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人事调配与任免,科级以下公务员由县长决定后,交秘书室或民政科办理调动与任免手续。
建国后,建立县委领导下的干部分级管理制度。凡股(经理、厂长)级以上干部,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可以向县委提出调动和提拔的建议,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免与调动。股级以下干部,根据需要由人事部门直接调配。干部调动按调干制度办理手续。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干部调动,由本部门提出调动意见报县人事部门审查决定后办理调动手续;因工作需要调往外省市县的干部,由被调干部提出申请、本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事部门,与外省市县人事部门商妥后,办理调动手续;如属局范围内公司、厂、场之间调整干部,由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超过5人以上的人事调动,须先经县人事部门批准。凡省、地所属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调动,亦应在县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1975~1987年,由外省市县调入南丰的干部、职工共472人,由南丰调往外省市县的干部、职工共596人。
在干部管理工作,按照加强重点、充实基层、合理使用干部的原则进行管理。1963~1965年在全县调整干部79人,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
1980年以来,组织人事部门为充实乡(镇)基层工作.经常选拔政治素质较好、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干部下到乡(镇)村担任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