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的社会救济多系有名无实。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设社会救济机构义仓、兑仓等以积谷防饥、储粮备荒;同治年间(1862——874),在县城设丰储仓、便民仓、社仓、常平仓贮粮以普济贫民,在乡村设有预备仓以救灾度荒。但由于利息苛重,如遇灾荒,群众获益少,效果甚微。后又在北门外清修观前设养济院放赈,城内上街(后移建南门城下)办育婴堂收养弃婴。
民国18年(1929),国民党南丰县党部成立社会服务处,下设文化、救济等组织。民国19年南丰县救灾赈务分会成立,设委员6人。民国25年,曾在第二、第五、六等区散发寒衣538件。民国26年成立县救济院,设养老、育婴、孤儿、残废、施药5所;收容老人50名,残民35名,婴儿30名,孤儿30名。民国28年,收容抗战期间逃难难民1585人。并投资3万元,兴办难民工厂,吸收难民651人入厂做工,产品有毛巾、袜、毯、肥皂、香烟等。民国29年,分别在县城东门、南门难民收容所收容难民2480人,发放救济款728.86元(法币)。救济院收容难民188人,全年总经费支出2371.50元。自民国30~37年除救济院继续办理各项赈济外,还有民间组织的慈善会下设施医、施棺、代葬等社会救济机构。
晚清至民国时期,虽偶施贫赈、灾赈,但赈济款项,多被当权者中饱私囊,群众获益聊聊无几。
解放后的社会救济南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管救济院,收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54名,孤儿38名。1951年收容老幼56名入院并发给56名失业工人救济米3760公斤。1952年,救济失业工人66户145人,发救济粮5000公斤;城镇贫民226户,共229人,发放救济粮2000公斤、城镇社会救济款1305元;在农村,救济困难户175户,485人,发救济粮8250公斤、农村社会救济款35000元。1954年,县救济院经过清理充实后,收容21人,每人每月伙食标准4元。到1956年,救济院改由民政局主管,改称“南丰县社会福利院”,收容残老、盲哑、弃婴等100人。1957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8413元,城镇社会救济费(包括定期定量和临时补助)78765元。1958年,兴办敬老院22个,其中县办1个,公社办6个,大队办3个,联办12个,供养老人218人。鄱阳光荣敬老院收容的17人都是孤老烈属和参加革命多年的老同志。各敬老院的开支,均由所在社队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59年县人民政府为敬老院发放棉被82床、棉衣42件。1960年,补助公社敬老院3750元,补助救济城镇困难户4577元,农村困难户14128元。1963年,农村敬老院调整后,仅保留3个,收容86人,补助4793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困难户、“五保户”扩大为246户,589人,享受救济款37460元;还发放临时救济费8509元、衣服425套,棉衣594件,棉被100床。1964年,供养老人增为649户,688人,救济困难户446户,1096人,共发放补助款73400元。
在外流人员资遣工作中,对1960年盲目流入南丰的2044名省内外人员,资遣动员回家的931人,其余1113人俱临时安排工作。同时对南丰外流的321人,组织工作组到外地处理。1961年遣送61人,其中41人资助356元。1962年遣送159人,资助675元。1964年遣送316人,资助580元。1965年遣送138人,资助371元。1973年遣送48人,资助84元。尔后,资遣工作与收容由公安部门归口管理。