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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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581
颗粒名称: 财政管理机构
分类号: F810.7
页数: 1
摘要: 清以前,南丰县地方财政,田房契税由县令亲自掌管,衙内设有钱谷与征收属员征管地方财税,下设粮长、都长、里长(管百户),从事征收各种赋税、徭(劳)役的具体事项。民国23年,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稽核预决算事项,后由县参议会核算。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配干部3人,各区设财粮助理员。1959年12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2年2月恢复财政局、税务局。1969年7月财政局、税务局复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并成立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县人民银行并入财税局并改名为财政金融局,同时成立财金局革命委员会。1973年3月撤销财金局复设财政局、税务局、县人民银行。至1987年底,财政局有干部职工23人;并正式成立乡级财政所,每所配备2~3人。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财政管理机构

内容

清以前,南丰县地方财政,田房契税由县令亲自掌管,衙内设有钱谷与征收属员征管地方财税,下设粮长、都长(全县共55都)、里长(管百户),从事征收各种赋税、徭(劳)役的具体事项。
  清初,县设户房管理财政,仓房管存粮储谷,库房管银钱,公推地方士绅协助户房具体办理。其他征收,则由兵房、茶房分别收解。光绪二十六年(1900),增设钱谷师爷,管理全县田赋、地丁各种税收事宜。三十年县设经征局以征收田粮契税、肉税、油捐等。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财政科(第二科),或称钱谷科,专门办理财粮收支。民国16年(1927),县公署改为县政府,财政科改称财政局,掌握省、县正杂各税收支解缴。18年,复为财政科。21年财政科成为县一级预算单位,但积弊多端,徒具形式。
  民国23年,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稽核预决算事项,后由县参议会核算。此时,县财政局(科)编制,一般五六人,局(科)员2人,办事(事务)员2人。31年,因抗日军粮需要,田赋改征粮食,另设田赋粮食管理处掌管征收,并在琴台、白舍、太和、洽村设征收处收储。此后,县财政科仅管理地方捐税收支及公产学产收解。
  苏维埃政区财政概况:1930年4月,南丰县苏维埃政府内设财政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起初是向大、中商人筹款,后来没收官僚、地主的浮产归县苏财政。打土豪,向富农和资本家派款以及收取农业税、屠宰税及少量工商税,成为苏维埃政区财政的主要来源。
  县苏维埃政区财政在“支前”的前提下,厉行增产节约,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除党政机关必要的经费以及经济建设、文卫、优抚、社会救济等项支出外,主要用于武装斗争的军需费用。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配干部3人,各区设财粮助理员。1956年财政科改称财政局,配干部8人。1959年12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2年2月恢复财政局、税务局。1969年7月财政局、税务局复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并成立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县人民银行并入财税局并改名为财政金融局,同时成立财金局革命委员会。房管所由财金局领导。1973年3月撤销财金局复设财政局、税务局、县人民银行。1982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同时成立,同财政局合署办公。1984年并入财政局。至1987年底,财政局有干部职工23人;并正式成立乡级财政所,每所配备2~3人。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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