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3年(1934)《南丰县政概况》载,南丰“气候温和,土质肥沃,农产极富,稻谷产量全年约94万石,剩余约30万石,运往南城、抚州一带销售,每石售价3元,总计年约百万元”。建国前,粮食自由买卖,农民在市场上出售粮食,为粮商和牙行所操纵,贱价购进,高价售出,大斗购进,小斗售出,甚至以买青苗等恶劣手段剥削农民,使多数人陷入“糠菜半年粮”的困境。民国《南丰县志》载:“丰邑产谷之区,秋收纵歉,何致成荒?实自近十余年新出一种奸贩,每于新谷登场,纷纷以贱值收入,运囤抚州待价,一年之耕,全无余食。”对这些现象,政府不仅不予制止,反而相互串通,牟取暴利。
建国初,百废待兴,当时市场萧条,物资匮乏,为解决军需民食和公教人员薪给,人民政府把筹集粮食列为首要任务,除没收原政府仓库粮食外,还向农村大户筹集了654.19万公斤粮食,中国粮食公司抚州支公司也以每百公斤6元价格收购了部分粮食,市场供应由国家委托私人加工和经营。由于有国营参与吞吐,市场粮价稳定,出现了数十年从未有过的平稳局面。1951年允许私人粮商在城乡市场上自由收购粮食。1953年6月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对粮豆交易进行集中管理,在县城及各区镇共设20个粮豆交易市场,规定一律按国营牌价交易,结合粮豆品质,优质优价,成交后由买方向交易所缴纳2‰管理费,外地粮商需经工商科登记准许,在指定的交易所交易。
1953年11月实行统购统销后,粮油购销纳入国家计划,形成统一的粮油市场,购销调存由国家粮食部门独家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