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1年(1932),南丰县车辆监理工作,由南城交通管理站兼理。建国初期,南丰机动车辆亦归南城交通管理站兼理。随着公路机动车辆日益增多,1960年3月18日南丰交通管理站(1973年5月更名南丰监理站)成立后,开始管理全县机动车辆,负责机动车辆事故处理、办理过户、审定报废、年检年审、司机管理以及宣传交通规则、对司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征收汽车养路费等工作。从1960年起,每年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年检年审。每年5月,为交通安全活动月,由监理、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进行安全大检查。
1970~1987年,各种机动车辆在县境公路上累计发生交通肇事576起,伤453人,死105人,年平均发生交通肇事38.88起,最少年(1970年)为14起,最多年(1984年)为56起;经济损失38.39万元。交通肇事,由监理、公安部门派员到现场划分事故责任,进行处理。1976~1985年按省公安局、交通局赣公发(1976)53号及赣交发(1976)30号文件关于颁发《江西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五章第25条(二)条规定,伤亡人员医药费、埋葬费、补助费由肇事单位一次付给;死者火化或埋葬费一般不超过150元,死者家属抚恤费不超过1500元。1986年后,死者火化或埋葬费及家属抚恤费由肇事单位根据赣府发(1986)96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15条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补偿费最高不超过7000元;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生活尚能自理的,补偿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能参加轻微劳动的,补偿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第16条还规定丧葬费300元至500元(含停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