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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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5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摘要: 明洪武二十四年,全县有田地山塘3328顷35亩5分,官田征米6460石7斗4升3勺,民田征米17817石6斗9升5合5勺,还有农桑丝征收152斤14两5钱。弘治十四年,除官田减为征米4454石外,其余与永乐十年相同。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田)赋、丁(口)税合一,按亩计税,简化手续。全县共征银19620两,征米12295石。此项田亩基数,直至清末,俱无变动。光绪十四年所修《江西赋役制全书》中,表列南丰地丁银总额为23491两。人民政府对农民采取“轻徭薄赋”政策。即由各公社核实计税土地面积,查清常年产量,按12%左右比例计征。1950~1987年,南丰县共征收公粮11925.5万公斤。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农业税收

内容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有田地山塘3328顷35亩5分,官田征米6460石7斗4升3勺,民田征米17817石6斗9升5合5勺,还有农桑丝征收152斤14两5钱。永乐十年(1412),民田征米17754石2斗6升2合8勺,官田征米5628石3斗6升3勺,农桑丝征152斤14两6钱。弘治十四年(1501),除官田减为征米4454石外,其余与永乐十年相同。正德七年(1512),民田征米17807石,官田征米仍为4454石,农桑丝仍征152斤。万历年间(1573~1620)实行“一条鞭”法,(田)赋、丁(口)税合一,按亩计税,简化手续。全县共征银19620两,征米12295石。
  清沿袭明“一条鞭”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田赋以米、丁赋以银交纳。康熙五十年(1711),全县土地重新丈量,与明万历十一年(1583)丈量的结果大致相同,合计田亩4053顷,征丁银19620两,田赋米12295石。此项田亩基数,直至清末,俱无变动。光绪十四年(1888)所修《江西赋役制全书》中,表列南丰地丁银总额为23491两。
  民国初期变化不大,征收地丁银共23492两(后改两为银元),折米11280石。田亩也是4000顷左右。民国22年(1933)开始征收田赋附加税12817元,23年16184元。到30年,田赋改纳粮食派征13155担,实征12431担,31年,实征62908担,32年实征62049担,33年实征42721担。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农业税率按分田人口多少及按每人分田数量多少两者决定。人少分田税率轻,人多分田税率较重。每增加一人,税率累加1%;另外,贫、中农分田每多一担,税率累加1%,富农税率高出贫、中农1至3倍。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人民政府对农民采取“轻徭薄赋”政策。
  1949年是以解放前土地面积配交,采取大户派粮办法,年底入库公粮654.19万公斤,支援解放战争。1950年,人民政府按“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鼓励增产”政策,当年征81.5万公斤,征收率为13%左右。1953年,按照国家下达征收农业税的标准,一般以总产的9~20%税率计征,当年征收公粮454.9万公斤。1956年国家制定粮食征购基数任务,即公粮和购粮一定5年不变(除遭灾经批准减免外)。1957年,开始征收部分地方附加税。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收以生产大队为交纳单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即由各公社核实计税土地面积,查清常年产量,按12%左右比例计征。1962年,生产队改为基本核算单位,农业税亦由生产队交纳。1979年,调整了农业税的起征点,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在400斤稻谷以下,人平收入不够50元者免征,超过此起征点才征。1985年,为了帮助老区特困乡脱贫致富,有3个特困乡减免农业税4.55万公斤。南丰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10%,地方附加为应纳税额的10%,基本稳定,符合“轻徭薄赋,休养生息”政策。其递增率自建国以来控制在0.2%上下。
  1950~1987年,南丰县共征收公粮11925.5万公斤。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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