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山林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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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24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分类号: S717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全县山林权属均归私人所有,但大多数由地主、恶霸、土豪劣绅和族长把持。多数农民只有少量山林,一般以山水流向、道路、河溪等固定物为划定山林的界址,刻石立碑以为标志,极少立有契约为据。解放后,通过土地改革,绝大部分山林分给农民。在稳定山权同时,对全县个人经营的自留山林进行调查、划分。分到自留山的农户计3063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4%;农民171136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93.3%。个人经营的自留山,第一、有继承权、种植自由权和林木处理权,但不准转让、买卖、出租和毁林开荒。全县共划定自留山61.97万亩,占全县山林面积的28.5%,人平均3.6亩。
关键词: 南丰县 森林概况 山林权属

内容

第一节私有林建国前,全县山林权属均归私人所有,但大多数由地主、恶霸、土豪劣绅和族长把持。多数农民只有少量山林,一般以山水流向、道路、河溪等固定物为划定山林的界址,刻石立碑以为标志,极少立有契约为据。解放后,通过土地改革,绝大部分山林分给农民。
  在稳定山权同时,对全县个人经营的自留山林进行调查、划分。1982年总计为61.97万亩,其中荒山30.98万亩,稀疏林24.78万亩,有林地6.19万亩。分到自留山的农户计3063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4%;农民171136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93.3%。
  个人经营的自留山,第一、有继承权、种植自由权和林木处理权,但不准转让、买卖、出租和毁林开荒。第二、采伐林木时需凭林业部门的采伐证件,并由林业部门代为购销。第三、限期植树造林,抚育幼林,不准荒芜。由于私人自留山林的稳定,大大调动了社员营林造林的积极性。
  第二节集体林生产队(组)的山林确定以后,因其在全县山林面积占有91.3%的比例,对全县林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1981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对其经营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规定生产队的山林,除风景林(后龙、水口)、坟山自留山外,可全部以大包干责任制形式包到户,签订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实行“四定”(定绿化年限、定采伐数量、定交售任务、定分成比例)和“三不变”(权属不变;承包时间除国家需要征用土地外,至少50年不变;采伐量和交售量一定几年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使社队林场在林业生产上有显著的变化,如傅坊乡梅林村营造的520亩杉木林,由于经营得当,从1982年即已开始间伐。
  第三节国有林自1958年建立长陂林农牧综合垦殖场后,先后在傅坊、古城、太源、白舍、洽村等地设置了林业站、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林生产事宜。站场每年按县林业部门下达的木、竹采伐指标生产,以国家核定的计量单位、价格与县林业经销部门结算,禁止产销见面。在等外材处理上,需报请县林业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自行销运。木竹采伐,由县林业部门、国营林场、垦殖场与林区社队或个人签订木竹采伐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的山价补偿。
  1985年南丰县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竹市场,允许林区农民和集体的木竹自由上市,实行议价议销。但木材采伐,须依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凭砍伐证砍伐、销售,严禁乱砍滥伐。
  第四节林业“三定” 1981年6月,中共中央林业“三定”政策下达后,南丰县成立稳定山权领导小组,以“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内容,全面部署林业生产和经营方面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组成南丰县林业“三定”试点工作组,先后在傅坊、沙岗两公社及沙岗公社熊坊大队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至1982年底,该项工作全面结束。
  在核实全县林地总面积212.38万亩,划定国有林11.01万亩,占5.2%;乡(公社)所有7174亩,占0.3%;村(大队)所有2.95万亩,占1.4%;生产队(组)所有193.98万亩,占91.3%;社队林场3.17万亩,占1.8%。全县共划定自留山61.97万亩,占全县山林面积的28.5%,人平均3.6亩。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面积118.37万亩,其中专业队组承包3.71万亩;大队统一经营4.33万亩;生产队统一经营6.15万亩;联产经营5.19万亩;责任到户98.25万亩;国营林场、垦殖场原有山林面积11.06万亩,其中还划出451亩给社员作自留山地。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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