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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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48
颗粒名称: 卷十 劳动人事
分类号: C913
页数: 19
摘要: 建国前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无业和失业者,均自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无地少地的农民,有的租佃土地耕作或当长工、短工;有的流入城市受雇为店员、勤杂工或拜师学艺成为手工业者。县城部分居民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受雇、受聘于机关、学校为公教员工。另有棉布、百货店20家、泥炉厂18家、袜帽厂19家、南杂货店、鞭炮店、旅店等40余家,共有店员工人871人;各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共有公教人员1188人。全县总共就业人员3023人。同时组织失业工人以工代赈。对违纪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降级降薪直至除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调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办理。
关键词: 南丰县 劳动人事 劳动就业

内容

第一章劳动第一节劳动就业建国前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无业和失业者,均自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无地少地的农民,有的租佃土地耕作或当长工、短工;有的流入城市受雇为店员、勤杂工或拜师学艺成为手工业者。县城部分居民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受雇、受聘于机关、学校为公教员工。据民国28年(1939)《南丰县社会调查报告》中称:全县有竹工56人、木工100余人、金银首饰工50人、裁缝工100余人、铁匠44人、五金工80人、针纺工200余人、造纸工61人、陆上运输102人、船筏工197人、陶瓷工70人、做米工100余人。另有棉布、百货店20家、泥炉厂18家、袜帽厂19家、南杂货店、鞭炮店、旅店等40余家,共有店员工人871人;各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共有公教人员1188人。全县总共就业人员3023人。
  建国后,农村经过土地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基本就业。后一些人多地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逐渐转向手工业、建筑业、服务性行业和其他行业。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整个农村经济结构开始转轨变型,农业劳动力有的离土不离乡成为专业户、重点户或在乡镇企业务工;有的走南闯北在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里大显身手,超前进入致富行列。
  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科,为解决原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知识分子和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介绍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两扇门’就业”的方针,共安排848人。同时组织失业工人以工代赈。1951年春,创办印染、纺织为主要工种的“工人新工厂”,介绍失业工人141人(其中女工占70%)入厂做工。对原私营企业的失业工人,仍由原单位安排;私营诊所的医护人员由县卫生部门安排;并鼓励社会上闲散劳动力自谋职业,主要从事饮食服务业。1951年共安置989人就业。
  1958年,在大办工业的高潮中创办针织、肥料、砖瓦、木器、钢铁、机械等小型工厂,城镇待业人员基本上安排就业。同时还招收许多农民入厂做工,职工人数骤然猛增,至1959年底共安置5878人就业。1960年介绍80名待业知识青年到太和、古城等公社林场、8名知识青年到国营长红垦殖场劳动就业。
  1961~1963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停办一批工厂,精减一批职工。
  1964年贯彻“统筹安排、城乡并举、而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劳动就业方针,共安排待业知识青年及社会闲散劳动力2300人到国营农场、林场及农业生产队劳动就业。对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上山下乡的398人,介绍到各集体或街道办的综合厂和服务站工作。1965年介绍60人到抚州纺织印染厂做工。
