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财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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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578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二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
页数: 19
摘要: 清以前,南丰县地方财政,田房契税由县令亲自掌管,衙内设有钱谷与征收属员征管地方财税,下设粮长、都长、里长(管百户),从事征收各种赋税、徭(劳)役的具体事项。清初,县设户房管理财政,仓房管存粮储谷,库房管银钱,公推地方士绅协助户房具体办理。其他征收,则由兵房、茶房分别收解。光绪二十六年,增设钱谷师爷,管理全县田赋、地丁各种税收事宜。三十年县设经征局以征收田粮契税、肉税、油捐等。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财政科(第二科),或称钱谷科,专门办理财粮收支。21年财政科成为县一级预算单位,但积弊多端,徒具形式。民国23年,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稽核预决算事项,后由县参议会核算。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财政管理机构

内容

第一章财政第一节机构与体制财政管理机构清以前,南丰县地方财政,田房契税由县令亲自掌管,衙内设有钱谷与征收属员征管地方财税,下设粮长、都长(全县共55都)、里长(管百户),从事征收各种赋税、徭(劳)役的具体事项。
  清初,县设户房管理财政,仓房管存粮储谷,库房管银钱,公推地方士绅协助户房具体办理。其他征收,则由兵房、茶房分别收解。光绪二十六年(1900),增设钱谷师爷,管理全县田赋、地丁各种税收事宜。三十年县设经征局以征收田粮契税、肉税、油捐等。
  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财政科(第二科),或称钱谷科,专门办理财粮收支。民国16年(1927),县公署改为县政府,财政科改称财政局,掌握省、县正杂各税收支解缴。18年,复为财政科。21年财政科成为县一级预算单位,但积弊多端,徒具形式。
  民国23年,成立县财务委员会,稽核预决算事项,后由县参议会核算。此时,县财政局(科)编制,一般五六人,局(科)员2人,办事(事务)员2人。31年,因抗日军粮需要,田赋改征粮食,另设田赋粮食管理处掌管征收,并在琴台、白舍、太和、洽村设征收处收储。此后,县财政科仅管理地方捐税收支及公产学产收解。
  苏维埃政区财政概况:1930年4月,南丰县苏维埃政府内设财政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起初是向大、中商人筹款,后来没收官僚、地主的浮产归县苏财政。打土豪,向富农和资本家派款以及收取农业税、屠宰税及少量工商税,成为苏维埃政区财政的主要来源。
  县苏维埃政区财政在“支前”的前提下,厉行增产节约,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除党政机关必要的经费以及经济建设、文卫、优抚、社会救济等项支出外,主要用于武装斗争的军需费用。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配干部3人,各区设财粮助理员。1956年财政科改称财政局,配干部8人。1959年12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2年2月恢复财政局、税务局。1969年7月财政局、税务局复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并成立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县人民银行并入财税局并改名为财政金融局,同时成立财金局革命委员会。房管所由财金局领导。1973年3月撤销财金局复设财政局、税务局、县人民银行。1982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同时成立,同财政局合署办公。1984年并入财政局。至1987年底,财政局有干部职工23人;并正式成立乡级财政所,每所配备2~3人。
  财政管理体制清以前县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清末,除中央主管的关税、盐税、矿税、机织税、田赋税外,还有茶、酒、烟、牙(帖)、当(典)、契税等名目的地方税。
  民国初,县地方财政实行由省统收统支的体制。民国15年开始实行省、县两级地方财政制度。民国23年后,实行统收统支、通盘筹划、构成四权分立的体制:财政科主管征收,县金库主管保管和经费发放,会计室主管地方收支预决算,县财委主管预、决算的审核。28年,实行普通岁入岁出和非常时期的财政收支两种体制。非常岁入岁出除普通岁入岁出的各项收支外,岁入增加殷富捐、田赋附加、特产捐;岁出增加武装自卫、难民救济和壮丁伙食。到35年,财政逐渐失控,无法平衡,苛捐杂税也随之增多,已无法实行预决算制度。
  建国后,多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或省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体制,改为县财政向地区报帐。1953年,正式建立完整的县一级财政体制,实行预决算制。划归县收入的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分成、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6种;后又增加工商税、农业税、企事业收入比例分成。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体制。1959年开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十年动乱时期,财政体制变动频繁,造成1968年被迫实行“收归收,支归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71年,企业下放,实行“收支大包干,差额定补贴,上缴按规定,结余可留用”的办法。1974年改为“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另订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1976年,又试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实际数为依据,南丰属支大于收的地区,除特大自然灾害外,基本补助50万元;包干原则是财政多收可以多支,自求财政平衡。1985年,财政管理体制是“按照税种,划分收入,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全县17个乡(镇)建立财政所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两年一定,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抵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87年按此实行。
