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开元间(713~741)县令游茂洪修筑五陂后,全县陂塘踵兴,修筑不怠。清末全县有陂、坝、堰86座。但建而少修,年见倾圯。及至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兵祸连年,水利工程遭受严重破坏,更谈不上管理,使工程无法发挥效益。
建国后至1987年,全县水利工程处于新建和旧有陂、坝修复阶段,其工程管理也是由分散到逐渐集中。各个较大的水利工程如两个中型水库均成立工程管理机构。潭湖水库管理局下设有工程管理组,专门配备技术干部2人。其余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均由当地受益农民管理。每到秋冬二季,各工程均进行岁修维护工作,主要内容为渠道清淤、排险加固、填堵渗漏等。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则由县水利部门派员先行测量设计,在维修当中进行技术指导。并根据省水利厅指示精神及全县水利工程的发展和现有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的需要,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根据工程管理和安全需要,建立和健全调度运用、观测检查、水文测量、养护维修、闸门操作、用水管理、水费征收、技术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必要的规章制度。局、库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水库整个渠道和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听取各灌区工作情况汇报,对险段隐患及时维修和处理,落实灌溉面积、冬修计划及下年灌溉计划。(2)为了确保工程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灌区五不准的规定。即:一不准拦渠作埂,抬高水位;二不准在渠道两旁三米范围内取土、挖塘、埋坟、建屋、烧窑和种植作物;三不准在库渠上放牧;四不准在渠道上私开缺口,穿渠修闸,埋设涵管和架桥等;五不准在库渠道内、排灌站等水利建设附近爆破、炸鱼、毒鱼、捕鱼、钓鱼。(3)必须提高警惕,认真做好水库、渠道、电站和各项水利建筑物的管理、维修和保护工作,确保各种水利设施的安全;发现破坏行为,及时追查,作出严肃处理,严重的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