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国营商业实行统收统支、不计盈利的管理体制,各种商品以统一分配、内部调拨、内部转账处理。
1953年起,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零售企业建立“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核定企业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和信贷结算办法,同时试行费用定额管理制度,降低商品流转费用。1958年3月国合并家后,基层供销社改称国营中心商店,并按国务院关于对农村财贸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一包”(包财政任务),将农村商业“四权”(资金管理权、商品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营管理权)全部下放给公社。
1962年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商业分设,重新分级核算、各负盈亏、资金调剂的财务制度。
1983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利改税,县属各专业公司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利润上缴地方财政,上下级公司之间,变成买卖关系,各国营商店也由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断改进与完善。1983~1987年县内国营商业每年商品流通费用率平均在6.5~8%之间,资金周转次数一般为3.3~5次之间;县供销社系统每年商品费用率平均在6.5~9.5%之间,资金周转次数一般为3.5~5.6次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