  第二节财政收支收入明万历年间,南丰共征田赋银19620两,赋米12295石。另外,征收兵丁折银143两,差役银1073两;还有夏税农桑丝地折纳绢布122匹。清沿袭明制,到康熙五十年(1711)征田赋银19620两,另加山地山塘征银485两,丁口银3814两。雍正五年(1727)将丁口归田赋并纳,常年征银23420两,闰年额征银23633两。嘉庆五年(1800),因南丰遭水灾,减征百分之十左右。光绪七年(1881),地丁总额23491两,兵丁加征银288两,工商各税征银120两。十四年,兵折征增至898两。自咸丰十一年(1861)以后,已是水陆皆设卡,无货不征厘。
  民国初期,财政收入无甚变化。南丰额定征赋的田亩为40万亩,征银在2万两、征米在1.3万石之内。民国21年(1932)丁、田赋额征银增到折合银元2.56万元。24年、25年,年征收额5.1万元。每年除征收巨额的正税外还征收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等达1万元。28年,为了抗日需要,县增加“非常时期临时收入”。31年以后,县财政收入项目虽无多大变动,但由于物价飞涨,财政收入也相应增加。地方巧立名目,榨取民脂民膏。22~37年,南丰财政概算总收是(以法币计算):民国22年4.89万元,23年3.42万元,24年6.87万元,25年7.16万元,26年6.12万元,27年3.06万元,28年6.06万元,29年17.4万元,30年34.3万元,31年88.5万元,32年197.5万元,33年619.9万元,34年2523.55万元,35年10674.6万元,36年13590.2万元,37年778698万元。
  建国后,南丰历年财政收入总趋势是随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从1949~1987年,财政收入是逐年上升,其中以各项税收为大宗,约占县财政总收入的71%。其各个时期的年增长率是:1951年比1950年增长47.8%,1955年比1952年又增长10.2%,说明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发展较快,财政收入也增长较多。1953~1957年年平均递增17.8%,1958~1962年年平均递增23.2%,1971~1975年年平均递增5.5%,1976~1980年年平均递增7.8%。1981~1985年年平均递增10.6%。各年度增长速度以1952年为100,1957年为226.3,1975年为1071.4,1980年为1562.4。1983年起,县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1987年突破1000万元,达1005万元。
  1953~1957年平均年增长0.2%;1958~1962年平均年增长7%;1971~1975年平均年增长4.6%;1976~1980年平均年增长6.4%;1981~1985年平均年增长11.8%。其增长速度为以1952年为100,1957年为100.8;1975年为215.8;1980年为299.3。1983年起,县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1984年为543万元,1985年为688.6万元,1986年为730.86万元,到1987年县财政收入突破千万元大关,为1005万元。
  表22—1 1950~1987年县财政收人一览单位:万元支出古代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县署官员俸禄、军备、教育、赈恤等项。据清同治《南丰县志》载,南丰县财政支付中县署包括知县等的俸银及其下属人员的工食银和置办器械银等。军备项下包括下属兵丁的工食银。教育项下包括学生廪粮银;文庙、城隍等祭银;乡饮、岁贡酒礼用银及迎贺考中进士、举人、贡生等支钱等。赈恤项下主要用于救济孤贫用银。另外,还支给县属驿站银,上解司库银等。
  民国时的财政支出包括行政、文教、卫生、立法、建设、抚恤、预备金、其他支出等。民国30年后,地方非常岁出往往大于经常岁出,其原因主要是增加自卫队、动员会、难民救济、担架、药品、防护团、国防工事材料、防空等经费。36~38年初,县地方支出增加巨额自卫经费开支。预决算制度一直未真正执行。
  建国后的财政支出,1950~1987年,支出总额在1亿2千万元左右。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方面3649.3万元,占总支出的30.7%;用于行政管理费2620.4万元,占总支出的22.04%;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经费4129.2万元,占总支出的34.7%;其他方面支出经费862万元,占总支出的7.25%;用以抚恤与社会救济费626万元,占总支出的5.27%。
  1987年,南丰财政总支出为1216.5(不包括上解支出数),比1986年支出数1024万元增长18.8%。各分项支出基本上也是逐年增长,保证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力地促进了南丰经济建设的发展。
  表22—2 1950~1987年县财政支出一览单位:万元第三节财政管理与监督财政管理民国时的财政管理,实际是预算管理。划分国家、地方收支方案虽然早在辛亥革命后成立,省县也开始试办预算,但地方军阀各自为政,因而财务仍很混乱。
  民国26年(1937)国民党政府主计局颁布的《预算法》分7章89条,其中规定县政府每年拟编下年度总概算书,于7月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9月1日前批还。经审后,县政府拟定预算送县议会审议,然后由县政府在11月1日前公布施行,省政府则汇总送中央审计机关及财政部备查。
  民国27年又公布《决算法》,分“通则”、“编造”、“审核”、“附则”4章,内容与预算相适应。由县会计室负责编造、签发,县财委负责审核、监督。
  民国后期,政局动荡,其预决算管理制度,形如一纸空文,一直未能执行。