  “文化大革命”期间,贯彻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劳动就业方针,共安排各届初、高中毕业生及社会待业人员1996人到农村插队落户。1973年中共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政策作了新的规定,留城的发给留城证,由劳动部门统筹安排另行就业。1978年10月国务院对知识青年政策又作了调整,规定县以下城镇知识青年不再列为上山下乡范围,并规定对1972年以前下放农村的老知识青年在招工和安置方面,首先优先照顾,其次是1973年以后下放的知识青年,然后照顾留城知识青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采取多渠道安置就业的办法,广开就业门路。1981年7月,成立南丰县劳动服务公司,主管全县待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公司直接筹建大集体知识青年合作商店(综合商店、服务大楼等)11家,安置待业知识青年126人(其中上山下乡回城知识青年86人),通过考试安置留城待业知识青年400余人,安置社会待业人员1644人,输送临时工820人次,安置个体劳动者就业466人。许多企、事业单位(如农机厂、物资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工商局、银行等)亦先后自筹资金成立县办大集体和企业自办小集体的各种类型的商店、厂和服务站,安排各自单位的子女共1926人就业。同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县办大集体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待业子女,允许顶替补员。1975~1986年共安置离退休补员1380人。1987年后停止顶替补员。
  从1978~1987年共安置待业人员16344人(安置到国营单位的有7441人,安置到县办大集体单位的有2782人,安置到乡镇小集体单位的有3506人,零工297人,自谋职业2318人),与1951年就业人数989人相比,扩大了16.5倍。
  第二节职工调配建国前,业主根据自身利益,制订各种店规厂约,监督约束雇用职工,稍有触犯,轻则打骂,重则解雇,工作毫无保障。
  建国后,职工劳动受法律保护。党和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在自觉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辅之以劳动纪律约束,在生产上奖勤罚懒,在政治上奖优罚劣,对先进模范人物予以表扬、记功、授予光荣称号、物质奖励和晋级加薪等。对违纪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降级降薪直至除名。
  职工调配由县劳动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的“三统一”管理方针,逐步强化“统包统配”的调配制度。对于固定工,根据统筹兼顾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各部门之间的互相调剂,经双方商妥后,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1958~1962年期间,为使国民经济稳步向前发展,根据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在南丰国营工厂除精简747名职工外,还在企业内部互相调剂职工462名,分别调入工交基建企业19人、农业生产第一线141人、手工业57人、国营农场56人、回街道189人,基本上完成省、地委下达的劳动力精简与调整指标。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调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办理。1978年后调动频繁。全县国营职工1979年调入604人,调出356人;1981年调入867人,调出202人;1984年调入765人,调出375人;1986年调入1123人,调出552人;1987年调入650人,调出309人。
  此外,根据国务院1981年42号文件精神,有领导、有步骤地实行合同工制度(包括季节工和临时工在内),国家对合同工制度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同工同酬,并实行社会保险,对合同工的工作和生活,给予保障。合同工须与录用单位签订合同。1984~1987年,全县共招收合同工126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合同工756人、县办大集体合同工504人)。
  表10—1 1975~1987年国营职工调入(增加)情况一览单位:人表10—2 1975~1987年国营职工调出(减少)情况一览单位:人第三节职业培训民国期间,县设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培训乡(镇)长及乡(镇)干事,每年轮训一次。有时抽调保国民学校校长、教师进行培训。学习内容:按学员对象有所不同。必修课为《三民主义》、《建国大纲》;专业课,乡(镇)人员有《民政法规》、《地方自治条例》,教师有《教育通论》、《教材教法》、《教育心理学》等课程。
  建国后,人民政府创办各种文化业余学校(夜校)以提高文化偏低的干部职工文化业务水平。1952~1965年共办职工夜校(含工厂自办)15所,参加学习的干部和职工共7026人次。
  1979~1987年,县劳动人事局每年向各局下达干部、职工培训指标,各局分别自办或委托县总工会代办职工技校共64个班次,学员3707人次。其中:英语15班次,学员557人次;工业会计3个班次,学员182人次;机械1个班,学员41人;电工2个班次,学员94人次;轻化1个班,学员12人;音乐1个班,学员46人;美术3个班次,学员268人;企业管理5个班次,学员161人次;综合技术25班次,学员2128人次;考前培训4个班次,学员109人次;质量管理讲座4个班次,学员209人,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质量管理合格证书。同时,各单位还积极输送干部职工到外地进行培训:财贸系统有1015人次到抚州、南昌、北京、上海、福州等地进行会计、统计、企业管理、物价、纺织、化验、信息、机械、电器维修、手表修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经委(工业系统)有246人次到各专科学校、大专院校及技工学校培训。
  对党政干部的培训从1950~1959年输送干部68人到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学习,756人到中共抚州地委党校学习,2303人到县委党校学习,225人到江西省工农速成中学和教育、行政学院学习。1979~1987年县委党校共培训干部3289人次。1985年县委党校增设中专班(党政专业),参加学习的干部54人,学习届满国家承认为中专学历。
