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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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17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327.56
页数: 5
摘要: 建国前,土地私有制沿袭了数千年。占人口少数的地主富农拥有大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他们通过土地买卖、典当、出租,以及放高利贷、买卖秋谷,使富者越富,贫者越贫。民国25年江西省《经济旬刊》2卷6期载:南丰“农民生活痛苦,尤以西坪圩、古城岗、沙岗圩、杨林渡、三溪圩,苦难更甚。”据土地改革资料记载,1951年全县农村共23274户,耕地314015亩。按户平均,地主富农拥有的土地为贫雇农、中农的10.7倍。由于土地占有不均,大多数农民沦为被剥削者。此后买主还要在6个月内将契约送县政府主管单位检验、纳税、盖印,买卖才算生效。若逾期无力赎回,可协商续典,到期仍无力赎回,土地归典当者所有,按照买卖土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关键词: 南丰县 土地私有制 农村生产 关系变革

内容

第一节土地占有建国前,土地私有制沿袭了数千年。占人口少数的地主富农拥有大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他们通过土地买卖、典当、出租,以及放高利贷、买卖秋谷,使富者越富,贫者越贫。民国25年(1936)江西省《经济旬刊》2卷6期载:南丰“农民生活痛苦,尤以西坪圩、古城岗、沙岗圩、杨林渡、三溪圩,苦难更甚。”据土地改革资料记载,1951年全县农村共23274户,耕地314015亩。其中:地主1372户,占总农户5.9%,有土地100151亩,占耕地总数的31.9%,每户平均73亩;富农869户,占3.7%,有土地39078亩,占12.5%,户均45亩;中农7284户,占31.3%,有土地63972亩,占20.3%,户均7.8亩;贫农10765亩,占46.4%,有土地45708亩,占14.5%,户均4.25亩;雇农735户,占3.25%,有土地1834亩,占0.06%,户均2.5亩;其他2249户,占9.7%,有土地63272亩(含各种公产),占20.4%,户均29亩。由上可见,占农户9.6%的地主富农,拥有总土地的44.4%,而占农户80.9%的贫雇农、中农,只有总土地的34.86%。按户平均,地主富农拥有的土地为贫雇农、中农的10.7倍。由于土地占有不均,大多数农民沦为被剥削者。
  土地买卖与典当出卖土地是贫苦农民在山穷水尽时的最后选择。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由卖方写绝卖契约,内容包括出卖的原因、四界、价值,双方户主签名盖印,同时要请卖方有代表性的长辈、亲友、邻族作中人签名盖印证明,然后当众付清价款。此后买主还要在6个月内将契约送县政府主管单位检验、纳税、盖印,买卖才算生效。
  表13—1 民国34年地价一览单位:亩/元土地典当,是贫苦农民遇到很大困难,却又不肯将土地绝卖的一种办法,典当者与被典当者按土质好坏商议地价,然后按地价30~60%典当,协议双方书写典当契约,内容与买卖土地大致相同。典当年限内,土地归典当者无偿使用,到期后,被当者按原价付还典价,收回契约。若逾期无力赎回,可协商续典,到期仍无力赎回,土地归典当者所有,按照买卖土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出租土地地租是土地拥有者剥削农民的普遍方式。出租与租赁双方订有协约,包括纳租数量、方法、地主对佃农的供给(如房屋、仓库、耕牛、农具、种子等)条件,佃农对地主的义务(如年节馈送、劳役等)以及押金及其他协议的条款,如交租短少或有违约行为,不但没收押金,还另佃他人耕作。据民国28年《江西省农业统计》(二)载:南丰农民纳租方法有3种,一是钱租,占30%;二是谷租,占50%;三是分租,占20%。
  钱租:上等田一亩2元,中等田1.5元,下等田1元。
  谷租:上等田一亩2市石,中等田1.5市石,下等田1市石。
  分租:多为对半分。
  另据1952年土地改革资料,解放前南丰地租分二类,一是定租,又称铁板租,即不论年景好坏额定纳租;二是分租,多为对半分,也有四六、倒四六分成,个别还有交七成租的现象。以铁板租占大多数。
  高利贷在土地私有制社会里,高利贷在农村盛行。《江西省农业统计》(二)中,对南丰农村借贷情况有个统计:借钱户占农户60%,月利率最高2%,最低1%;借粮户占30%,利率为春借1石,秋还1.2石。
  另据土改资料,解放前,农村高利贷有3种: 1、钱息,一年息为本金的400~500%,月息20%,圩息20%,甚至出现过日息20%。
  2、谷息,农民欠租或借口粮,新谷登场后交息谷50~100%。
  3、卖秋谷、判桔花,这是最残酷的剥削方式。买主在青黄不接时,以三分之一左右的价钱购买即将成熟的果实。
