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72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职工福利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1 |
摘要: | 建国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均按规定提取干部和职工的福利费,用于兴办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福利事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和组织职工休养疗养,对生活较困难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县内职工每年除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外,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享受1个月的探亲假;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4年可享受1次20天的探亲假;女工分娩,有56天产假;职工的婚、丧、病、事假均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休假天数,晚婚假酌情增至15天;企事业行政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其事假工资按干部分管办法处理。 |
关键词: | 南丰县 职工福利 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