  1981年7月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后,对待业人员进行工前培训,包括缝纫、烹调、食品加工、电器维修等。1982年培训专业人员457人次;1983年561人次;1984年441人次;1985年669人次;1986年380人次;1987年551人次。经过培训后各自走上工作岗位。
  第二章人事第一节编制明万历十四年(1586)《南丰县志》载:“宋制县令、县丞、主簿、县尉、教谕各一员。元制达鲁花赤一员,县尹、县丞、主簿、县尉、学正各一员。改州后,达鲁花赤、知州、同知、判官、吏目各一员。明制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巡检、阴阳训术各一员。”其余下属人员未载。
  清袭明制,南丰县定制知县、县丞、教谕、训导、典史各1人,罗坊、康都二司巡检各1人,另有医学、阴阳学、僧录、道录等属员及门子、皂隶、马快、仵作、民壮、禁卒、轿伞夫、库子、斗给、马夫、斋夫、弓兵、铺兵等隶役若干,名额无考。另有把总、外委把总、额外把总等武职人员各1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察所,人员不详。宣统三年(1911)裁撤县丞、典史编制。
  民国2年(1913)县署改称公署,设知事1人,下设2科1室及警察署,下属人员编制不详。
  民国16年有县长、秘书、警佐、技士各1人,督学2人,下属人员编制不详。
  民国36年,其编制为:秘书室10人、民政科8人、财政科5人、教育科9人、建设科7人、军事科5人、社会科4人、地政科6人、会计室3人、统计室3人、户政室3人、合作指导室3人、田赋管理处8人、税务稽征所10人、县行政干部训练所7人、卫生院15人、裕民银行12人、合作社5人、汽车站7人、地方法院10人、看守所6人、救济院7人、县商会3人、盐务局5人、邮政局21人、警察局23人、保安团及国民兵团若干人,民众教育馆2人、县立初级中学11人、县立简易师范13人、高级农业职业学校16人、南丰财政委员会5人、南丰防空哨2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设7个科(民政、财政、文教、工商、建设、劳动、农林)、4个局(公安、税务、粮食、邮政)、1室(秘书室)12个机构,下设6个区,区以下设68个乡,城关镇下设10个街闾,人员编制共268人。1952年县人民政府内增设人事科,1955年2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后,1956年人事科改为人事局,县行政机构增至26个,在编人员966人。1957年人事局改为人事监察局,县行政编制在编人员1110人。
  1958年全县34个乡(镇)调整转为13个人民公社,县行政机构调整为18个,在编人员共1016人。1965年全县行政事业机构在编人员共1661人。其中:党政群团293人、政法部门129人、农林水单位241人、财贸系统463人、工业邮电33人、文教卫生单位143人、中小学教师359人。
  1968年4月9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人事编制实行党政合一,革委会内设3部1室(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政治部、保卫部、县革委会办公室)。1971年县行政机构34个、下设15个人卫民公社革委会,在编人员2096人。
  表10—3 1950~1987年国家行政干部年度统计一览单位:人注:①80年以前中专文化程度作为高中文化程度一并统计。
  ②按文化程度、政治情况、年龄、行业分数,有些年份数据不全而空缺。
  1980年12月县革委会复称县人民政府,各公社革委会复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全县行政事业机构在编人员共计2154人,其中:党政群团188人、政法部门104人、农林水系统342人、财贸系统408人、工业邮电180人、文教卫生单位289人、中小学教师643人。
  1987年,全县行政事业机构在编人员2960名,其中:党政群团759人、政法部门218人、农林水系统251人、财贸系统146人、工业邮电129人、文教卫生427人、中小学教师1030人。
  第二节任用社会招收南丰自宋代以来,参加科举应试中进士者共368人。县衙官员多从科举、捐纳举荐中录用。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开始推行学校制度,科举中止。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设有考试院亦曾进行社会招考,量才录用,南丰无考试合格者。实际上,县政府多数职官人员都是上司在其党羽和亲友中提携,卖官鬻爵与任人唯亲比比皆是。
  建国初期,鉴于革命工作需要,招收一大批社会知识青年参加区、县人民政府工作。抚州地方干部学校亦在南丰招收知识青年入学,经短期学习后,分配到各工作岗位。同时,还从土地改革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中,吸收了一批千分之一干部。
  1958~1963年,通过各种政治运动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吸收为干部的共487人。
  1965年经中共抚州地委组织部、抚州专署人事处批准在南丰招收社会青年47人,一年后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73年从农村不脱产的优秀基层干部中,选拔一批,结合到公社领导班子中经一段时间考核后转为国家干部。1978~1982年间又以同样方式选拔任用过两批。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自1980年后,开始在社会上公开招收待业知识青年,其名额指标由省、地委下达,经县政治、文化统考合格后,进行体检与政治审查,按照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张榜公布,然后分配到县属各缺编单位工作。1981年在社会招收干部25名,1986年招干19名,1987年招干18名。
  毕业学生的任用民国时期,专科、大学毕业生均以自找职业为主,政府不予统一分配。