  建国后的财政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文教卫生事业、企业、农业资金3部分的管理,还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行政单位及文教卫生事业的财务管理1949~1953年,实行报帐制度,所有报销单据,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审核,统一保管。1954~1979年,实行“总额控制,单位掌握”办法,对单位需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大宗的修缮费、设备购置必须另行上报批准拨款。从1980年起,对单位实行大包干,即把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改为“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企业财务管理1953~1957年,私营企业由个体经营逐步转到公私合营,企业所创造的利润,除留小部分奖励基金外,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基建投资等,由财政拨款解决。1958~1961年,由全额上交改为利润留成,其比例由主管部门核定。1962年起,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又恢复了全额管理,但在具体办法上各年略有不同。1978年,开始对企业实行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产值、产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的条件下,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此外企业还可从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中提取15%以内的企业基金。1979年起,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对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签定经济承包合同,使企业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由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加强,1977~1981年,县属8个预算内工业企业连续5年无亏损,上交利润一年比一年增多,从1977年上交47.3万元增加到1981年的77.87万元。县财政局获得抚州地区“企业连年无亏损”先进单位称号,出席省财贸“双学”(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会,并在湖口召开的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会议上介绍南丰企业财务管理经验。1984年,遵照中央和省、地有关规定,县作出了从财务上给企业扩权、放权的办法,企业试行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与税利比上年增加的,可以相应增发奖金;否则减发和停发,直至扣发工资。所发奖金超过规定限额,国家向企业征收奖金税。
  农业资金的管理从1979年开始,首先,把过去支援社队的农业资金,按承包情况,分别支援到户、到组、到队。第二,调整支农资金的分配结构,提高用于林、牧、副、渔资金的比例。第三,把部分无偿支农资金改为财政支农周转金。从1984年起,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资金上支持农民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财政监督 1953年初,县财政监督机构正式成立。在财政科内设1名会计兼任或专任审计,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政检查,在8个单位中,共查出贪污案1件、挪用公款与私设小钱柜案3件。
  1965年,在财贸系统开展财务大检查,历时半年,共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金额5.36万元。
  1981年,县成立财经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国营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78.49万元。其中,截留利润7960元,乱摊成本3.9万元,私设小钱柜1047元,滥发奖金津贴10.4万元,挪用专用基金2.05万元,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计1.98万元,请客送礼2.19万元,计划外与超计划基建57.45万元。
  1983年以后,财政监督交由审计部门办理。
  第四节债券民国《南丰县志》载,民国初期南丰发行的公债有: 民国3年(1914)国内公债募解1120元,12年还清,年息6厘。
  民国4年,国内公债募解5745元,8年还清,年息6厘。
  民国5年,国内公债募解510元,4年还清,年息6厘。同年至9年,5年中江西公债募解16530元,短期,半年还清。
  民国26~30年,陆续发行过救国公债、建设公债、整理金融短期公债等,以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
  民国31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南丰派购151万元,实际募解115万元。
  民国32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152万元。南丰如数募解上交。
  1932年7月,苏维埃政区发行过支前公债,数目不详。
  建国后,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在南丰发行2.51万元,5年还清,年息5厘。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其中:1954年为人民币9.53万元,8年还清,年息4厘。1955年为6.8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1957年为8.8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
  1960年江西地方建设公债13.12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
  1981~l987年,南丰的国库券发行情况是:1981年为27.35万元,10年还清,年息4厘。1982年52.7万元,10年还清,年息8厘。1983年为55.4万元,10年还清,年息8厘。1984年为63万元,10年还清,年息8厘。1985年发行103.2万元,5年还清,年息9厘。1986年发行84.3万元,5年还清,年息1分。1987年发行国库券任务84万,完成84.1万元,年息1分,5年还清。
  从1982年起,企事业单位认购的国库券,均规定年息为4厘。另外,1987年由建设银行开始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认购的计16.97万元(超过任务数8万元的1倍多)。3年还清,年息10.5%。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机构与体制机构清光绪年间,县设征收局、烟酒局征税,并在城镇门口、关卡地段设厘卡(税卡)。
