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土地私有制沿袭了数千年。占人口少数的地主富农拥有大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他们通过土地买卖、典当、出租,以及放高利贷、买卖秋谷,使富者越富,贫者越贫。民国25年(1936)江西省《经济旬刊》2卷6期载:南丰“农民生活痛苦,尤以西坪圩、古城岗、沙岗圩、杨林渡、三溪圩,苦难更甚。”据土地改革资料记载,1951年全县农村共23274户,耕地314015亩。其中:地主1372户,占总农户5.9%,有土地100151亩,占耕地总数的31.9%,每户平均73亩;富农869户,占3.7%,有土地39078亩,占12.5%,户均45亩;中农7284户,占31.3%,有土地63972亩,占20.3%,户均7.8亩;贫农10765亩,占46.4%,有土地45708亩,占14.5%,户均4.25亩;雇农735户,占3.25%,有土地1834亩,占0.06%,户均2.5亩;其他2249户,占9.7%,有土地63272亩(含各种公产),占20.4%,户均29亩。由上可见,占农户9.6%的地主富农,拥有总土地的44.4%,而占农户80.9%的贫雇农、中农,只有总土地的34.86%。按户平均,地主富农拥有的土地为贫雇农、中农的10.7倍。由于土地占有不均,大多数农民沦为被剥削者。
土地买卖与典当出卖土地是贫苦农民在山穷水尽时的最后选择。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由卖方写绝卖契约,内容包括出卖的原因、四界、价值,双方户主签名盖印,同时要请卖方有代表性的长辈、亲友、邻族作中人签名盖印证明,然后当众付清价款。此后买主还要在6个月内将契约送县政府主管单位检验、纳税、盖印,买卖才算生效。
表13—1 民国34年地价一览单位:亩/元土地典当,是贫苦农民遇到很大困难,却又不肯将土地绝卖的一种办法,典当者与被典当者按土质好坏商议地价,然后按地价30~60%典当,协议双方书写典当契约,内容与买卖土地大致相同。典当年限内,土地归典当者无偿使用,到期后,被当者按原价付还典价,收回契约。若逾期无力赎回,可协商续典,到期仍无力赎回,土地归典当者所有,按照买卖土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出租土地地租是土地拥有者剥削农民的普遍方式。出租与租赁双方订有协约,包括纳租数量、方法、地主对佃农的供给(如房屋、仓库、耕牛、农具、种子等)条件,佃农对地主的义务(如年节馈送、劳役等)以及押金及其他协议的条款,如交租短少或有违约行为,不但没收押金,还另佃他人耕作。据民国28年《江西省农业统计》(二)载:南丰农民纳租方法有3种,一是钱租,占30%;二是谷租,占50%;三是分租,占20%。
钱租:上等田一亩2元,中等田1.5元,下等田1元。
谷租:上等田一亩2市石,中等田1.5市石,下等田1市石。
分租:多为对半分。
另据1952年土地改革资料,解放前南丰地租分二类,一是定租,又称铁板租,即不论年景好坏额定纳租;二是分租,多为对半分,也有四六、倒四六分成,个别还有交七成租的现象。以铁板租占大多数。
高利贷在土地私有制社会里,高利贷在农村盛行。《江西省农业统计》(二)中,对南丰农村借贷情况有个统计:借钱户占农户60%,月利率最高2%,最低1%;借粮户占30%,利率为春借1石,秋还1.2石。
另据土改资料,解放前,农村高利贷有3种: 1、钱息,一年息为本金的400~500%,月息20%,圩息20%,甚至出现过日息20%。
2、谷息,农民欠租或借口粮,新谷登场后交息谷50~100%。
3、卖秋谷、判桔花,这是最残酷的剥削方式。买主在青黄不接时,以三分之一左右的价钱购买即将成熟的果实。
长工及短工土地私有制使多数农民无地或少地,有的沦为长工,有的靠打短工、月工为生。《江西农业统计》(二)载:民国26年南丰县雇农工资:(1)长工,男工最高120元、最低48元,女工最高36元、最低24元,童工最高36元,最低24元;(2)月工,男工最高10元、最低4元,女工最高3元、最低2元,童工最高3元、最低2元;(3)日工,农忙时男工最高0.5元、最低0.4元,农闲时最高0.4元、最低0.3元。另据土地改革资料,解放前雇农年工资为20~40元,或20~30担稻谷。雇工除年节外没有假日,一天劳动12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