  建国后,人民政府始终执行“国家统一招收、统一分配”的原则,坚持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参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毕业生的具体专业情况,致力于对口分配,以发挥其专长。组织人事部门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大中专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发现使用不当时,及时调整。
  从1950~1987年共安排专科、大学毕业生408人、中专毕业生918人(不含1966~197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毕业生)共1326人,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78人,文教卫生单位1040人,工交财贸农林水单位137人,乡镇单位71人。
  表10—4 1950~1987年中专、专科、大学(院校)毕业生分配情况一览单位:人军队转业南丰解放时,从军队和南下工作团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共61名,其中军队干部24名。1950~1964年安置转业干部共60人,县组织和人事部门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参照原在军队的职务结合工作需要分配在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商业、粮食、工业等部门。
  1966年3月按国务院(1965)国内字第364号等文件精神,取消军队转业干部原保留工资(军衔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全县共有正排以上转业干部18名,套地方干部级别分别评为行政19级的8名、20级的10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曾错误地将军队转业干部作复员处理。1980年9月15日全县顺利完成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干部计17人,其中重新安置调往党政机关工作的7人、事业单位工作的10人。1981~1987年共安置32名转业干部,并对随同家属也作了安排。
  代干转干 1961年以来,有部分国营企业单位,在职工中挑选一些政治思想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态度较好的职工,代替干部使用。1962年全县有代干职工20人,1963年有27人,1964年有13人,共60人。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严禁私自招收职工、不能在工人和营业员中提拔干部》的指示精神,于1965年8月对有以工代干的单位,进行了一次清理工作。鉴于一些代干使用的职工中,有的担任了会计、统计或调拨、政工等业务实职工作,为了不影响单位的业务工作,由使用单位择优造具名册,报县人事局,被批准转干的共计40人(其干部级别定为24~25级)。1966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代干职工共49人。1980年转干107人。1981年转干25人。1982年转干42人。1983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代编和民办教师转为正式国家教师以及其他企业单位以工代干职工转为正式干部的共115人,1984年转干396人,1985年转干72人,1986年转干2人,1987年转干15人。
  第三节干部管理民国时期的人事调配与任免,科级以下公务员由县长决定后,交秘书室或民政科办理调动与任免手续。
  建国后,建立县委领导下的干部分级管理制度。凡股(经理、厂长)级以上干部,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可以向县委提出调动和提拔的建议,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免与调动。股级以下干部,根据需要由人事部门直接调配。干部调动按调干制度办理手续。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干部调动,由本部门提出调动意见报县人事部门审查决定后办理调动手续;因工作需要调往外省市县的干部,由被调干部提出申请、本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事部门,与外省市县人事部门商妥后,办理调动手续;如属局范围内公司、厂、场之间调整干部,由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超过5人以上的人事调动,须先经县人事部门批准。凡省、地所属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调动,亦应在县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1975~1987年,由外省市县调入南丰的干部、职工共472人,由南丰调往外省市县的干部、职工共596人。
  在干部管理工作,按照加强重点、充实基层、合理使用干部的原则进行管理。1963~1965年在全县调整干部79人,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
  1980年以来,组织人事部门为充实乡(镇)基层工作.经常选拔政治素质较好、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干部下到乡(镇)村担任实职。
  第四节考核与职称评定民国期间国民政府设有铨叙部,对各级官员的学历、资历进行审核后,确定职别与官俸(级别)。
  建国后,对干部的考核,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每年进行一次年终鉴定。先由被鉴定的干部,将一年来的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作自我鉴定,然后由群众评议,再由单位领导作最后鉴定,经全面考察、了解鉴定后,填写干部考核表归入本人档案;尔后结合各个政治运动,进行政治考核,填写考核鉴定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归档。1955年4月,中共南丰县委成立审干办公室,对干部的政治历史和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政治结论,经本人同意后签名归档。20世纪50年代,每星期1~6早晨,干部必须坚持1~2小时的政治理论学习。每个单元学习完毕后进行考试,公布考试成绩,并将学习成绩列为干部考核条件之一。
