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1年(1932),南丰县境公路由江西省公路处第三养路区第五分区进行养护。
江西公路处第三养路区第五分区有2个养路班,养路工57人,担负县境公路养护任务。施工时仅有锄头、土箕等简单工具,每遇洪水季节,则不能保障机动车辆畅通。
建国后,南丰公路段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保证畅通”的方针,执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原则,采取专职养护和群众义务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分为国家、地方、乡村民工季节性养护的三级管理。南丰公路养护工作有3个过程:一是人工养护,1949~1971年,有职工90名左右,“修路靠锄头,拉沙靠黄牛”,全靠人、畜力施工。二是半机械化,1972~1980年,有职工130人左右,“施工靠翻斗车,拉沙靠铁牛”,改善了施工条件。三是更新机械设备,1980~1987年,全段有11个养路队,职工130余人,配有解放牌汽车4辆,“起宏图”养护车18辆,碎石机1辆,使回沙、运料全部实现机械化。1978年后,实行公路养护包干经济责任制,贯彻“七定三包”(定人员、定里程、定任务、定好路率、定数量质量标准、定材料消耗、定小修保养经费;包任务完成、包质量、包小修经费)原则,采取经费到队、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三级分成办法,提高了公路养护质量和能力。1974、1977、1978年县公路段获省公路局先进单位称号,1980年获江西省人民政府嘉奖令。所属芮草门、古城养路队被省公路局授予先进养路队称号。
南丰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贯彻执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和“县管、乡办、民养”的方针,养路工作有4个过程:(1)1964年前,每条公路线分散给当地农民养护,不久,因养护质量差,集中各线养路人员15名,组成养护队,巡回养护;(2)1964年3月,县社公路由所在地的公社试行民工建勤代表工,由各大队抽调全劳力组织养路队,每1华里配备1人,由公社指定1人担任队长;抽调的民工建勤代表工在本生产队记工分,参加收益分配。同时,对民工建勤代表工,按照民工建勤的补助标准,即每个工日补贴生活费0.20元,医药费0.025元,由县养路队派员对养护的路段进行检查,核定工日,按月发放;(3)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常年代表工劳动报酬有的得不到落实与合理解决,有的公社改为公社企业办公室筹集资金,采集沙石材料,支付一定养路工资;县交通局按月支付常年养路代表工154人的生活补贴费,每人13.5元,稳定了县社公路养护队伍;(4)1986年2月,县人民政府批准了县交通局《关于改进县乡公路养护制度的报告》,实行临时合同工制,根据条件,由县乡公路管理站和乡镇人民政府、养路工签订一年临时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各方面表现好的可再签订合同书,继续留用;表现差的随时辞退。养路工资60元(在县乡公路管理站养路经费和拖拉机养路费内支拨40元,当地乡镇政府支拨20元)。实行临时合同工制度后,对吸收的96名临时合同工,每人担负着2公里的养护任务。县公路管理站采取“月度检查、季度小结、年终评比”的办法,对18个养路队、96名养路工进行管理。1986年3月,县交通局购置了小四轮养护车4辆,改善了养护设备。
1987年,全县共有养路汽车4辆、小四轮养护车22辆、碎石机1辆、搅拌机1台;公路段机修站有车、刨、钻床各1台、电氧焊及打气泵等设备,做到中修不出站,小修不过夜,随到随修,修后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