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与典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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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179
颗粒名称: 土地买卖与典当
分类号: F327.56
页数: 1
摘要: 出卖土地是贫苦农民在山穷水尽时的最后选择。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由卖方写绝卖契约,内容包括出卖的原因、四界、价值,双方户主签名盖印,同时要请卖方有代表性的长辈、亲友、邻族作中人签名盖印证明,然后当众付清价款。此后买主还要在6个月内将契约送县政府主管单位检验、纳税、盖印,买卖才算生效。典当年限内,土地归典当者无偿使用,到期后,被当者按原价付还典价,收回契约。若逾期无力赎回,可协商续典,到期仍无力赎回,土地归典当者所有,按照买卖土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关键词: 南丰县 土地私有制 土地买卖

内容

出卖土地是贫苦农民在山穷水尽时的最后选择。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由卖方写绝卖契约,内容包括出卖的原因、四界、价值,双方户主签名盖印,同时要请卖方有代表性的长辈、亲友、邻族作中人签名盖印证明,然后当众付清价款。此后买主还要在6个月内将契约送县政府主管单位检验、纳税、盖印,买卖才算生效。
  表13—1 民国34年地价一览单位:亩/元土地典当,是贫苦农民遇到很大困难,却又不肯将土地绝卖的一种办法,典当者与被典当者按土质好坏商议地价,然后按地价30~60%典当,协议双方书写典当契约,内容与买卖土地大致相同。典当年限内,土地归典当者无偿使用,到期后,被当者按原价付还典价,收回契约。若逾期无力赎回,可协商续典,到期仍无力赎回,土地归典当者所有,按照买卖土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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