  民国初,县政府设经征处,有办事员10余人,在重要集镇设经征分处,人员2~3人。民国25年(1936)在县政府内设营业税征收处,由第二科(财政科)科长兼征收处主任,由县长遴选县商会委员及殷商2人为征收员。县还增设南丰广昌屠宰税局(即两县合设l局)。民国26年,县又设经征处,办理征收田赋、契税、营业税、牙当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公学款及地方捐税计征催缴事宜。28年,县又设“特种营业税派驻所”,征收烟、酒税及花捐。31年,增设田赋管理处。32年,设直接税局南丰查征所,属南城分局管辖,主征所得税、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等国税。35年,南丰设江西货物税局临川分局南丰办事处,后又增设盐务支局、南城盐业分处太和圩查验哨,办理盐税。37年,南丰设捐税稽征处主征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房捐等。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接管旧的稽征处组建成县税务局,并先后在古竹、白舍、太和、洽湾、桑田、三溪等区乡设税务所或驻征处。到1959年,全县各公社普遍设立基层税务机构。同年,税务局曾与财政局合并为财税局。1962年恢复税务局,1970年又与财政、银行合并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重新成立税务局。1987年县税务局及下属11个乡镇税务所共配备干部职工99人。
  体制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建国初期,税收管理体制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各项税法由中央制定,地方政府只能在统一税法的范围内处理一部分减税、免税事宜。
  1958年起,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把一部分工商税个别产品税和纳税单位的减税免税交地方掌握。1977年,省人民政府适当授与地、县减税、免税权限,农村社队企业减免税收由县税务部门审批;对历年陈欠税收减免,县局有5000元的审批权限。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方针。税法的颁布、实施和税种的开、停征,税目增减,税率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都无权自行减免税收或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第二节农业税收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有田地山塘3328顷35亩5分,官田征米6460石7斗4升3勺,民田征米17817石6斗9升5合5勺,还有农桑丝征收152斤14两5钱。永乐十年(1412),民田征米17754石2斗6升2合8勺,官田征米5628石3斗6升3勺,农桑丝征152斤14两6钱。弘治十四年(1501),除官田减为征米4454石外,其余与永乐十年相同。正德七年(1512),民田征米17807石,官田征米仍为4454石,农桑丝仍征152斤。万历年间(1573~1620)实行“一条鞭”法,(田)赋、丁(口)税合一,按亩计税,简化手续。全县共征银19620两,征米12295石。
  清沿袭明“一条鞭”法,实行“摊丁入地”,丁地合一,田赋以米、丁赋以银交纳。康熙五十年(1711),全县土地重新丈量,与明万历十一年(1583)丈量的结果大致相同,合计田亩4053顷,征丁银19620两,田赋米12295石。此项田亩基数,直至清末,俱无变动。光绪十四年(1888)所修《江西赋役制全书》中,表列南丰地丁银总额为23491两。
  民国初期变化不大,征收地丁银共23492两(后改两为银元),折米11280石。田亩也是4000顷左右。民国22年(1933)开始征收田赋附加税12817元,23年16184元。到30年,田赋改纳粮食派征13155担,实征12431担,31年,实征62908担,32年实征62049担,33年实征42721担。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农业税率按分田人口多少及按每人分田数量多少两者决定。人少分田税率轻,人多分田税率较重。每增加一人,税率累加1%;另外,贫、中农分田每多一担,税率累加1%,富农税率高出贫、中农1至3倍。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人民政府对农民采取“轻徭薄赋”政策。
  1949年是以解放前土地面积配交,采取大户派粮办法,年底入库公粮654.19万公斤,支援解放战争。1950年,人民政府按“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鼓励增产”政策,当年征81.5万公斤,征收率为13%左右。1953年,按照国家下达征收农业税的标准,一般以总产的9~20%税率计征,当年征收公粮454.9万公斤。1956年国家制定粮食征购基数任务,即公粮和购粮一定5年不变(除遭灾经批准减免外)。1957年,开始征收部分地方附加税。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收以生产大队为交纳单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即由各公社核实计税土地面积,查清常年产量,按12%左右比例计征。1962年,生产队改为基本核算单位,农业税亦由生产队交纳。1979年,调整了农业税的起征点,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在400斤稻谷以下,人平收入不够50元者免征,超过此起征点才征。1985年,为了帮助老区特困乡脱贫致富,有3个特困乡减免农业税4.55万公斤。南丰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10%,地方附加为应纳税额的10%,基本稳定,符合“轻徭薄赋,休养生息”政策。其递增率自建国以来控制在0.2%上下。
  1950~1987年,南丰县共征收公粮11925.5万公斤。
  第三节工商税收宋绍兴八年(1138),南丰各项工商税总额是:钞1931锭280文,钱19316文(闰年加钞154锭2贯771文,加钱1545文)。
  明正德年间(1506~1521),南丰征收金额:船业,折银114.5 两。纸业,折银21.3两。铺垫,折银7.95两。染料,折银34.3两。竹木,折银9.49两。牲口,折银42.1两。果品,折银23.96两。脚耗,折银8.6两。军器,折银9.5两。
  清除沿明制征税外,还征手工业税收,清代征税种类有:厘金盐税、矿税、机织税。清从道光年间(1821~1850)起,税目渐多,除上列4种国税,还有各种地方税,如屠宰税、契税、牙、当、茶酒课、鱼课、养牛税等。据清同治《南丰县志》载,清朝税额是:田房契税,清光绪三十一年江西抚藩定契价1两,共收税6分5厘,次年又定官契加征2分5厘,典契征银6分,即“买九典六”;当税,乾隆年间,定银25两,道光年间定5两,同治年间(1862~1874)15两;牛税,定4两;牙行税,46两;茶课税,4.2两;纸价税,0.93两;商税,40两;鱼课税,5钱;濠租,20两;乡军租,9两。所有税课,均维持皇室和各级官署的耗费。
