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71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劳动保险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1 |
摘要: | 193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县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内基本上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参加保险职工2266人,广大职工的生老病残开始有了保障。1952年对全县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单位的职工家属治病可以半费优待。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以享受56天的产假,难产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计划生育可以享受生活补贴。 干部、职工年老或病残,予以离休、退休、退职,并享受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如在职因公死亡或病故,允许1名家属补员顶替,并按政策规定领取安葬费和抚恤费以及生活补贴。 干部、职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如加班加点,发给双倍的加班工资;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加发夜班费;在野外作业,加发野外津贴费。 |
关键词: | 南丰县 劳动保险 生活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