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退职退休建国前无退休制度。职工被解雇时,少数单位仅发给1~3个月的工资作解雇(遣散)费。
建国初,职工年老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时,经医师证明可以申请退职,其退职生活费按其工龄以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退职费。1978年后,对原因病退职的职工特别是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退职的职工和被精简的职工,由县民政局按月发给当时退职工资的40%或适当生活补助费。
从1958年开始,遵照国务院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①正常退休:干部、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②提前退休(即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生证明丧失工作能力; ③因公致残:经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每月发给退休金至逝世为止,逝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
干部、职工退休金按国家规定:凡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每月标准工资100%计发。1952年12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满30年按本人工资95%计发。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满30年按本人工资85%计发;满25年以上的,发80%;满20年以上的,发755;满15年以上的,发70%;满10年以上的,发60%。如因公致残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标准工资9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的,应按最高标准发给,并发给护理费。
1975~1987年全县退职、退休的干部、职工共1978人。
第二节干部离休干部离休,按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离休干部的规定办理。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生证明患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可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至1987年底,全县办理离休的干部共101人(其中享受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27人)。其中: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1人,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7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93人。
离休干部待遇按国务院规定: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享受在职同级干部待遇,18级以上干部享受县级待遇,14级以上干部享受地(厅)级待遇,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发给100%工资。
95%以上的离休干部住上单位新建宿舍。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政府尽力帮助解决。居住农村的,自己有房的发给修缮费1500元,无房的发给建房费3000元。享受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家住农村自己有房的,发给修缮费2000元,无房的发给建房费4000元。离休干部逝世,按规定发给安葬、抚恤费。对离休干部的待业子女,几年来优先照顾、安排18人就业(其中:国营10人、大集体8人)。
为使离休老干部安度晚年,1984年5月中共南丰县委成立离休干部办公室,1985年3月改称中共南丰县委老干部局。是年建成离休老干部活动室(220平方米),订有各种报刊杂志20余种,购置各种文娱用品(麻将、扑克、象棋、乒乓球、羽毛球等)40余副、收录机1台。除星期日例假外,全日开放,每日平均参加活动的离休干部30余人次。
1985年以来,每月10日定为学习日。同时,每年举办老人健康知识讲座10余次,每年5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次,每月基本上都安排有1次文体活动或比赛活动。几年来,共举办过钓鱼、麻将、扑克、象棋、篮球、台球、门球、托球、抛球、套圈、慢跑、智力竞赛等比赛活动82次。同时,还组织离休老干部参加县体委、老年体协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30余次。每年春、秋二季组织离休老干部分组下乡作社会调查,夏季组织离休老干部到井冈山、庐山、龙虎山、福州、厦门、北京、桂林、杭州等地休(疗)养。近年来还举办老同志学校书画班,爱好书画的离休老同志积极入学学习。全体离休老干部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愉快地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