  1964年3月县委组织部成立干部考察工作组,对地、县管理的干部进行全面考察。有地委管理的干部71人(其中公社副书记43人、机关副局长28人)、县委管理的正副股长75人。根据德才兼备原则,培养提拔优秀青年干部286人(其中担任乡镇领导干部39人,经理级和企业股长级干部202人)。1965年组织人事部门对全县干部进行摸底排队,按照精心选择、放手使用、严格要求、具体帮助的精神,以及德才兼备的原则,作出分期分批培养、提拔干部的计划。1965~1966年考察整个财贸系统的干部447人、企事业单位副股长以上干部219人、政府部门科员办事员53人。
  1981年中共南丰县委组织部成立审干办公室,落实干部政策,对某些干部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遭遇的冤、假、错案,进行全面复查、甄别,重新作出结论后,该改正的予以改正。
  1985~1987年对全县技术干部进行考核,以技术干部的德(品德)、能(能力)、绩(成绩)、资(学历、资历)的确切事实为依据,进行全面考核后,评定技术职称。最后评定:自然科学部门483人,其中:初级职称441人、中级职称42人;社会科学部门41人,其中:初级职称36人、中级职称5人。
  第三章工资第一节工资制度清代实行九品官阶制,各有正从,共18级,按岁领取俸银,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训导为从八品,年俸银40两;巡检从九品,典史未入流,年俸银均为31.52两。
  民国期间,中央政府铨叙部另订官等官俸制度,实行四级官阶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每级又分为若干等。民国34年(1945)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县长为荐任6级至简任5级,月俸300~500元(法币,下同);秘书为委任5级至荐任6级,月俸130~200元。其中简任分8级,荐任分12级,委任分16级,委任以下雇员与公役不在等级之内。尔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公务人员无法维持生活。民国37年6月,公务人员月薪虽改为基本数100万元,依薪加4000倍,仍无济于事,最后竟改为按月折发大米、实物,聊以糊口度日。
  建国初期(1949~1955年),工薪(工资)制度基本上是供给制和包干制为主,薪金制为辅,军人及军工厂矿全部实行供给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厂矿(场)干部和职工当时存在3种工薪形式,即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固定工资)。
  供给制全部生活费用(衣、食、住)由国家按级别发给实物和津贴费。膳食则分大、中、小灶,地(师)级以上吃小灶,县(团)级以上吃中灶,局(营)级以下吃大灶;衣服按团级以上发呢制服、营级以下发棉制服;津贴费亦按级(职)别发给。
  包干制 1实际上亦称供给制,只不过将伙食费、服装费、津贴费等全部以现金形式每月一次发给,但亦按级(职)别差异分发,双职工生育子女保姆、抚养费由国家负担。包干制的现金以每个级别的固定工分量乘以工分值(按每月《江西日报》公布的工分值)计算。行政16级干部每月工分量200分,17级每月175分,18级150分,19级140分,20级130分,21级123分,22级117分,23级111分。当时每月工分值约2角左右。
  薪金制即固定工资,按固定工分量照分值计算,其工分量大于包干制,当时拿薪金制的大部分系建国前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单位教职员工留用就业者,也有少数干部因经济困难,经领导批准,由包干制改为薪金制,其工分量比同级干部稍高一些。薪金制工分量:16级370分,17级328分,18级292分,19级268分,20级244分,21级220分,22级198分,23级176分。
  1955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废除原地方政府中的工分薪金制、供给制与包干制(军队除军官外,仍实行供给制),全面实行等级工资制直至1987年均按级别标准支付货币工资。
  第二节工资调整与改革 1955年全县第一次进行工资改革后,于1959年又进行全面调资工作,以原有工资为基础,按统一工资标准进行定级靠级,对老工资标准实行新老合一,在原级别内加副级(每一级内分正副二级),使升级面在规定指标内适当扩大(可升一级也可升半级),全县靠级人数701人,每月增资1055元。
  1963年对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职工进行一次全面工资调整。
  1966年3月,取消军队转业干部原保留工资(军衔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南丰有正排以上转业干部18名,按地方级别评19级8名,评22级10名,以后均以部队军衔套地方级别。
  1971年进行部分职工调级工作,全县调级人员共1284人,占固定职工总数的34.3%(其中调一级的980人、调二级的304人),填平补齐的502人,占固定职工总数的13.28%,每月增资9203.59元,比原月工资总数增长5.72%。
  1977年重点调整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类似情况的企业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分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予以调整。经过工资调整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50个,总人数4658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135人,已调资的有124人(占应调职工总数的91.85%)。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有701人,已调资的职工686人(占应调职工总数97.86%)。同年县办大集体单位35个,总人数1500人,属调资范围的职工有723人,已调资502人(占应调数68.6%),增资2652.6元。