  长工及短工土地私有制使多数农民无地或少地,有的沦为长工,有的靠打短工、月工为生。《江西农业统计》(二)载:民国26年南丰县雇农工资:(1)长工,男工最高120元、最低48元,女工最高36元、最低24元,童工最高36元,最低24元;(2)月工,男工最高10元、最低4元,女工最高3元、最低2元,童工最高3元、最低2元;(3)日工,农忙时男工最高0.5元、最低0.4元,农闲时最高0.4元、最低0.3元。另据土地改革资料,解放前雇农年工资为20~40元,或20~30担稻谷。雇工除年节外没有假日,一天劳动12小时以上。
  第二节土地改革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分田运动县苏维埃政权建立后,革命根据地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1931年春,洽村区、白舍区开展了分田运动,1932年冬,傅坊、垆坑、康都、樟坊、杭山等地开展了分田运动。东坪、西坪一带因常受国民党骚扰,虽然分了田,但不彻底。1933年4月,南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以乡为单位成立分田委员会,全面开展分田运动。
  分田步骤和方法,是以贫农团为核心进行划阶级成份,共划了雇农、工人、贫农、中农、资本家、富农、地主7种阶级。在划分阶级成份后,没收地主、富农的全部出租土地,祠庙公产也全部没收,没收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分配的原则是:红军家属和贫雇农分好田,地主富农分坏田。由于各地人口、土地不一,各地分得土地有多有少,明阳每人分到8担谷田,开源、渣山每人分到12担谷田,沙坑每人只分到4担谷田,全县平均每人分到约7担谷田。
  1933年秋,中共江西省委召开了南丰等9县区以上苏维埃工作人员参加的查田运动大会,会议结束后,中共南丰县委和县苏维埃政府立即领导开展查田、查阶级运动,查出了一些冒充贫农、中农的地主、富农,也纠正了在分田中被错划为富农的中农,土地分配中出现的缺点和错误得到较好的解决。
  分田运动结束后,苏维埃政权及时组织农民总结经验,组织劳动互助组,解决水利、肥料、种子等实际问题,生产有较大发展。据统计,粮食生产比分田前增长30%以上,洽村区上古村亩产由120市斤增加到250市斤,增长一倍多。工副业得到较快发展,明阳乡用毛竹生产纸张,产值达数千银元,村村生产硝盐,罗家办起了制糖厂,白舍办起了农具厂,古竹还开采钨砂,其它如烧炭、打猎、培育香菇、家畜家禽及渔业都得到很快发展。
  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减租、反霸、退押、废债等各项社会改革,为土地改革创造条件。
  南丰县土改分3批进行。1950年12月至次年2月,在西坪、长岭、洽湾、上店、下井5个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1951年8月至10月,在桥背、水南、水北、游军、富溪、朝仙、梓和、翠云、沙岗、进贤、操坊、古城、莱溪、下堡、东坪、杨梅、后举、太源、王田19个乡进行第二批土改工作。第三批于1951年11月至次年4月在官庄、甘坊、丹坛、罗坊、瑶浦、市山、石邮、三溪、上晒、朱坊、庙前、藕塘、宝石、太和、田心、董溪、傅坊、樟坊、康都、杭山、坪上、汤王排、司前、王家山、下洋、石咀、桑田、白舍、里陈、瑶陂、耀里、罗家、镇前、中和、古竹、磨刀、杨林、鄱阳、河东、洽村、坪上、瞿村、西溪、明阳、苦竹共45个乡完成土地改革工作。
  土地改革中,在划好农村阶级成份的基础上,依法没收、征收了地主、富农、祠堂、庙宇的土地180425亩,耕牛1444头,农具14135件(套),稻谷2005829公斤,房屋22324间,家具106769件,衣物44530件等,这些胜利果实,按照土改法的规定,以原耕为基础,填坑补缺,从有利生产、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出发,分配给贫苦农民和其他劳动者。
  1952年11月至1953年2月,分2期进行了土改复查。同时,在城关区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将地主的桔树、房产分给桔农。
  表13—2 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一览单位:亩第三节农业互助合作 1952年,中共南丰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互助合作道路。全县各地以党团员、乡村干部、劳动模范为骨干,相继建立起一批常年性、季节性和临时性互助组。最早的有朝仙乡吴仁古常年互助组,市山乡官庄村胡四五常年互助组,长岭乡曾学伯常年互助组,镇前乡周桂生常年互助组。在他们的带动下,到1954年8月,建有常年互助组158个,季节和临时互助组1224个。这时,4个最早建立的互助组已试办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的耕牛、农具统一作价入社,平衡负担多进少出;土地(除少量自留地外)一律入社,统一评定常年产量,按产量分红;合作社纯收入,按劳六地四比例分配。