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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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资制度
分类号: C913
页数: 1
摘要: 清代实行九品官阶制,各有正从,共18级,按岁领取俸银,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训导为从八品,年俸银40两;巡检从九品,典史未入流,年俸银均为31.52两。尔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公务人员无法维持生活。民国37年6月,公务人员月薪虽改为基本数100万元,依薪加4000倍,仍无济于事,最后竟改为按月折发大米、实物,聊以糊口度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厂矿(场)干部和职工当时存在3种工薪形式,即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供给制全部生活费用由国家按级别发给实物和津贴费。1955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废除原地方政府中的工分薪金制、供给制与包干制,全面实行等级工资制直至1987年均按级别标准支付货币工资。
关键词: 南丰县 工资制度 支付货币

内容

清代实行九品官阶制,各有正从,共18级,按岁领取俸银,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训导为从八品,年俸银40两;巡检从九品,典史未入流,年俸银均为31.52两。
  民国期间,中央政府铨叙部另订官等官俸制度,实行四级官阶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每级又分为若干等。民国34年(1945)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县长为荐任6级至简任5级,月俸300~500元(法币,下同);秘书为委任5级至荐任6级,月俸130~200元。其中简任分8级,荐任分12级,委任分16级,委任以下雇员与公役不在等级之内。尔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公务人员无法维持生活。民国37年6月,公务人员月薪虽改为基本数100万元,依薪加4000倍,仍无济于事,最后竟改为按月折发大米、实物,聊以糊口度日。
  建国初期(1949~1955年),工薪(工资)制度基本上是供给制和包干制为主,薪金制为辅,军人及军工厂矿全部实行供给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厂矿(场)干部和职工当时存在3种工薪形式,即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固定工资)。
  供给制全部生活费用(衣、食、住)由国家按级别发给实物和津贴费。膳食则分大、中、小灶,地(师)级以上吃小灶,县(团)级以上吃中灶,局(营)级以下吃大灶;衣服按团级以上发呢制服、营级以下发棉制服;津贴费亦按级(职)别发给。
  包干制 1实际上亦称供给制,只不过将伙食费、服装费、津贴费等全部以现金形式每月一次发给,但亦按级(职)别差异分发,双职工生育子女保姆、抚养费由国家负担。包干制的现金以每个级别的固定工分量乘以工分值(按每月《江西日报》公布的工分值)计算。行政16级干部每月工分量200分,17级每月175分,18级150分,19级140分,20级130分,21级123分,22级117分,23级111分。当时每月工分值约2角左右。
  薪金制即固定工资,按固定工分量照分值计算,其工分量大于包干制,当时拿薪金制的大部分系建国前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单位教职员工留用就业者,也有少数干部因经济困难,经领导批准,由包干制改为薪金制,其工分量比同级干部稍高一些。薪金制工分量:16级370分,17级328分,18级292分,19级268分,20级244分,21级220分,22级198分,23级176分。
  1955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废除原地方政府中的工分薪金制、供给制与包干制(军队除军官外,仍实行供给制),全面实行等级工资制直至1987年均按级别标准支付货币工资。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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