  1978年对工作(生产)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每升一级算1个人数)。全县国营职工总数5434人,按2%调级109人,每月增资6544元;学徒提前转正定级14人,每月增资52.7元。县办大集体单位职工2213人,按2%调资44人,实际升级32人,每月增资189.5元;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9人,每月增资45元。
  1980年进行工资调整,按1978年10月底在册人数的40%计算,升级的干部和职工2150人。另按国劳总薪字(1979)158号文件规定:医疗卫生、体育、文艺人员增加补升指标1202人,全县升级干部职工有2162人,占基础人数40.6%,实际增加工资11988.97元。同时县以上大集体单位亦按全民制升级规定,参加升级职工为其全体总职工的40%计算,实际升级职工714人。另外还在全县干部职工中进行工资区类别调整,由原三类区调到四类区。
  1982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通知:凡198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除违法乱纪者外)每个干部和职工调升一级工资。为使中年骨干知识分子较多的增加工资,凡1960年以前中专以上毕业生,其工资在行政22级以下者可以再升一级,调资时间从1981年10月执行。
  1985年国务院决定全国进行工资改革。凡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可以计算工龄工资,以每年工龄0.5元计算,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不计算工龄工资。在原有级别工资基础上向现行规定级别工资靠级加级后,行政事业单位再加上工龄工资。全县所有干部、职工及县属大集体企业单位干部、职工都进行了一次全面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改人数3380人,月增资59722.78元(其中职务工资29864.78元,工龄津贴25243元,教龄护士工龄津贴4615元)。企业单位参加工改人数4813人,实际月增资20134元,人均实际月增资16.85元。1986年对全县干部职工和大集体单位人员每人增发生活补贴6元、每人每月连同工资发给粮食补贴3元,企业单位职工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干部职工除离退休工资照规定领取外,并发给生活补贴每月17元。
  1987年,根据省关于适当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中突出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干部计1450人每人每月增资7元,月共增资10150元。后又对全县中年专业技术人员800余人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5元,月共增资6000元。上述两次调资时间均从是年10月1日起执行。
  表10—5 1957~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情况一览单位:人、万元第三节奖金制度建国前没有固定形式的奖金制度。
  建国后,每年均有一次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党和人民政府授予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或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并给予部分物质奖励。企业单位也设有物质奖励或奖金。
  1958年按工人月标准工资5%提取月奖,季度奖按每季工资15%计算提取,计件工资实行超额奖,年终综合奖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取。对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分等核定奖金。评奖时间一般以季度为评比期。综合奖金对“五好”企业应多奖,较差的要少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不给奖。综合奖金控制在计时工资总额的7%,当年新建的企业控制在6%之内。
  1985年后奖金种类增多,有生产奖、质量奖、超产奖、增收节支奖、年终综合奖等。
  1986年全县各企业发出各种奖金104.8万元(其中生产奖30.6万元、质量奖6万元、超产奖2.6万元、综合奖40.1万元、增收节支奖30.5万元)。
  1987年共发奖金114.1万元(其中生产奖41.8万元、质量奖1万元、超产奖4.6万元、综合奖31.3万元、增收节支奖35.4万元)。
  第四章劳保福利第一节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建国后,县内各企业逐步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各种劳动保护措施,用以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企事业单位,为保护职工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对接触有害物质或高空、高温作业的职工,都按规定分别发给保健食品和劳保用品。如医疗放射性工作发给甲级保健食品,每人每月发给8~10元营养费;从事高空、高温工作如邮电、水泥、翻砂、锅炉、化验等发给乙级保健食品,每人每月发给4~8元营养费。寒冬发给职工取暖费,暑天发给职工暑药及降温费。
