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3种。结婚登记由自愿结合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到区公所或县民政科办理登记手续。1952年在土改运动中,有自由结婚的616对,离婚的245对,废除童养媳关系的214人,寡妇改嫁的163人。1953年自由结婚的907对,废除包办婚姻23对,离婚439对。1956年撤区并乡后,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由人民公社办理。登记发放结婚证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因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要求离异,在查明确系自愿,无法共同生活的,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夫妻离婚后,重新愿意恢复夫妻关系,应缴销原发离婚证书,办理复婚登记。
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把婚龄由原来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方可结婚,提倡晚婚晚育。并规定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为晚婚,24周岁以上生第一胎的为晚育。
自1979年起各年结婚登记的情况如下:1979年619对,1980年600对,1981年1622对,1982年1310对,1983年1354对,1984年1400对,1985年1406对,1986年1522对,1987年1790对。自1979~1987年在上述结婚登记的初婚青年11623人中,实行晚婚的有3348人,晚婚率为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