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市场销售建国前,粮食市场由粮商控制。新粮上市时,大量抛售,造成粮价暴跌,使粮商得以低价购进;青黄不接时,囤积居奇,粮价暴涨,售价为进价的数倍。这些现象经常激起民愤,民国24年(1935)县城民众自发在河岸码头阻截粮商运粮出境;民国25年,愤怒的饥民持扁担锄头,冲进囤粮不售的官商合营利丰米厂,砸坏加工器械,夺走囤粮。民国30年,县政府迫于民众压力,在县城及乡镇设粮食管理委员会,设置粮食专管人员,负责粮价和市场贸易,亦未奏效。抗日战争期间,难民大量涌入,县城人口大增,粮食市场空前繁荣,中小型粮店由30家发展到近100家,其中较大的利丰、利达等7家粮商开始机器制米。当时通贷膨胀愈演愈烈,粮价一日数变,百姓怨声载道。
建国初,粮食销售仍由私人经营,但国家掌握了大批粮食并按牌价供应市场。实行统购统销后,粮油销售由国家独家经营。1954年起,在完成国家粮食收购计划后,曾多次开放粮油自由市场,在县城等18个集镇可以自由买到粮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流通渠道增多,市场上粮食交易十分活跃,购销两旺。
第二节统销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切用粮均纳入国家计划,实行计划供应。
城镇居民粮油计划供应向城镇居民计划供应粮油是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合理供应”的原则,从1953年11月起执行,开始时控制并不严格,出现大量超销。1955年8月,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强化粮油供应管理:1.核实供应人口,并根据不同的年龄、职业、工种,评定供应类别及定量标准;2.建立凭证定点分月供应制度及粮食复制品的供应办法;3.建立以粮店管户的分片负责管理粮油供应的制度和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办法;4.提倡节约粮食,城镇居民定量以内的粮油节约归己,存粮自愿,取粮自由,政策兑现;5.居民食油供应,按本县油脂生产情况,每人月供2~5市两(100~250克)之间,国庆和春节每人增供节日补助油2~5市两。30多年来,居民定量粮食除1959~1961年困难时期减供部分居民口粮外,均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种定量标准执行。
对于流通人口的口粮和市场购买粮食制品,采用发行粮票、支拨票的办法,粮票分全国通用粮票、江西地方粮票、侨汇粮票和军用粮票等多种。县内较大数目的流通人口口粮多采用支拨票。
农村定销粮、回供粮定销粮粮食定销后,对缺粮的桔农和国营农、林、渔业和垦殖场等企事业的农业工人及其家属,由国家实行定量销售。供应办法:1.供应标准,参照附近产粮地区的口粮标准;2.不供应食油;3.供应方法,先吃自产的,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审批后,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按月供回供粮粮食统购后,部分乡村“三留粮”留少了一些,购了过头粮,1954年开始,每年春夏均向农村返销部分粮食,但数量甚少。1958~1960年,因估产脱离实际,不得不大量返销粮食,3年中共返销粮食1540.29吨(贸易粮),年平均510多吨。《农业六十条》贯彻后,农村形势好转,1962年沙岗人民公社率先实现只购不销,到1966年全县农村除专业桔农外,全部实现粮食只购不销,一直保持至今。
行业用粮、补助粮统购统销开始后,工业、商业和其他行业用粮油,以及会议补助粮、干部下乡补助粮、国家兴建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补助粮、在校初高中学生补助粮等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由粮食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安排,按月供应。
奖售粮 1973年,国家对生猪、菜牛、棉花、药材、松脂、红花草子等25种农副产品制订了全国统一标准,实行用平价粮奖售的政策,以鼓励农民多生产、多交售。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物资越来越丰富,大部分农副产品开放自由市场,奖售随之减除。到1985年,除规定的毛猪合同定购给予奖售外,其他农副产品奖售悉被取消。
第三节议销 1954年、1963年开展粮油议销业务,均只搞了几年就基本停止。1978年后,粮食部门继续开展议价购销业务。1980年,粮油议价购销业务由复设的粮油贷栈专营,随着粮食连年大幅度增产,粮油议销量也大量增加,不仅销往本地及赣南部分缺粮县,还大量销往广东、福建等省,销售价本着高进高出的原则,略有微利,并随行就市,灵活掌握。
表21—2 1953~1987年粮食销售情况一览品种:贸易粮单位:吨表21—3 1953~1987年油脂购销情况一览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