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耕地自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以来就有记载,但差异甚大。当年有田地山塘3328顷(旧市制,1顷=100亩)35亩5分,至正德七年(1512),减至2659顷78亩,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增至4053顷75亩,另地120顷93亩,山454顷83亩,塘150顷58亩。民国初期,土地面积最多是20年(1931),为51.8万亩,次为19年,40.54万亩,最少为26年,24.86万亩。过去,“田”、“赋”紧密联系在一起,历代政府均十分重视,明万历年代、清康熙年代、民国34~35年均组织丈量,确定“编征银额”、“田赋派额”,但由于自然灾异、战争和政局影响,造成人口减少,田园荒芜。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多项奖励措施,鼓励农民开荒造田,耕地面积由1949年266698亩增加到1957年329020亩,此后,因修水利、修马路和基本建设事业征用了大片土地,耕地逐年减少,到1968年降至287026亩,为扭转土地面积下降趋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农用耕地保护,对农村建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作了严格的规定。1969年以后,全县耕地基本上稳定在29万亩上下。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耕地还略有增加,1987年为296155亩,比1967年以来任何一年都多,但由于人口迅猛增加,农村人均占有耕地由1956年3.38亩下降到1987年的1.3亩。
表13—4 1949~1987年耕地面积一览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