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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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5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分类号: F810.7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的财政管理,实际是预算管理。划分国家、地方收支方案虽然早在辛亥革命后成立,省县也开始试办预算,但地方军阀各自为政,因而财务仍很混乱。民国26年国民党政府主计局颁布的《预算法》分7章89条,其中规定县政府每年拟编下年度总概算书,于7月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9月1日前批还。经审后,县政府拟定预算送县议会审议,然后由县政府在11月1日前公布施行,省政府则汇总送中央审计机关及财政部备查。民国27年又公布《决算法》,分“通则”、“编造”、“审核”、“附则”4章,内容与预算相适应。民国后期,政局动荡,其预决算管理制度,形如一纸空文,一直未能执行。所发奖金超过规定限额,国家向企业征收奖金税。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

内容

财政管理民国时的财政管理,实际是预算管理。划分国家、地方收支方案虽然早在辛亥革命后成立,省县也开始试办预算,但地方军阀各自为政,因而财务仍很混乱。
  民国26年(1937)国民党政府主计局颁布的《预算法》分7章89条,其中规定县政府每年拟编下年度总概算书,于7月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9月1日前批还。经审后,县政府拟定预算送县议会审议,然后由县政府在11月1日前公布施行,省政府则汇总送中央审计机关及财政部备查。
  民国27年又公布《决算法》,分“通则”、“编造”、“审核”、“附则”4章,内容与预算相适应。由县会计室负责编造、签发,县财委负责审核、监督。 民国后期,政局动荡,其预决算管理制度,形如一纸空文,一直未能执行。
  建国后的财政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文教卫生事业、企业、农业资金3部分的管理,还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行政单位及文教卫生事业的财务管理1949~1953年,实行报帐制度,所有报销单据,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审核,统一保管。1954~1979年,实行“总额控制,单位掌握”办法,对单位需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大宗的修缮费、设备购置必须另行上报批准拨款。从1980年起,对单位实行大包干,即把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改为“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企业财务管理1953~1957年,私营企业由个体经营逐步转到公私合营,企业所创造的利润,除留小部分奖励基金外,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基建投资等,由财政拨款解决。1958~1961年,由全额上交改为利润留成,其比例由主管部门核定。1962年起,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又恢复了全额管理,但在具体办法上各年略有不同。1978年,开始对企业实行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产值、产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的条件下,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此外企业还可从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中提取15%以内的企业基金。1979年起,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对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签定经济承包合同,使企业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由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加强,1977~1981年,县属8个预算内工业企业连续5年无亏损,上交利润一年比一年增多,从1977年上交47.3万元增加到1981年的77.87万元。县财政局获得抚州地区“企业连年无亏损”先进单位称号,出席省财贸“双学”(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会,并在湖口召开的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会议上介绍南丰企业财务管理经验。1984年,遵照中央和省、地有关规定,县作出了从财务上给企业扩权、放权的办法,企业试行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与税利比上年增加的,可以相应增发奖金;否则减发和停发,直至扣发工资。所发奖金超过规定限额,国家向企业征收奖金税。
  农业资金的管理从1979年开始,首先,把过去支援社队的农业资金,按承包情况,分别支援到户、到组、到队。第二,调整支农资金的分配结构,提高用于林、牧、副、渔资金的比例。第三,把部分无偿支农资金改为财政支农周转金。从1984年起,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资金上支持农民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财政监督 1953年初,县财政监督机构正式成立。在财政科内设1名会计兼任或专任审计,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政检查,在8个单位中,共查出贪污案1件、挪用公款与私设小钱柜案3件。
  1965年,在财贸系统开展财务大检查,历时半年,共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金额5.36万元。
  1981年,县成立财经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国营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78.49万元。其中,截留利润7960元,乱摊成本3.9万元,私设小钱柜1047元,滥发奖金津贴10.4万元,挪用专用基金2.05万元,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计1.98万元,请客送礼2.19万元,计划外与超计划基建57.45万元。
  1983年以后,财政监督交由审计部门办理。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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