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704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婚丧管理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摘要: 民国初期,曾提倡过文明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但并未得到推广。男女婚姻,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迫结婚的不予登记,不准结婚。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年,县人民教育馆在街头举办新婚姻法图片展览,历时3天,观众达1.9万人次。1953年2月1日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此外,县文化馆为配合新婚姻法的贯彻、宣传,购置《小二黑结婚》幻灯片l套,在城区及近郊农村放映,甚得观众好评。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把婚龄由原来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方可结婚,提倡晚婚晚育。
关键词: 南丰县 婚丧管理 婚姻法

内容

第一节婚姻法宣传民国初期,曾提倡过文明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但并未得到推广。男女婚姻,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婚、童婚、近亲结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却依然如故。部分农村还有带童养媳、望郎媳、指腹为婚的习俗。
  1932年,南丰县苏维埃政区为贯彻《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大张旗鼓地宣传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和自由结婚与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强迫结婚的不予登记,不准结婚。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年,县人民教育馆在街头举办新婚姻法图片展览,历时3天,观众达1.9万人次。1953年2月1日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按上级规定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广泛宣传“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结婚须男女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并规定男20岁、女18岁方可结婚。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包办、买卖婚姻大为减少。此外,县文化馆为配合新婚姻法的贯彻、宣传,购置《小二黑结婚》幻灯片l套,在城区及近郊农村放映,甚得观众好评。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后,1981~1985年,每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前后,全县均开展以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并不定期组织集体婚礼。通过这些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遵法、守法精神大大加强,包办、强制婚姻相对减少。
  第二节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3种。结婚登记由自愿结合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到区公所或县民政科办理登记手续。1952年在土改运动中,有自由结婚的616对,离婚的245对,废除童养媳关系的214人,寡妇改嫁的163人。1953年自由结婚的907对,废除包办婚姻23对,离婚439对。1956年撤区并乡后,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由人民公社办理。登记发放结婚证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因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要求离异,在查明确系自愿,无法共同生活的,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夫妻离婚后,重新愿意恢复夫妻关系,应缴销原发离婚证书,办理复婚登记。
  建国后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把婚龄由原来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方可结婚,提倡晚婚晚育。并规定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为晚婚,24周岁以上生第一胎的为晚育。
  自1979年起各年结婚登记的情况如下:1979年619对,1980年600对,1981年1622对,1982年1310对,1983年1354对,1984年1400对,1985年1406对,1986年1522对,1987年1790对。自1979~1987年在上述结婚登记的初婚青年11623人中,实行晚婚的有3348人,晚婚率为28.8%。
  第三节丧葬改革解放前丧葬礼仪非常繁杂。丧葬活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有钱有势人家,极尽排场能事。
  解放后,人民政府提倡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殡葬习俗逐步改革,一般以开追悼会的形式,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并提倡改木棺土葬为火葬。特别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后,全县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对丧葬过程中的迷信活动有所收敛。但由于南丰尚未建成火化场所,遗体大部分仍然实行棺葬,在丧葬活动中伴随着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的现象,时有所见。

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南丰县志》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南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