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绍兴八年(1138),南丰各项工商税总额是:钞1931锭280文,钱19316文(闰年加钞154锭2贯771文,加钱1545文)。
明正德年间(1506~1521),南丰征收金额:船业,折银114.5 两。纸业,折银21.3两。铺垫,折银7.95两。染料,折银34.3两。竹木,折银9.49两。牲口,折银42.1两。果品,折银23.96两。脚耗,折银8.6两。军器,折银9.5两。
清除沿明制征税外,还征手工业税收,清代征税种类有:厘金盐税、矿税、机织税。清从道光年间(1821~1850)起,税目渐多,除上列4种国税,还有各种地方税,如屠宰税、契税、牙、当、茶酒课、鱼课、养牛税等。据清同治《南丰县志》载,清朝税额是:田房契税,清光绪三十一年江西抚藩定契价1两,共收税6分5厘,次年又定官契加征2分5厘,典契征银6分,即“买九典六”;当税,乾隆年间,定银25两,道光年间定5两,同治年间(1862~1874)15两;牛税,定4两;牙行税,46两;茶课税,4.2两;纸价税,0.93两;商税,40两;鱼课税,5钱;濠租,20两;乡军租,9两。所有税课,均维持皇室和各级官署的耗费。
民国时期,工商税统作“国税”征收,由县经征处办理,南丰县主要开征:印花税、契税、屠宰税、营业税、牌照税、牙当税。印花税:凡是发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等,在银元3元以上者都必须贴印花1分,印花税率表35级类,其税种延续至1949年。契税:典、买田宅按契价征收的捐税,税率因时而变动,买契税率为9~15%,典契税率为2~10%;正税之外,还有附加税,征收多少由地方官吏拟定。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无固定税率,地方附加往往超过正税。屠猪每头征收3角升至7角。民国31年始,屠宰税率及征收额随猪、牛、羊肉单价征5%。当年猪肉每斤单价10元,翌年涨到30元,民国33年涨至50元,34年又涨到130元,35年猛涨到每斤1920元,均按5%计征。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7月,烟酒批发商年纳20至40元,零售商分甲、乙、丙等分别纳税16、8、4元。民国17年改为四季换照,烟类批发商全年纳税分等定级为80~400元,零售商2~48元。酒类批发商年纳税64~128元,零售商2~32元。民国20年烟酒牌照税十分之九为地方收入,十分之一上缴中央。自民国23年起,完全划为地方收入。牙当税:分甲,乙,两三等,在领帖或换照时一次缴纳。营业税:资本额按2%征,营业额按1%征。后升为3%和4%,并按资本额和营业额大小分级累进课税。营业税大部分归地方留用。据民国《江西统计》载,民国29年实收营业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契税、牙当税合计为4.20万元。到35年,仅6年时间,就增加到106.95万元,增长25.5倍。除此以外,民国期间,捐重于税,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如房铺捐,民国21年开征;食盐附捐,民国20年开征,除国税每担征收3.46元之外,省附加4.5元及筑路费1.5元,民国32年,又按每人月盐斤两带征附捐;米谷捐,民国20年后开征。37年,除交纳田赋地租外,米谷捐有10多种:军粮、壮丁谷、民工运粮费、祝寿谷、富米捐、乡丁食米折谷、壮丁安家费、戡乱费等。是年还开征挨户捐(即人口捐);殷富捐,家有谷30石以上,每石抽0.12元;土货出口捐,谷每石抽0.2元,牛0.8元,猪0.57元,油每百斤抽1元;屠宰税附捐每头抽0.15元、烟赌捐、花捐、壮丁捐、特产捐、灶头捐、防冬捐、桥捐、路捐、纪念捐等。甚至担柴、卖菜者,进城通过城门时,均需交些柴菜,才准放行。
建国后主要开征屠宰税、货物税。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1953年,税制修订,全国定为13种,南丰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1958年,又一次改革工商税制,到1966年,工商税只剩下9种,南丰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5种。当时,地方国营、供销社以及公社、大队,生产队购买牲畜免税,所以征收范围不大。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颁布后,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合并一些税种。1985年全国工商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关税、盐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后3种税种南丰未开征。随着企业全面利改税,新开征增值税、奖金税等。
1987年,工商税收完成672.1万元。(建国后各年税收完成情况见表22—1《1950~1987年县财政收入一览》工商各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