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县内仅有的一些手工操作的针织厂、卷烟厂、泥炉厂以及各种作坊等,大都设备简陋,工人劳动强度大,业主只为追求利润,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无人过问。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逐步建立了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1958年5月成立南丰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劳动安全问题受到县内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文化大革命”中,安全监察工作一度被削弱。1973年恢复县劳动局建制后,同时恢复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县有关主管局和部门亦相应地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车间、班、组均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并订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安全治保委员会(组)、警卫班、门卫、护厂班等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1980年成立南丰县“安全月”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兼任组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月”活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制度,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每年夏、冬二季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消防设备、水电安装、易爆易燃物的放置以及各单位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检查对锅炉的管理情况。1987年,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设备落实,积极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