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保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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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6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保福利
分类号: C913
页数: 2
摘要: 建国后,县内各企业逐步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各种劳动保护措施,用以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事业单位,为保护职工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对接触有害物质或高空、高温作业的职工,都按规定分别发给保健食品和劳保用品。寒冬发给职工取暖费,暑天发给职工暑药及降温费。健康检查时发现病情立即医治,对确实不适应某种工种时,立即调换。1958年5月成立南丰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劳动安全问题受到县内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1980年成立南丰县“安全月”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兼任组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月”活动。1982年9月24日,城关镇鞭炮厂发生爆炸,炸死5人,厂内多数职工受伤,造成工厂报废。
关键词: 南丰县 劳保福利 劳动保护

内容

第一节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建国后,县内各企业逐步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各种劳动保护措施,用以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企事业单位,为保护职工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对接触有害物质或高空、高温作业的职工,都按规定分别发给保健食品和劳保用品。如医疗放射性工作发给甲级保健食品,每人每月发给8~10元营养费;从事高空、高温工作如邮电、水泥、翻砂、锅炉、化验等发给乙级保健食品,每人每月发给4~8元营养费。寒冬发给职工取暖费,暑天发给职工暑药及降温费。
  从1959年开始,对全县39个单位的干部职工,每年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卡片档案。健康检查时发现病情立即医治,对确实不适应某种工种时,立即调换。如1983年6月对县水泥厂40名粉尘作业工人健康检查时,发现O~Ⅰ期矽肺者3名,除积极治疗外,均予以调换工种。
  对女职工实行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定期举办妇幼保健知识讲座,每月发给妇女卫生费,对妊娠妇女给予适当照顾(重活调轻活)。
  安全监察民国期间,县内仅有的一些手工操作的针织厂、卷烟厂、泥炉厂以及各种作坊等,大都设备简陋,工人劳动强度大,业主只为追求利润,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无人过问。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逐步建立了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1958年5月成立南丰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劳动安全问题受到县内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文化大革命”中,安全监察工作一度被削弱。1973年恢复县劳动局建制后,同时恢复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县有关主管局和部门亦相应地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车间、班、组均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并订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安全治保委员会(组)、警卫班、门卫、护厂班等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1980年成立南丰县“安全月”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兼任组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月”活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制度,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每年夏、冬二季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消防设备、水电安装、易爆易燃物的放置以及各单位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检查对锅炉的管理情况。1987年,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设备落实,积极防患于未然。
  重大事故 1980年7月22日,龙岩水电站水泥工施工违章操作,在新建顶棚上拌水泥,新顶棚超重受压致使厂房倒塌,结果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14人。
  1981年12月县木器一厂,用明火烘台板,引起烘房燃烧,损失财产14万元。
  1982年9月24日,城关镇鞭炮厂发生爆炸,炸死5人,厂内多数职工受伤,造成工厂报废。
  第二节劳动保险 193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县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内基本上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参加保险职工2266人,广大职工的生老病残开始有了保障。1952年对全县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单位的职工家属治病可以半费优待。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以享受56天的产假,难产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计划生育可以享受生活补贴。
  干部、职工年老或病残,予以离休、退休、退职,并享受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如在职因公死亡或病故,允许1名家属补员顶替,并按政策规定领取安葬费和抚恤费以及生活补贴。
  干部、职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如加班加点,发给双倍的加班工资;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加发夜班费;在野外作业,加发野外津贴费。
  第三节职工福利建国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均按规定提取干部和职工的福利费,用于兴办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福利事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和组织职工休养疗养,对生活较困难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
  从1953年开始,县总工会每年均组织一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到外地(北京、广州、西安、桂林、庐山等)进行疗养或休养。
  县内职工每年除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外,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享受1个月的探亲假;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4年可享受1次20天的探亲假;女工分娩,有56天产假;职工的婚、丧、病、事假均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休假天数,晚婚假酌情增至15天;企事业行政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其事假工资按干部分管办法处理。
  表10—6 1978~1987年国营职工劳保费用开支一览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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