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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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6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
分类号: C913
页数: 4
摘要: 清代实行九品官阶制,各有正从,共18级,按岁领取俸银,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训导为从八品,年俸银40两;巡检从九品,典史未入流,年俸银均为31.52两。民国期间,中央政府铨叙部另订官等官俸制度,实行四级官阶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每级又分为若干等。其中简任分8级,荐任分12级,委任分16级,委任以下雇员与公役不在等级之内。尔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公务人员无法维持生活。民国37年6月,公务人员月薪虽改为基本数100万元,依薪加4000倍,仍无济于事,最后竟改为按月折发大米、实物,聊以糊口度日。供给制全部生活费用由国家按级别发给实物和津贴费。
关键词: 南丰县 工资制度 工资调整

内容

第一节工资制度清代实行九品官阶制,各有正从,共18级,按岁领取俸银,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训导为从八品,年俸银40两;巡检从九品,典史未入流,年俸银均为31.52两。
  民国期间,中央政府铨叙部另订官等官俸制度,实行四级官阶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每级又分为若干等。民国34年(1945)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县长为荐任6级至简任5级,月俸300~500元(法币,下同);秘书为委任5级至荐任6级,月俸130~200元。其中简任分8级,荐任分12级,委任分16级,委任以下雇员与公役不在等级之内。尔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公务人员无法维持生活。民国37年6月,公务人员月薪虽改为基本数100万元,依薪加4000倍,仍无济于事,最后竟改为按月折发大米、实物,聊以糊口度日。
  建国初期(1949~1955年),工薪(工资)制度基本上是供给制和包干制为主,薪金制为辅,军人及军工厂矿全部实行供给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厂矿(场)干部和职工当时存在3种工薪形式,即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固定工资)。
  供给制全部生活费用(衣、食、住)由国家按级别发给实物和津贴费。膳食则分大、中、小灶,地(师)级以上吃小灶,县(团)级以上吃中灶,局(营)级以下吃大灶;衣服按团级以上发呢制服、营级以下发棉制服;津贴费亦按级(职)别发给。
  包干制 1实际上亦称供给制,只不过将伙食费、服装费、津贴费等全部以现金形式每月一次发给,但亦按级(职)别差异分发,双职工生育子女保姆、抚养费由国家负担。包干制的现金以每个级别的固定工分量乘以工分值(按每月《江西日报》公布的工分值)计算。行政16级干部每月工分量200分,17级每月175分,18级150分,19级140分,20级130分,21级123分,22级117分,23级111分。当时每月工分值约2角左右。
  薪金制即固定工资,按固定工分量照分值计算,其工分量大于包干制,当时拿薪金制的大部分系建国前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单位教职员工留用就业者,也有少数干部因经济困难,经领导批准,由包干制改为薪金制,其工分量比同级干部稍高一些。薪金制工分量:16级370分,17级328分,18级292分,19级268分,20级244分,21级220分,22级198分,23级176分。
  1955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废除原地方政府中的工分薪金制、供给制与包干制(军队除军官外,仍实行供给制),全面实行等级工资制直至1987年均按级别标准支付货币工资。
  第二节工资调整与改革 1955年全县第一次进行工资改革后,于1959年又进行全面调资工作,以原有工资为基础,按统一工资标准进行定级靠级,对老工资标准实行新老合一,在原级别内加副级(每一级内分正副二级),使升级面在规定指标内适当扩大(可升一级也可升半级),全县靠级人数701人,每月增资1055元。
  1963年对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职工进行一次全面工资调整。
  1966年3月,取消军队转业干部原保留工资(军衔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南丰有正排以上转业干部18名,按地方级别评19级8名,评22级10名,以后均以部队军衔套地方级别。
  1971年进行部分职工调级工作,全县调级人员共1284人,占固定职工总数的34.3%(其中调一级的980人、调二级的304人),填平补齐的502人,占固定职工总数的13.28%,每月增资9203.59元,比原月工资总数增长5.72%。
  1977年重点调整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类似情况的企业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分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予以调整。经过工资调整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50个,总人数4658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135人,已调资的有124人(占应调职工总数的91.85%)。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有701人,已调资的职工686人(占应调职工总数97.86%)。同年县办大集体单位35个,总人数1500人,属调资范围的职工有723人,已调资502人(占应调数68.6%),增资2652.6元。
  1978年对工作(生产)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每升一级算1个人数)。全县国营职工总数5434人,按2%调级109人,每月增资6544元;学徒提前转正定级14人,每月增资52.7元。县办大集体单位职工2213人,按2%调资44人,实际升级32人,每月增资189.5元;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9人,每月增资45元。
  1980年进行工资调整,按1978年10月底在册人数的40%计算,升级的干部和职工2150人。另按国劳总薪字(1979)158号文件规定:医疗卫生、体育、文艺人员增加补升指标1202人,全县升级干部职工有2162人,占基础人数40.6%,实际增加工资11988.97元。同时县以上大集体单位亦按全民制升级规定,参加升级职工为其全体总职工的40%计算,实际升级职工714人。另外还在全县干部职工中进行工资区类别调整,由原三类区调到四类区。
  1982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通知:凡198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除违法乱纪者外)每个干部和职工调升一级工资。为使中年骨干知识分子较多的增加工资,凡1960年以前中专以上毕业生,其工资在行政22级以下者可以再升一级,调资时间从1981年10月执行。
  1985年国务院决定全国进行工资改革。凡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可以计算工龄工资,以每年工龄0.5元计算,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不计算工龄工资。在原有级别工资基础上向现行规定级别工资靠级加级后,行政事业单位再加上工龄工资。全县所有干部、职工及县属大集体企业单位干部、职工都进行了一次全面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改人数3380人,月增资59722.78元(其中职务工资29864.78元,工龄津贴25243元,教龄护士工龄津贴4615元)。企业单位参加工改人数4813人,实际月增资20134元,人均实际月增资16.85元。1986年对全县干部职工和大集体单位人员每人增发生活补贴6元、每人每月连同工资发给粮食补贴3元,企业单位职工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干部职工除离退休工资照规定领取外,并发给生活补贴每月17元。
  1987年,根据省关于适当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突出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干部计1450人每人每月增资7元,月共增资10150元。后又对全县中年专业技术人员800余人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5元,月共增资6000元。上述两次调资时间均从是年10月1日起执行。
  表10—5 1957~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情况一览单位:人、万元第三节奖金制度建国前没有固定形式的奖金制度。
  建国后,每年均有一次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党和人民政府授予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或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并给予部分物质奖励。企业单位也设有物质奖励或奖金。
  1958年按工人月标准工资5%提取月奖,季度奖按每季工资15%计算提取,计件工资实行超额奖,年终综合奖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取。对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分等核定奖金。评奖时间一般以季度为评比期。综合奖金对“五好”企业应多奖,较差的要少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不给奖。综合奖金控制在计时工资总额的7%,当年新建的企业控制在6%之内。
  1985年后奖金种类增多,有生产奖、质量奖、超产奖、增收节支奖、年终综合奖等。
  1986年全县各企业发出各种奖金104.8万元(其中生产奖30.6万元、质量奖6万元、超产奖2.6万元、综合奖40.1万元、增收节支奖30.5万元)。
  1987年共发奖金114.1万元(其中生产奖41.8万元、质量奖1万元、超产奖4.6万元、综合奖31.3万元、增收节支奖35.4万元)。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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