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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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4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法宣传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摘要: 民国初期,曾提倡过文明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但并未得到推广。男女婚姻,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婚、童婚、近亲结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却依然如故。部分农村还有带童养媳、望郎媳、指腹为婚的习俗。强迫结婚的不予登记,不准结婚。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年,县人民教育馆在街头举办新婚姻法图片展览,历时3天,观众达1.9万人次。1953年2月1日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此外,县文化馆为配合新婚姻法的贯彻、宣传,购置《小二黑结婚》幻灯片l套,在城区及近郊农村放映,甚得观众好评。
关键词: 南丰县 婚丧管理 婚姻法

内容

民国初期,曾提倡过文明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但并未得到推广。男女婚姻,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婚、童婚、近亲结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却依然如故。部分农村还有带童养媳、望郎媳、指腹为婚的习俗。
  1932年,南丰县苏维埃政区为贯彻《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大张旗鼓地宣传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和自由结婚与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强迫结婚的不予登记,不准结婚。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年,县人民教育馆在街头举办新婚姻法图片展览,历时3天,观众达1.9万人次。1953年2月1日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按上级规定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广泛宣传“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结婚须男女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并规定男20岁、女18岁方可结婚。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包办、买卖婚姻大为减少。此外,县文化馆为配合新婚姻法的贯彻、宣传,购置《小二黑结婚》幻灯片l套,在城区及近郊农村放映,甚得观众好评。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后,1981~1985年,每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前后,全县均开展以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并不定期组织集体婚礼。通过这些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遵法、守法精神大大加强,包办、强制婚姻相对减少。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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