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丰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7065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奖金制度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前没有固定形式的奖金制度。建国后,每年均有一次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党和人民政府授予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或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并给予部分物质奖励。1958年按工人月标准工资5%提取月奖,季度奖按每季工资15%计算提取,计件工资实行超额奖,年终综合奖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取。对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分等核定奖金。评奖时间一般以季度为评比期。综合奖金对“五好”企业应多奖,较差的要少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不给奖。综合奖金控制在计时工资总额的7%,当年新建的企业控制在6%之内。1986年全县各企业发出各种奖金104.8万元。1987年共发奖金114.1万元。 |
关键词: | 南丰县 奖金制度 物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