  民国时期,工商税统作“国税”征收,由县经征处办理,南丰县主要开征:印花税、契税、屠宰税、营业税、牌照税、牙当税。印花税:凡是发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等,在银元3元以上者都必须贴印花1分,印花税率表35级类,其税种延续至1949年。契税:典、买田宅按契价征收的捐税,税率因时而变动,买契税率为9~15%,典契税率为2~10%;正税之外,还有附加税,征收多少由地方官吏拟定。屠宰税:民国4年开征,无固定税率,地方附加往往超过正税。屠猪每头征收3角升至7角。民国31年始,屠宰税率及征收额随猪、牛、羊肉单价征5%。当年猪肉每斤单价10元,翌年涨到30元,民国33年涨至50元,34年又涨到130元,35年猛涨到每斤1920元,均按5%计征。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7月,烟酒批发商年纳20至40元,零售商分甲、乙、丙等分别纳税16、8、4元。民国17年改为四季换照,烟类批发商全年纳税分等定级为80~400元,零售商2~48元。酒类批发商年纳税64~128元,零售商2~32元。民国20年烟酒牌照税十分之九为地方收入,十分之一上缴中央。自民国23年起,完全划为地方收入。牙当税:分甲,乙,两三等,在领帖或换照时一次缴纳。营业税:资本额按2%征,营业额按1%征。后升为3%和4%,并按资本额和营业额大小分级累进课税。营业税大部分归地方留用。据民国《江西统计》载,民国29年实收营业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契税、牙当税合计为4.20万元。到35年,仅6年时间,就增加到106.95万元,增长25.5倍。除此以外,民国期间,捐重于税,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如房铺捐,民国21年开征;食盐附捐,民国20年开征,除国税每担征收3.46元之外,省附加4.5元及筑路费1.5元,民国32年,又按每人月盐斤两带征附捐;米谷捐,民国20年后开征。37年,除交纳田赋地租外,米谷捐有10多种:军粮、壮丁谷、民工运粮费、祝寿谷、富米捐、乡丁食米折谷、壮丁安家费、戡乱费等。是年还开征挨户捐(即人口捐);殷富捐,家有谷30石以上,每石抽0.12元;土货出口捐,谷每石抽0.2元,牛0.8元,猪0.57元,油每百斤抽1元;屠宰税附捐每头抽0.15元、烟赌捐、花捐、壮丁捐、特产捐、灶头捐、防冬捐、桥捐、路捐、纪念捐等。甚至担柴、卖菜者,进城通过城门时,均需交些柴菜,才准放行。
  建国后主要开征屠宰税、货物税。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1953年,税制修订,全国定为13种,南丰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1958年,又一次改革工商税制,到1966年,工商税只剩下9种,南丰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5种。当时,地方国营、供销社以及公社、大队,生产队购买牲畜免税,所以征收范围不大。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颁布后,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合并一些税种。1985年全国工商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关税、盐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后3种税种南丰未开征。随着企业全面利改税,新开征增值税、奖金税等。
  1987年,工商税收完成672.1万元。(建国后各年税收完成情况见表22—1《1950~1987年县财政收入一览》工商各税项) 第三章金融第一节机构钱庄、典当唐宪宗(806~810)时南丰民间有专营或兼营银钱保管业务的柜、庄。还有合兑票券取款的“飞钱”机构——钱庄、钱号、钱局。清咸丰三年(1853),清政府发行大清宝钞和户部官票在市面流通,于是就有票号、票庄。
  宣统二年(1910),南丰邮局成立,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划拨等金融往来业务,民间亦可由银号、钱庄、当铺及殷富商店办理。
  民国34~38年(1945~1949),南丰商界合营开设永记钱庄,以法币入股,每股500元,约100股,资本5万元,为全县最大的钱庄。另外还有伟记钱庄和一些殷实商店(如义成生布匹店、仁盛祥南货店等),也兼设地下钱庄,但以吸收存款为主,转手放高利贷,月息高达2分。当铺有曾瑞霭,兼办民间汇兑和存放款。
  银行民国23年设立江西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资本总额为78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经营兑、存、放款业务。民国34年建立江西省银行南丰办事处,撤销江西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
  民国26年,南丰成立县办地方银行,由县财政科、县商会共同投资开办,经营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业务。
  民国28年成立江西省金库南丰县分金库,办理南丰税款及附加各税之征收保管。
  民国31年,日军侵占南城后,南城农民银行迁来南丰西门,抗战胜利后迁返。
  建国后,南丰金融机构有: 中国人民银行南丰县支行1949年9月26日县人民政府派代表接管原江西省银行南丰办事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南丰办事处。10月12日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南丰县支行。1951年先后建立白舍、西坪、傅坊营业所。1952年,先后建立市山、三溪、洽村、洽湾、桑田营业所并同时建立长岭、古城、杨林3个信用社。1955年,为了方便储户存取款项,县城建立储蓄所。1956年建立74个信用社。1958年信用社并入各乡建立的乡(社)银行。1964年3月1日,人民、农业两行分设,人民银行除将各营业所、信用社移交给县农业银行外,另在白舍、太和、洽湾、古城、市山、洽村、长红7个公社(场)建立人民银行办事处。1965年9月9日,人民、农业两行合并。1970年1月,成立由财政、税务、银行3家组成的财政金融局。1973年3月21日,财政金融局撤销,恢复人民银行南丰县支行。1980年初,人农两行分设,县以下各营业所全部划归农行管辖。到1986年初,工商银行分出,县人民银行专业主管货币投放,加强对金融的宏观控制,工商业、农业各项存、贷款业务则由各专业银行办理。1987年人行内设7个股,有干部职工20人。
  中国工商银行南丰县支行1984年元旦,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南丰县支行,与人民银行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1986年初,工行从人行分出,有干部职工42人。
  中国农业银行南丰县支行1964年3月1日由人行分出设立中国农业银行南丰县支行,1965年9月9日,因精简机构,又重新合并。1979年10月10日恢复农行。至1986年底,县农行共有干部职工112人,有12个营业所,1个办事处,17个信用社。1987年成立支行营业部,增设储蓄所,进一步理顺行社关系,成立县联社管理全县的信用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丰县支行1976年12月15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丰办事处,专门办理基本建设贷款、拨款及监督的专业业务。1981年8月办事处改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丰县支行。1987年又开办现金与储蓄业务,是年底,全行共有干部职工9人。
