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手工业和私营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由店(厂)主自理。
50年代末,县国营工业企业生产管理,由厂长负责,按市场需要,确定产品品种和数量报县备案;并建立生产定额、质量检验、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职工实行八级工资制。县二轻工业企业的生产管理,从1956年的手工业社转厂后,亦建立管理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县乡镇工业企业的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制度,对职工工资,按老技工、技术工、普工(管理人员享受技工待遇)等档次,视定额任务完成情况计酬。
60年代初,县工业企业均由1名副厂长分管生产,通过厂部对全厂生产进行指挥、调度、控制、平衡,按计划、保质量地组织生产。
“文化大革命”中,全县工业企业合理生产制度被废除,导致管理混乱,生产松弛,效益滑坡。工厂亏损。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工业企业恢复厂长负责制,健全定额管理、质量检验、成本核算等制度。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工厂、车间两级核算,盈者奖、亏者罚的经济合同制。1982年,实行党组织领导、厂长行政指挥、职工民主管理的厂长责任制;1983年对车间、班组推行生产承包责任制,职工工资实行上下浮动。县二轻工业企业,恢复厂长负责制。1984年后,又推行以销售额、利税指标为主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及厂长负责制的集体承包责任制,职工工资实行定额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县乡镇工业企业,恢复厂长负责制。1985年,加强乡镇企业经营管理(即生产额、材料消耗、财务、供销等管理),实行分配管理(即工人工资、固定资产拆旧、奖金、上交费用等管理)制度。对年产在30万元以上的重点厂,推行厂长负责制的集体承包制;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一般厂,推行厂长负责制实行以利润指标为主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及定额工资制。私营工业,生产管理制度亦渐趋健全,1987年,全县有私营工业企业281户,实行厂主负责制。建立生产定额、成本核算、质量奖赔等制度。厂内工人,有家属工、临时工(忙时雇用工)、合同工(技术聘用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和聘用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