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县私营手工业店坊和私营工厂,均无安全规章制度和设备,工人生命安全无任何保障。建国后于1959年成立县安全领导小组,各厂、车间、班组除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外,设有兼职安全员。“文化大革命”中,安全组织和规章制度受到冲击,安全工作陷于瘫痪。1969年底,发生县制米厂第一车间失火(经济损失达4.6万元)等3起事故。1973年初,县重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对各厂进行安全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和教训,添置安全技术设备,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980~1987年,县工业企业每年开展“安全月”活动,将县农机厂、化工厂、水泥厂、针织厂、长红纺织器材厂、罐头酿酒厂、县城粮油加工厂等16个单位的18台锅炉和水泥主窑、仓库等定为重点防护单位,添置防护罩、防护镜、吸尘设备和劳保用品,对职工进行定人、定时等安全检查,并成立业余义务消防队、治保委员会(组)。并将县炸药厂迁往市山乡沈家堡荒山按安全要求建新厂,派员协助建立《安全管理制度》;(1)车间每月检查一次炸药保管、安全生产及消防设施等,对安全生产、保管者,及时表彰;对违章者停职反省,后果严重者,开除工作。(2)厂部每季度或重大节日之前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签发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位工作。(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准携带打火机、火柴、鞭炮等易燃品进入车间、仓库、厨房;严禁在车间、仓库、化验室内生火取暖或吸烟;下班时要及时关闭电源。(4)仓库内堆放炸药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要保持通道畅通。(5)凭供货合同、公安机关的购买证、运输证开票交货。发货时,发货销售员亲临现场与仓库保管员核对无误,方可装车运出。(6)坚持建立安全及事故档案。由于坚持制度,该厂17年来未发生过事故,使县城环境及安全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