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有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2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国有林
分类号: S717
页数: 1
摘要: 自1958年建立长陂林农牧综合垦殖场后,先后在傅坊、古城、太源、白舍、洽村等地设置了林业站、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林生产事宜。站场每年按县林业部门下达的木、竹采伐指标生产,以国家核定的计量单位、价格与县林业经销部门结算,禁止产销见面。在等外材处理上,需报请县林业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自行销运。木竹采伐,由县林业部门、国营林场、垦殖场与林区社队或个人签订木竹采伐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的山价补偿。1985年南丰县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竹市场,允许林区农民和集体的木竹自由上市,实行议价议销。但木材采伐,须依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凭砍伐证砍伐、销售,严禁乱砍滥伐。
关键词: 南丰县 地方史志 国有林

内容

自1958年建立长陂林农牧综合垦殖场后,先后在傅坊、古城、太源、白舍、洽村等地设置了林业站、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林生产事宜。站场每年按县林业部门下达的木、竹采伐指标生产,以国家核定的计量单位、价格与县林业经销部门结算,禁止产销见面。在等外材处理上,需报请县林业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自行销运。木竹采伐,由县林业部门、国营林场、垦殖场与林区社队或个人签订木竹采伐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的山价补偿。
  1985年南丰县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竹市场,允许林区农民和集体的木竹自由上市,实行议价议销。但木材采伐,须依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凭砍伐证砍伐、销售,严禁乱砍滥伐。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