  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1951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人民银行代理处。1953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1955年,县支公司撤销,改为南丰县保险小组,受南城县保险支公司领导。1957年,南丰县保险小组撤销,移交县财政局。
  1981年2月成立保险公司南丰人民银行代理处,1982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农业银行代理处。1983年11月8日,正式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1987年有干部职工12人。
  第二节货币建国前的货币从三国至隋,南丰使用时间最长的货币是铜币五铢钱。唐、宋时通行“开元通宝”、“太平通宝”。元朝曾流通过“中统元宝钞”。明朝,使用桑皮纸印的“大明宝钞”。清朝,城乡主要流通方孔钱、铜元、银两、银元4种货币。光绪十四、五年间(1888、1889),广东始铸“龙洋”,后各省纷纷仿造。宣统二年(1910)后,每枚银元重7钱2分,含纯银6成。银元有大头(袁世凯头像)、小头(孙中山头像)、大清龙洋和国外流入的日本龙洋、墨西哥鹰洋、香港造香洋等。清末民初,还发行过银角辅币,面额5分、1角、2角、5角4种。铜板以一当十,代理制钱,作为辅币,与银元的兑换比率有起有落,一般1块银元换铜板130个。民国14年(1925)开始流通中央银行的10元、5元、1元3种面额的纸币(钞票)。民国17年以后,1块银元可换铜板130~260个,最高可达360个。20年流通关金券,专供缴纳关税之用。22年,禁用银两,改两为元,收支交易以银本位的“元”为基本单位,折合率约为纯银7钱2分。以袁、孙版为“正洋”,余均为“杂洋”。“两”改“元”后,南丰流通国民政府发行的镍质辅币,面额为“5分”、“20分”两种,铜板逐渐收回。23年,流通江西裕民银行的5角、2角、1角3种角系辅币铜元券。24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命令全面废止银元,实行纸币制;并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乘机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第二年,又流通新铜辅币(1分、半分),收兑旧铜币。31年4月以关金(即海关金本位兑换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37年后,关金才停止使用。37年8月19日,由于法币频频贬值,为挽救经济崩溃,国民政府开始发行金元券,以金元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进行兑换。南丰自9月份开始使用。但自发行到停止流动前后不到10个月,到1949年5月,要以金元券543万元,才可换到银元1元。自此,银元又大量在市面流通。1949年,南丰地方银行发行过一次面额为1角、2角及5分的石印牛皮纸币,须加盖县参议长及商会会长私章才可在市场流通,但绝大多数居民拒绝使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南丰县内苏维埃政区曾统一使用江西省工农银行发行的10文、500文、1000文3种铜币券及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票面面额为1元、5角、2角、1角、5分5种银币券。红军撤离南丰后,这两种货币停止流通。建国后由人民银行收兑。
  建国后的人民币人民币为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唯一的统一货币。当时在南丰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12种。
  195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发行新人民币,以代替原来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旧币的兑换比率为1元新币等于1万元旧币,新币面额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新辅币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后增加1分、2分、5分3种镍质硬辅币。
  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是货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全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职工群众收入的增加,市场货币流通量也逐渐增长。1984年,南丰各业务银行现金投放9006.8万元,回笼8119万元,净投放887.8万元;1985年,投放11151.8万元,回笼10227万元,净投放924.8万元;1986年,投放12088万元,回笼12459万元,净回笼371万元;1987年投放16171万元,回笼16876万元,净回笼705万元。投放和回笼总的趋势,每年均逐步增长。投放的内容大宗是农副产品收购和全县干部、职工的工资等支出,回笼则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和储蓄收入。从1984~1987年,总投放量为48417.6万元,回笼47681万元。4年中,前两年净投放,后两年净回笼,两项相抵,净投放736.6万元,年平均投放184.15万元。
  第三节信贷农业信贷民国23年(1934)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在农村成立农村合作社预备社,贷款6382元给农民购买耕牛农具。35年9月,南丰县乡镇合作社为25个,股金31.17万元;专营合作社43个,股金131.45万元;县联社2个,社员28人,股金22.86万元,开展互助信贷活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各区乡苏维埃政府组织过信用合作社,向贫苦农民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发展农业生产。
