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无退休制度。职工被解雇时,少数单位仅发给1~3个月的工资作解雇(遣散)费。
建国初,职工年老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时,经医师证明可以申请退职,其退职生活费按其工龄以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退职费。1978年后,对原因病退职的职工特别是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退职的职工和被精简的职工,由县民政局按月发给当时退职工资的40%或适当生活补助费。
从1958年开始,遵照国务院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①正常退休:干部、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②提前退休(即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生证明丧失工作能力; ③因公致残:经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每月发给退休金至逝世为止,逝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
干部、职工退休金按国家规定:凡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每月标准工资100%计发。1952年12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满30年按本人工资95%计发。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满30年按本人工资85%计发;满25年以上的,发80%;满20年以上的,发755;满15年以上的,发70%;满10年以上的,发60%。如因公致残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标准工资9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的,应按最高标准发给,并发给护理费。
1975~1987年全县退职、退休的干部、职工共197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