  从1959年开始,对全县39个单位的干部职工,每年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卡片档案。健康检查时发现病情立即医治,对确实不适应某种工种时,立即调换。如1983年6月对县水泥厂40名粉尘作业工人健康检查时,发现O~Ⅰ期矽肺者3名,除积极治疗外,均予以调换工种。
  对女职工实行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定期举办妇幼保健知识讲座,每月发给妇女卫生费,对妊娠妇女给予适当照顾(重活调轻活)。
  安全监察民国期间,县内仅有的一些手工操作的针织厂、卷烟厂、泥炉厂以及各种作坊等,大都设备简陋,工人劳动强度大,业主只为追求利润,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无人过问。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逐步建立了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1958年5月成立南丰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劳动安全问题受到县内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文化大革命”中,安全监察工作一度被削弱。1973年恢复县劳动局建制后,同时恢复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县有关主管局和部门亦相应地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车间、班、组均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并订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安全治保委员会(组)、警卫班、门卫、护厂班等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1980年成立南丰县“安全月”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兼任组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月”活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制度,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每年夏、冬二季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消防设备、水电安装、易爆易燃物的放置以及各单位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检查对锅炉的管理情况。1987年,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设备落实,积极防患于未然。
  重大事故 1980年7月22日,龙岩水电站水泥工施工违章操作,在新建顶棚上拌水泥,新顶棚超重受压致使厂房倒塌,结果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14人。
  1981年12月县木器一厂,用明火烘台板,引起烘房燃烧,损失财产14万元。
  1982年9月24日,城关镇鞭炮厂发生爆炸,炸死5人,厂内多数职工受伤,造成工厂报废。
  第二节劳动保险 193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县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内基本上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参加保险职工2266人,广大职工的生老病残开始有了保障。1952年对全县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单位的职工家属治病可以半费优待。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以享受56天的产假,难产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计划生育可以享受生活补贴。
  干部、职工年老或病残,予以离休、退休、退职,并享受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如在职因公死亡或病故,允许1名家属补员顶替,并按政策规定领取安葬费和抚恤费以及生活补贴。
  干部、职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如加班加点,发给双倍的加班工资;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加发夜班费;在野外作业,加发野外津贴费。
  第三节职工福利建国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均按规定提取干部和职工的福利费,用于兴办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福利事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和组织职工休养疗养,对生活较困难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
  从1953年开始,县总工会每年均组织一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到外地(北京、广州、西安、桂林、庐山等)进行疗养或休养。
  县内职工每年除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外,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享受1个月的探亲假;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4年可享受1次20天的探亲假;女工分娩,有56天产假;职工的婚、丧、病、事假均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休假天数,晚婚假酌情增至15天;企事业行政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其事假工资按干部分管办法处理。