  建国初到1952年,人民政府把扶持农民发展生产作为农贷的主要对象,同时对互助合作社(组)也给予积极支持,1952年累计发放农贷18万多元,比1951年累计发放7.31万元增加2.5倍,比1950年累计发放1.32万元增加13.8倍,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下中农克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从1953~1957年,5年农贷累计发放248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多发放221万元,对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955~1961年,全县发放过贫农合作基金41.98万元,除收回34.07万元外,余额7.91万元,按上级指示于1962年豁免。1958年,发放人民公社社队企业贷款1.09万元,同年,长陂垦殖场与车磨岭水产场创建,发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3.86万元。1961年开始发放山林垦复贷款30.41万元。1963年,开办长期农业贷款,到1965年,共发放45.03万元,用于购置农机设备,还发放灾区口粮贷款4万元和贫下中农贷款5.2万元。1979年10月,县农业银行恢复,先后实行“农贷包干”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调动地方筹集资金、管好用好资金的积极性。1979年,全县开办农机专项无息贷款并发放该项贷款28.38万元。1980年,改无息贷款为有息贷款。另外,从1979年起还开办小水电专项贷款,到1983年共发放该项贷款71万元。随着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国营农垦企业商品生产的发展,各项农业贷款增加很快,1987年,农业贷款年末余额达1277万元,其中国营农业企业贷款363万元,农户贷款366万元,乡镇企业为367.8万元。整个农业贷款不包括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多种经营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及支持信用社贷款等等。
  工商信贷清末民初,私人钱庄兼为商人提供贷款。民国23年,江西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曾开办信用和抵押两种形式的商业贷款,以货物抵押为主。
  建国后,1949~1952年,人民银行运用信贷杠杆作用,一方面支持国营商业、供销社,另一方面扶持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发展,1952年贷款余额5.3万元(其中供销社达3.5万元),主要用于粮棉和土产收购。1953~1957年,信贷对象侧重支持国营经济,同时支持公私合营企业的发展。1957年底贷款余额中有国营商业与粮食212.2万元,供销60.5万元,公私合营8.8万元,国营工业及集体手工业8.1万元。1958年,工农业生产搞“大跃进”,年底信贷余额猛增到524.8万元,部分贷款并无物资保证。1962年,加强计划管理,对工商信贷进行压缩,至1964年底,国营工业贷款和公私合营工商业贷款全部收回,个体工商业贷款只剩800元,手工业贷款由原5.9万元压缩到600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信贷陷于混乱状态。如国营商业贷款1965年底为143.8万元,1966年底下降为45万元,1967年减至42.7万元。但在国营工业方面,贷款反而增加很多,1964年无贷款,1965年贷出l万元,至1976年上升为95.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农业生产发展很快,各项贷款也迅速增加。1983年底,县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共发放工商信贷4295.5万元,比1957年的289.6万元增长14.8倍,比1966年的529.9万元增长8.1倍,比1976年1231.4万元,增长3.49倍。1987年,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发放工商信贷超过6500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建国以来,基建投资一直是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使用。80年代后国家投资逐步改为建设银行贷款。1979年贷出4万元,1980年贷出14万元(其中更新改造10万元),1981年贷出22.3万元(更新改造15万元),1982年贷出37.4万元(更新改造20.2万元),1983年贷出85.5万元(更新改造44万元),1984年贷出130万元(更新改造77万元),1985年贷出150万元(更新改造103万元),1986年贷出266万元(更新改造65万元),1987年贷出300万元(更新改造34万元)。
  第四节资金管理现金管理建国前,币制混乱,现金无法管理。建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首先统一币制,强化现金管理,主要内容是:核定各单位库存备用金限额,超过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现金支出的范围限于对个人的支付,如工资、差旅费、小宗农副产品收购及零星开支;单位间往来,除30元以下的支出可使用现金外,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划拨结算;异地采购产品,也必须转账拨付,不得携带现金。
  工资基金管理1962年起,工资增减由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核定,分单位建立和健全工资基金手册及工资支付卡片账,银行按核定追加数和核减数监督支付,以防止工资总额的扩大和职工人数的盲目增加。1984年,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实行简化工资增减入账及卡片账登记手续,主要控制工资总额,在总额范围内,企业有权确定工资形式,实行奖励基金浮动;并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比例由银行监督执行。
  支农奖金管理1964年,县农业拨款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县农业银行配备拨款监督工作专职人员。当年,拨款159578元,支付140199元。1965年9月人农两行合并至“文化大革命”开始,这项工作有所放松。1980年县农业银行恢复这项工作,又配有专人管理。1982年3月,县农行被评为全国农行先进单位。1983年,农业事业拨款56.2万元,支付52.5万元;支持社队生产拨款93.7万元,支付93.7万元;民政事业费拨款26.3万元,支付26.3万元。1984~1987年,仅拨款兴建的水电站就达122个,新增灌溉面积8548亩,新增发电能力423千瓦。历年财政农业拨款,均通过银行监督支付,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的原则,更好地发挥支农资金拨款的效益。
