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179 |
颗粒名称: | 土地买卖与典当 |
分类号: | F327.56 |
页数: | 1 |
摘要: | 出卖土地是贫苦农民在山穷水尽时的最后选择。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由卖方写绝卖契约,内容包括出卖的原因、四界、价值,双方户主签名盖印,同时要请卖方有代表性的长辈、亲友、邻族作中人签名盖印证明,然后当众付清价款。此后买主还要在6个月内将契约送县政府主管单位检验、纳税、盖印,买卖才算生效。典当年限内,土地归典当者无偿使用,到期后,被当者按原价付还典价,收回契约。若逾期无力赎回,可协商续典,到期仍无力赎回,土地归典当者所有,按照买卖土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
关键词: | 南丰县 土地私有制 土地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