年底,合作社发展到36个、互助组1897个,入社农户12284户,占总户数的49%。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县迅速掀起农业合化高潮,不到半年,99.53%农户加入16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入社农户100%。农业合作经济表现了明显的优越性,《南丰县市山乡合利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怎样解决剩余劳动力的》一文,1955年12月被毛泽东选入中共中央办公厅编辑出版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向全国介绍。
  表13—3 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一览第四节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同年9月4日试点,14日建成南丰县第一个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10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共建立起红旗(后分为市山、琴城二公社)、沙岗、三溪、洽湾、东坪、古城、桑田、太和、傅坊、白舍、洽村、朱坊12个人民公社。下辖184个大队、331个生产队。28687户,占总农户的99.1%。
  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按照“一大二公”的要求,大刮“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男女老少一齐吃食堂(全县共办公共食堂950个),严重侵犯农民的经济利益,加上工作中的强迫命令,刮浮夸风,瞎指挥,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9年贯彻郑州会议精神,公社管理体制由人民公社所有制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部分纠正了瞎指挥的错误。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纠正平调风,停办公共食堂,并在集体土地中拿出27784亩作为自留地分配给社员,在生产上推行劳动定额计酬、小段作业包工等措施,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生产有很快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只讲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批判“三自一包”(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包产到户)、“四大自由”(种植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买卖自由),搞所谓政治评分,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1984年3月,全县恢复乡、镇建制,取消人民公社。
  第五节农业体制改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逐步实行一系列农业生产责任制,开始实行包产到组、联产计酬、联产到劳等形式,1981年1月,三溪、东坪公社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2年初,除太和公社里源生产队外,全县农村均实行大包干。实行大包干,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承包给社员耕作,集体的耕牛、农具、耕作机具全部作价卖给社员,收获的农产品除交国家征购粮、提留集体积累外,全部归承包者所有,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983年,全县粮食产量突破1756.07吨,播面亩产402公斤,人均纯收入411元,是1976年136元的2倍多,向国家交售粮食91945吨,商品率为52.5%,比1976年粮食总产83662吨还多8477吨。
  大包干使农民有生产自主权,广大农民的才智和专长得到充分的发挥,单纯的农业和单一的粮食结构逐步向多样化、专业化、商品化方向发展,出现了一批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1987年,全县共有农、林、牧、渔、商业、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专业户148个、经济联合体179个。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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