  基建资金管理1977年以前,南丰地方的基建拨款是直接由省、地区建设银行委托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代办。基建的预算审查、拨款监督、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工作,则按工程项目规模大小、隶属关系分别办理,上级建设银行定期派员检查或抽查。1977年,地方国营企业计划内基建拨款的预算支出、财务管理,均由建行实行监督管理。1977~1983年,建设银行办理基建拨款计95个项目,金额506.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6个项目,拨款414.4万元;自筹资金项目9个,计92万元。1984~1987年办理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拨款项目共72个,投资938.26万元。其中:预算拨款项目41个,投资224.8万元;自筹项目14个,投资374.76万元。
  第五节储蓄存款历史上个人余款和商户贷款储存周转,均由钱庄兼办。民国23年(1934)江西裕民银行在县设立办事处后,才有个人储蓄,但为数不多。36年,最高储蓄余额5.2亿元,经常余额在2.亿元左右(以上均为法币)。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苏维埃政区银行也开展过储蓄活动。
  建国后,单位存款是强制性的,而个人储蓄则是自觉自愿的。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凡国营或集体单位,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和一切转账收入,都应存入国家银行。如1983年末,人、农两行各种存款余额为3200多万元。人行系统为1482.8万元,其中:城镇储蓄880.6万元,占59.39%;商业企业存款占12.91%;财政存款占9.82%;工业企业存款占8.95%;机关团体存款占3.78%;其他存款占5.45%。农行系统存款为1717.8万元,其中,信用存款占75.36%农业企业存款占11.36%;机关团体存款占3.3%;集镇储蓄占9.79%;其他存款占2.1%。
  个人储蓄在南丰有深厚的群众习惯和基础、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收入的增加,储蓄存款直线上升,名列省、地前茅。储蓄种类也愈来愈多。如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活期储蓄、有奖储蓄(包括有奖有息)、定额储蓄、华侨(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等。1983年,各种存款总额是3200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存款1048.7万元;198年,各种存款总额是4713万元,其中城镇储蓄社员储蓄存款2696万元;1985年各种存款总额5629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和社员储蓄存款3405万元;l986年各种存款总额6730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和社员储蓄存款4636.3万元;1987年各种存款总额9157.4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和社员储蓄存款6002万元。
  表22—3 1950~1987年各专业银行储蓄存款一览单位:万元注:上列储蓄余额包括人民、工商、农业、建设等各银行之和。1984年后包括农村社员储蓄存款。
  第六节信用合作民国23年(1934)9月,南丰成立农村预备合作社44个,社员2600人。24年有合作社18个,社员1020人,社股1188股,股金3060元,各社可向农民银行、裕民银行借款经营,获取利润。27年,南丰有76个合作社,社员3949人,股金8058元。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老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曾发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信用、供销合作社。1933年,学习兴国县经验组织过粮食合作社。
  建国后,信用社发展很快。1952年,开始在长岭、古城、杨林3地首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农户579户,股金2030元,理事主任为半脱产干部(1958年后全脱产),各社另设全脱产会计1人。到1987年,信用社达17个,分社11个,站(组)14个,网点遍布城乡,脱产干部121人。
  信用社的储蓄存款,以农民个人储蓄为主。1956年,太和乡信用社增坊信用小组开展储蓄成绩突出,被推选出席全国农村金融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80年全县农村储蓄存款达1192万元。1982年,全县农村储蓄存款达1257万元,人平达59.22元,名列省、地区前列,超过全国农储人均水平,获得省农行颁发的奖旗。1983年全县农村储蓄存款为1516万元,1984年为1713万元,1985年为1948万元,1986年为2345万元。1987年底,全县农村储蓄存款达2719万元,人均达100元以上。
  放款方面,为支援农村生产的发展,全县信用社1952年发放贷款2600元,1957年发放贷款10万元,1967年发放贷款42万元,1977年发放贷款44万元,1980年发放贷款45万元,1987年发放贷款1465万元,累计达2300多万元。
  信用社的股金1952年仅有2030元,1987年达56万元,历年积累57.25万元,盈余31.64万元。
  第七节保险 1951年10月南丰县成立了保险公司南丰县人民银行代理处,当时工作人员仅1人。1953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有干部12人。1955年南丰县支公司撤销,改为保险小组,工作人员大部调出。1957年保险小组撤销,工作移交县财政局。在此7年间,保险业务有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耕牛保险和对国营企业实行强制性的财产保险。
  1981年2月,南丰恢复保险业务,成立保险公司南丰人民银行代理处。1982年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农业银行代理处。1983年11月8日正式成立保险公司南丰县支公司。
  恢复保险业务后,开展企业财产、机动车辆、船舶、家庭财产、自行车防盗窃、货物运输等保险。还有短期人身、简易人身、养老金等保险业务。
  1981~1987年,在已开展的各项保险业务中,保险费收入共215.89万元,赔款158.31万元。其中短期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3项保险费收入共64.33万元,赔款24.27万元。
  表22—4 1981~1987年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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