批复,确认《总体规划》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从此,县城建设和管理纳入了科学的轨道。1986年开始,对几条新街道、路面、市容,分别进行整治或改造,按国家规定,拆迁所征用规划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规划拆建与新建商业网点、机关单位、国家或集体投资的住宅楼房等建筑;安置易房或易地重建的拆迁私人用房,部署环保、消防设施与通道;对老街拆建的新店面,一律向后退出一定的距离,使街道路面逐步拓宽到8米;实施积极发展新区(北区)的计划,着手完善南区的筹划工作;决定每年8~9月进行一次违章建筑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建筑,依法处置违章者。
  乡镇建设,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做到建设有计划,施工有安排。1985年5月,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组织一批技术人员,历时3个月,对全县17个乡、镇驻地,进行观察研讨,帮助各乡镇制订出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近期(到1995年)和远期(2000年)的规划目标。1986年6月,又对全县10户以上的741个自然村,进行粗线条建设规划的考察,历时7个月,完成现状图、规划图与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工作。
  第四节房产与建房用地管理建国后,房产由县财政科公产股和县工商科管理。1962年,县财政局设立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l964年,房产办公室改为县房产管理所。1974年12月又改为县房地产管理公司,隶属县城建局。
  公房管理 1958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公房及城镇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公房及城镇土地,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分配。并根据省有关精神,制定出《南丰县城镇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此后,房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房屋普查和房屋建设的综合开发工作,积极挖掘房屋潜力,调剂房屋余缺,办理房屋互换,推行县城住宅商品化。
  1962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城镇公产房屋250栋,629间,面积2.2万平方米,代管房屋8间,店1栋。
  1982年8月,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发出文件规定:凡属县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兴建的职工宿舍,房产所有权一律归县,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收缴租金,按照“以租养房,剩余建房”的方针与房屋上不漏、下不湿原则,实行定面积、定人员、定修理费用,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按平方米面积定房租标准:住宅房租每平方米分别为0.05元、0.06元、0.07元、0.08元;商业企业用房房租分别为0.18元、0.24元、0.28元、0.36元、0.42元。
  1983年,根据省有关精神,结合县具体情况,对住房标准提出4条管理意见:1.现住进住宅的单位职工,其住房标准控制在30平方米面积内,超过部分按规定加收房租。2.副局级(或相似级)以上干部住房标准,每户使用面积可按40~60平方米掌握。3.干部、职工空锁私房或私房出租又住公房的,应合并计算使用面积,超过部分每月按每平方米面积加收房租0.50元。4.部分干部职工虽有两套住宅,但人口较多,空房确有困难,对住房人数在7口以上的,按合并计算面积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面积加收房租0.20元。1984年,又结合干部职工分房住房的实际情况,规定住宅过户须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分房小组研究同意,房产公司才办理过户手续。1985年以后,制定《南丰出售商品住宅实施细则》,逐步试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私房管理 1954年,房管部门对私有房产进行清查,造册登记,计有私房面积7.68万平方米。l958年,制定《南丰县城镇私有房产租赁暂行办法》(草案)和《南丰县城镇代管房产暂行办法》(草案)。1964年按国务院有关精神,县房管部门又会同工交、公安、商业、城关镇等有关部门,组成“私房改造工作委员会”,采取公私合营经租方式,用类似赎买办法对私房逐步进行改造,或由房管部门以代管方式实行接管。
  1980年,决定对城镇公、私房屋进行面积测量,绘图造册,明确产基、产业所有权,经审查核对后,立契登记备案。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或以前波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立契备案确认私有权后,由现占用房饥关单位或住户负责退还。共退还私人房屋207栋,807间,1.6万余平方米,除扣除修理费用外,总共退还房租收入金额7.8万余元。之后,成立城镇房屋交易所,经办与管理私有房产的立契、换契、补契、分割契、赠与契、买契、交换契、典契等契证工作及产权买卖的交易,1981~1983年共办理契证1750份,收交易费9018元,契证费18蝎元,总收入2.78万元。
  对在被征用土地上需折迁的私房,一律按国家《城市私有房管理条例》和《私房拆迁征购标准》的规定予以征购,不予易房或易地重建,为拆迁户签发“拆迁通知单”,通知拆迁户按所注安置面积办理回迁新区租住手续;按先补偿安置、后拆房腾地的原则,照补偿标准领取征购费并抵付新房价款;新旧房屋价款由房主负担,产权归房主所有。1985年以来征购拆迁私房补偿标准:最高120元/平方米,自拆自建补偿100元/平方米;最低35元/平方米,自拆自迁补偿15元/平方米,假楼(堆积杂物的小阁楼)一类的楼间分别为15元/平方米和10元/平方米。
  建房用地管理 1958年,按《关于加强公房及城镇土地管理的通知》,对建房用地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1963年转发国家房管总局“关于调查研究城镇私有土地问题”的通知,“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属于政策规定要没收的房地产归公外,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归国有”。土地没有统管之前,需征用土地,由县计委审批划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土地仍被单位和私人占有,任意扩房搭棚,翻墙筑基,侵占土地现象较为严重,给城市建设规划带来一定困难。土地国有化后,由城建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凡在城镇土地上建筑工程,一律由主管部门批准施工。
  凡使用、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户只有使用权,并同时负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与屋基税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农村购地、租地;农村亦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的经营。
  第五节建筑质量监督建国前,建筑质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领头承建的匠工共同监督。
  建国后,城镇房建质量由泥木工会与建设单位负责基建的人员共同把关。1967年,县建筑工程公司开始配备建筑工程设计人员,与建设单位负责基建的人员共同负责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工作。
  1976年以后,建筑业空前繁荣,建筑结构由土水趋向砖混、水泥预制构件和钢筋混凝土的多层楼房转化。由于建筑企业迅速增多,施工中偷工减料、忽视质量等情况亦时有发生。为此县人民政府于1977年按照“六统一”(统一计划、资金管理、设汁规划、预算计价、安排施工队伍和质量标准)要求,强调把好基建程序关。县基建局同时设立设计股,统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的设计任务。1981年,有建筑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4人。1982年2月,改为县建筑设计室,形成一支设计专业队伍,承担全县建筑工程的设计任务。1986年,成立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建筑检验中心,配备W——30型万能材料试验机和ND——200型试验机各l台及一些试验仪器与工具,有专职技术人员10人,承担全县各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建材检测任务。两年来受检测与质监的建筑面积,占新建房屋总面积的70%。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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