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以前县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清末,除中央主管的关税、盐税、矿税、机织税、田赋税外,还有茶、酒、烟、牙(帖)、当(典)、契税等名目的地方税。
民国初,县地方财政实行由省统收统支的体制。民国15年开始实行省、县两级地方财政制度。民国23年后,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构成四权分立的体制:财政科主管征收,县金库主管保管和经费发放,会计室主管地方收支预决算,县财委主管预、决算的审核。28年,实行普通岁入岁出和非常时期的财政收支两种体制。非常岁入岁出除普通岁入岁出的各项收支外,岁入增加殷富捐、田赋附加、特产捐;岁出增加武装自卫、难民救济和壮丁伙食。到35年,财政逐渐失控,无法平衡,苛捐杂税也随之增多,已无法实行预决算制度。
建国后,多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或省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体制,改为县财政向地区报帐。1953年,正式建立完整的县一级财政体制,实行预决算制。划归县收入的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分成、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6种;后又增加工商税、农业税、企事业收入比例分成。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体制。1959年开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十年动乱时期,财政体制变动频繁,造成1968年被迫实行“收归收,支归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71年,企业下放,实行“收支大包干,差额定补贴,上缴按规定,结余可留用”的办法。1974年改为“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另订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1976年,又试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实际数为依据,南丰属支大于收的地区,除特大自然灾害外,基本补助50万元;包干原则是财政多收可以多支,自求财政平衡。1985年,财政管理体制是“按照税种,划分收入,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全县17个乡(镇)建立财政所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两年一定,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抵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87年按此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