  表10—6 1978~1987年国营职工劳保费用开支一览单位:万元第五章离退休制度第一节退职退休建国前无退休制度。职工被解雇时,少数单位仅发给1~3个月的工资作解雇(遣散)费。
  建国初,职工年老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时,经医师证明可以申请退职,其退职生活费按其工龄以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退职费。1978年后,对原因病退职的职工特别是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退职的职工和被精简的职工,由县民政局按月发给当时退职工资的40%或适当生活补助费。
  从1958年开始,遵照国务院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①正常退休:干部、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②提前退休(即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生证明丧失工作能力; ③因公致残:经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每月发给退休金至逝世为止,逝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
  干部、职工退休金按国家规定:凡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每月标准工资100%计发。1952年12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满30年按本人工资95%计发。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满30年按本人工资85%计发;满25年以上的,发80%;满20年以上的,发755;满15年以上的,发70%;满10年以上的,发60%。如因公致残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标准工资9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的,应按最高标准发给,并发给护理费。
  1975~1987年全县退职、退休的干部、职工共1978人。
  第二节干部离休干部离休,按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离休干部的规定办理。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生证明患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可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至1987年底,全县办理离休的干部共101人(其中享受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27人)。其中: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1人,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7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93人。
  离休干部待遇按国务院规定: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享受在职同级干部待遇,18级以上干部享受县级待遇,14级以上干部享受地(厅)级待遇,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发给100%工资。
  95%以上的离休干部住上单位新建宿舍。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政府尽力帮助解决。居住农村的,自己有房的发给修缮费1500元,无房的发给建房费3000元。享受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家住农村自己有房的,发给修缮费2000元,无房的发给建房费4000元。离休干部逝世,按规定发给安葬、抚恤费。对离休干部的待业子女,几年来优先照顾、安排18人就业(其中:国营10人、大集体8人)。
  为使离休老干部安度晚年,1984年5月中共南丰县委成立离休干部办公室,1985年3月改称中共南丰县委老干部局。是年建成离休老干部活动室(220平方米),订有各种报刊杂志20余种,购置各种文娱用品(麻将、扑克、象棋、乒乓球、羽毛球等)40余副、收录机1台。除星期日例假外,全日开放,每日平均参加活动的离休干部30余人次。
  1985年以来,每月10日定为学习日。同时,每年举办老人健康知识讲座10余次,每年5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次,每月基本上都安排有1次文体活动或比赛活动。几年来,共举办过钓鱼、麻将、扑克、象棋、篮球、台球、门球、托球、抛球、套圈、慢跑、智力竞赛等比赛活动82次。同时,还组织离休老干部参加县体委、老年体协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30余次。每年春、秋二季组织离休老干部分组下乡作社会调查,夏季组织离休老干部到井冈山、庐山、龙虎山、福州、厦门、北京、桂林、杭州等地休(疗)养。近年来还举办老同志学校书画班,爱好书画的离休老同志积极入学学习。全体离休老干部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愉快地安度晚年。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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